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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公司的普通合伙人资格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5-04-20

浅析我国公司的普通合伙人资格

  中图分类号:D9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3)03-0000-01

  随着近年来我国合伙企业的蓬勃发展,以及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的实施,有关合伙人资格尤其是公司的普通合伙人资格问题,成为学界和实务界讨论的重点问题之一。公司能否成为承担无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在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颁布施行后,我国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就出现了不一致。

  一、 问题的提出及研究的意义

  我国新《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转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有学者据此认为,我国现行公司法是不允许公司成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的。但根据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1款:“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和第3款:“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的规定,公司又是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的。这样,公司到底是否具有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的资格,以及实务中如何来适用这两部法律,就成为我们必须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二、国外立法关于公司能否具有普通合伙人资格的相关规定

  在德国,其《民法典》不禁止法人充当合伙人,《商法典》规定普通商事合伙的合伙人并不局限于自然人,诸如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这样的法人,以及其他普通商事合伙或有限合伙,都可以成为普通商事合伙的合伙人。在法国,通过注册取得商人身份的自然人、法人都可以成为合伙成员。在美国,法律明确规定法人可以成为合伙人。美国《统一合伙法》第6条规定:“两人或两人以上作为共有人,以营利为目的而从事经营的组合为合伙。”该法第2条规定的“人”包括自然人、合伙、公司和其他组合;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也规定,有限合伙的成员无论是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均可由法人(公司)充任;美国修订的《标准公司法》(1984年)第3章第2条列举公司的一般权利时规定,公司可以成为任何合伙组织、联营组织、信托组织或者其他实体的发起人、合伙人、成员、联营人。可见,依照美国的相关法律,公司是否需要成为任何公司以外的其他实体或组织的成员,包括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完全是公司自己的权利。此外,瑞典的法律也有类似的规定。还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则没有明确赋予也没有明确禁止法人或公司成为普通合伙人。

  三、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投资合伙企业的合理性分析

  如上所述,绝大多数学者都支持公司投资合伙企业,而且大多数国家也不禁止公司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这是因为,公司投资合伙企业甚至作为普通合伙人设立合伙企业有其存在的合理基础:

  第一,公司是一个独立的商事组织,其与其他独立的商事组织一样,有充分的权利能力处分自己的财产。公司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商事主体,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其生产经营活动,当然也包括对合伙企业的投资行为。若阻止公司成为合伙人,实际上是对公司的权利能力加以不合理的限制。只要符合公司法所规定的程序,公司是可以对外转投资,包括向合伙企业投资,这是公司的合法权益之一。所以,允许公司参与合伙,体现了公司与其他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是对其独立人格的肯定。

  第二,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自己投资合伙企业的行为承担责任,与自然人合伙人并无两样,并不涉及公司之成员股东责任的扩大。有些学者担心,公司投资合伙企业作为普通合伙人,由于公司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最终会导致公司的成员股东们的责任无限化。显然,这是一种误解。其实,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是针对社团组织之成员而言的,对社团组织自身而言,如果其只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自己行为后果承担责任而无需其成员帮助它清偿债务,则该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如果它无法清偿债务时必须要求其成员帮助其偿债,则其责任不独立。

  第三,公司参与合伙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具有不容忽视的积极意义。一是为公司法人提供多种投资机会和渠道。公司法人可以通过对外转投资的方式,寻求多种获利机遇,包括可以利用合伙企业设立简便易行、出资方式灵活多样、经营决策快捷迅速、管理成本较低等优点获取经济利益;二是合伙人之间可以相互取长补短。合伙人之间集中力量,发挥不同企业的各自优势,优化组合,进行产品或市场的开发和开拓,使企业向专业化、集约化经营发展,充分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三是有利于法人制度与合伙制度的相互借鉴。合伙企业可以因法人企业的加入,吸取其先进的管理经验,学习和掌握其高端技术,并增强自己的资金实力。

  五、结论

  基于以上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投资合伙企业的合理性分析、他国立法的参考以及中国当前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公司应当具有普通合伙人的资格。虽然根据目前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以及在实务当中公司作为一个普通合伙人参与到合伙企业的实际运营当中确实仍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但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约束公司出任合伙人特别是普通合伙人的行为,健全和完善公司股东的保护机制和注重公司合伙人的债权人保护机制等来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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