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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在社会公平中政府的责任担当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5-04-14

简析在社会公平中政府的责任担当

  一、社会公平的内涵

  公平正义自古以来就是人类社会无比向往和不断探索追求的理想价值目标。它像一个魔棒,指引着人们前仆后继,促使着政府的倒戈重建,推动着阶级的打破更替。从不同的理解层面和出发点,社会公平有多种概念界定。不同的学者也从不同的角度对社会公平下了不同的界定。综合看来,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社会公平:

  首先,从其存在的必要性来看,社会公平是保证正常的群体生活持续下去,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赖以存在的道德基础。在社会资源相对与人们的需要具有稀缺性的情况下,只有对人的生存、发展等基本权利达成共识,社会秩序才能免受社会冲突的破坏。第二,从其涉及到的范围看,社会公平不仅局限于经济领域,还涉及到全部社会资源和社会福利的配置,包括权力地位的获得、财富地位的取得、各种机会的获得等等。第三,从内容上看,社会公平不仅仅是社会福利分配的结果,更注重发展机会的公平。第四,从其存在的作用看,强调社会公平是对市场机制优胜劣汰选择的一种制约与平衡。市场机制注重效率与竞争,如此处于劣势群体的基本权利有时很难得到保障,社会公平则是市场机制缺陷的一种补偿。

  二、绝对的公平与正义

  然而自从组织和社会的产生,公平的自然状态已被打破,因而从理论和现实上看绝对的平等是不存在的,现实社会总是或多或少的以不平等状态呈现。

  第一:最原始的不平等――差别原则。人一出生便被赋予了不同的社会出身和自然天赋,这些差别有时会对人们的一生产生深刻的影响。比如社会出身在奴隶制、封建制社会中尤甚,诚如帕斯卡尔所言:“贵族身份是一种极大地便宜,它使一个人在十八岁上就出人头地、为人所知并且受人尊敬,就像别人五十岁才配得上那样。这就不费力气的赚了三十年。”我们现在的生活中,虽已没有了阶级等级之分,贫富差距严重,出身不同的阶层,发展起点的相差甚远也是有的。再比如有的人一出生便身有残疾,不同的人一出生所拥有的天赋也是不同的等等,而对于这些人们往往是不能加以选择。

  第二:差别原则与效率原则。“物竞天择,适者生存” 生物正是通过遗传、变异和自然选择,从低级到高级,从简单到复杂,种类由少到多地进化着、发展着,这是达尔文的“自然选择”。人类社会虽不能说赤裸裸的“弱肉强食”史,但不同程度上的不平衡却也推动者社会历史的前进。或者从整个社会的某种意义上说,一定差距的存在,会产生不同的期望刺激,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最后有利于社会,有利于最少得益者。正像公平与效率二者的协调永远是我们要面对解决的问题,“民主的解释是通过结合机会公平和差别原则达到的”[1],因而,一定的差距或者说某种意义上的不平等也不能说是毫无是处。

  第三:罗尔斯在《正义论》说过“所有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该被平等的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2]作为公平的正义,作为社会基本的善的公平也要被平等的分配。然而从理论上讲,自由和平等本身都存在着某种悖论。因为,如果把自由彻底的贯彻,处于较低层的人们亦有权利通过各种手段乃至暴力去抗议自己的不幸状况与遭遇,那么正是这种平等的自由权利可能导致财产分配和地位上新的不平等。收入和财富被平等的分配,那么以自己力量获得合法收入的那部分人们的权利应如何保证。

  因而即使是罗尔斯期望达到的一种事实上的平等,也需要一种不平等为前提,即对先天不利者和有利者使用并非同等的而是不同等的尺度,也就是说,为了达到事实上的平等,形式上的平等要被打破。因为如果对事实上不同等的人使用同等的尺度必然会造成差距,这种差距也是另一种新的不平等。

  现实中,城乡差距与地域差距的加大,以及基于这种差距所导致的教育权益、就业权益乃至政治参与权的不平等,既是历史不平等的延续,又有户籍壁垒的限制,还有公共政策倾斜与公共资源配置失衡等方面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地区政策的倾斜和开放的有先有后,虽然符合渐进改革的规律并确实有利于经济的发展,但确实造成不同地区与不同群体获得的发展机会的不同。如此社会不平等现象的日益凸显,不仅影响着人们的价值判断与情绪,也对经济社会的健康持续发展构成威胁。但是,在现阶段,需要辩证地、理性地看待社会公平问题的进步性与发展性。当前对社会公平问题的看法,虽然较为消极与负面,但确实是国家发展进步及公民向上、向好追求的反映,表明公众关注社会公平,追求权益平等。这种价值取向不仅是公民个人追求的升华,也是国家走上文明的现代化道路的价值基础。[3]

  三、政府要承担其实现社会公平的责任

  虽然,社会不公平现象受历史原因、自然原因、地区发展不平衡原因、家庭与个人原因等综合原因的影响,从而导致每个人在社会生存竞争中又有的财富机会存在差异,产生起点的不平等。但在发展中,可以运用相关制度来平衡经济、社会、政治权益缩小、实现并维护社会不平等,因而社会制度要尽可能最大限度的体现公平的价值。

  就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设计一个正义的社会制度就是使其最大限度的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要尽量围绕以下三个方面:从政治上来说,它是指政治权利的平等、规则的平等,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经济上来说,是指参与经济竞争的机会平等、运用社会稀缺资源的权利平等、劳动价值的平等、竞争过程的平等以及收入分配原则的平等;从伦理上说,它还是指人格上的平等,无论个人的经济状况如何、政治地位如何,个人的尊严和价值是同等的,与此相联系的,作为人的生存权和展权是平等的。   四、政府承担维护社会公平责任的具体着力点

  假如我们置身一个运动会中,田径场上在进行百米赛跑,选手们已站到同一起跑线上,发令抢响,那么,显然,先跑到终点者即为优胜者,这是公平的。然而如果我们稍微改变一下假设的条件,比方说安排了一场这样的比赛,在众多的选手中,其中一些选手手脚有先天残疾,而另一些选手则被裁判员命令退到其他选手的起跑线之后若干米起跑,那么我们能认为这场比赛是公平的吗?很明显,政府的角色是秩序的维持者、竞争的裁判员,在执行一项公平正义的制度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价值。承担起实现公平正义这一责任,一方面是由政府的公共性决定的,另一方面是只有政府才有能力维护社会公平。因而,政府的价值也就在于彰显公平与正义,维护公平与正义,政府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的主要力量依托。

  第一,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是一项社会安全制度,是社会公平的调节器,政府提供最低限度的社会保障,目的在于使每个公民过上合乎人类尊严的生活,即国家必须通过提供食品、住所、基本医疗服务等方式使每个公民都能获得生存的条件保障。

  对于原始的不公平,对于那些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受自身能力和所处社会环境等条件制约,不能行使权利或者不能很好地行使权利,当权利受到侵犯时又不能依靠自身力量去恢复权利的特定人群,即弱势群体。政府应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以解决困难群体的基本需求。

  政府要解决再分配的公平问题,应当从人的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问题出发,寻求改革的突破口;政府应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政府必须承担起对困难群体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义务,对其给予必要的救济和帮助,使他们同其他公民一样也能分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把解决困难群体的基本需求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点,优先为困难群体提供最基本的公共产品。

  第二、维护机会平等与程序公正。事实上无论是人生的(包括群体的)起点,还是某一阶段、某一具体活动的起点,都是存在差异的,这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着后来的结果。机会均等原则针对这一客观存在,强调人们参与社会的公平性,要求在公平的、均等的条件下,社会资源、职位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其目的在于尽可能将自然及社会环境所造成的起点差异减少至最低,反对任何形式的歧视,反对任何以地位、权力、金钱占据的利益优先权,即在可能的范围内,实现人们参与社会竞争的起点平等。

  程序公正,就是在事件的决策和运作过程中,程序对当事人和利益相关者都是公正的,也就是说,虽然人的禀赋不同,但其利用自身禀赋,通过自身力而谋求回报的过程必须是公正的,这个过程不因人为和人际关系而出现偏差导致不公正的结果。因此,它要求程序设计应当是透明、规范、公正的,以保障当事者与利益相关者实现各自的利益诉求;要求对过程的监察程序是开放的,禁止暗箱操作;还要求设计当事人和利益相关者的权利被侵害后的救济程序。

  具体措施包括:首先,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在分配教育资源时要遵循平等的原则、对等的原则和不差的原则。在投入导向上,教育资源特别要向贫困山区和西部地区倾斜,向城乡贫困家庭子女倾斜。其次,要改革与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建设服务型政府,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建设和谐社会,关键是要让人人都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再者,要培养和提高政府公务员公平服务的精神和能力,加强公务人员的作风建设。要防止权力腐败和权力滥用,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至关重要。同时完善旁听制度、听证制度、行政复议制度、举报制度,强化工会、妇联等社会组织的影响能力,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现代社会和道德提倡公平,公平也是各项活动开展的基础。我们要辩证的看待,当今社会种种不公平的现象,其存在有其相应的历史根源及制度根源。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社会不平等问题的突出,人们满意度的降低会影响人们的价值判断与价值选择,以及经济社会的稳定。政府行政的公共性决定着政府应承担起维护社会公平的责任,而且只有政府才有能力承担起如此重担。

简析在社会公平中政府的责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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