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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阈下的制度正义性建设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5-04-30

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阈下的制度正义性建设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14)02-0063-004

  一、制度与价值观存在着相互统一、

  相互促进的正相关关系

  新制度经济学派的代表人诺斯指出,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1]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罗尔斯也指出:“制度理解为一种公开的规范体系,这一体系确定职务和地位及他们的权利、义务、权力、豁免等。”[2]50可见,制度是建立在一定价值理念基础上的人们必须遵守的规则体系,它本身蕴涵着一定的道德伦理观念,用以规范人们的行为,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

  从制度的内涵来看,制度和价值观存在着正相关关系。一方面,价值观为制度设计提供重要的价值准则,是制度形成的基础,并引领着制度创新。“制度中蕴涵着文化基因,是人们的伦理关系、价值关系及其评判尺度的现实凝结物。”[3]比如,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的制度体现的是自由、平等、人权等价值取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则体现了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等奋斗目标。可见,“每一制度的具体安排都要受一定的伦理观念的支配,制度不过是一定伦理观念的具体化,是结构化、程式化的伦理精神。”[4]

  不仅如此,价值观还通过对旧制度的批判和对旧的价值体系的否定引领着制度创新。启蒙运动为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思想武器;我国的新文化运动更是为社会大变革提供了先进的思想指导;改革开放以来,正是三次思想解放引领了社会主义制度创新不断向纵深方向发展。价值观的变革对制度创新总是起着先导作用,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另一方面,制度形成以后,会把伦理精神制度化,成为社会各阶层达成道德共识的基础,用以强制性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为价值观的实现提供基本保障。“制度建立的规范、惯例和做事程序,在长期的作用下,就会使人们形成行为习惯乃至内化为个人的自我价值取向,对人们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具有根本性的指导意义;而制度的强制惩戒性又使其具有遏制作用。因此,制度对人的行为具有强烈的型塑性和直接的匡正性。”[5]也就是说,通过制度的强制性作用,他律性的道德要求会内化为自律性的道德意识,从而促使人们自觉地使自己的行为符合制度所倡导的价值观的要求。

  所以,制度与价值观是正相关关系,二者是相互统一、相互促进的。以“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重要的价值准则,并不断引领着社会主义制度创新;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和集中体现,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现提供了支撑和保障。

  二、现阶段伦理精神缺位导致的制度

  非正义性制约了制度支撑和保障作用的发挥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2]1为此,罗尔斯提出了著名的“两个正义原则”,作为构建正义社会的基本制度所应遵循的原则:第一,“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力。”[2]4即“平等自由原则”。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分配权利和义务,以保障公民拥有平等的自由权利。第二,“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安排:(1)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2]84即“差别原则”和“机会平等原则”。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以及职务和地位的设计。其中“机会平等原则”优于“差别原则”。也就是说,应在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的条件下,来安排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而且这种安排应当以最少受惠者即社会弱势群体获得最大利益为前提,以此来保证即使在不平等条件下所有人的利益都能得到提高。可见这一原则关注的是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主张应当有差别地对待不同的人,以便在不公平的社会现实中,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机会和利益上的补偿。

  从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出发,笔者认为,从总体上看,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体现了正义性,但一些具体政策措施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存在一定冲突和背离。这种冲突和背离主要表现在:

  第一,我们的社会体制对不同群体的社会权利给予不同的安排,导致社会资源配置不均衡,造成部分社会群体权利的不平等。“民生权利普遍性要求满足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要求”[6],而我国现行的社会体制,包括户籍制度、城乡体制、社会保障制度和人事制度等,均形成于计划经济时期,它以单位制度、户籍制度、职业身份制度和档案制度为基础,在不同的人之间建立了一种社会等级关系,不同的等级享有不同的社会权利。比如,二元分隔的城乡体制使城乡居民在义务教育、就业用工、婚姻生育、劳动保护、医疗、社会保障、兵役,甚至政治权利等方面的待遇是不一样的。据不完全统计,城市居民与农民的差别待遇达47项之多。此外,在城市内部,也存在着类似不平等,比如,外来打工者很难享受城市居民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而在城市居民内部,公务员和企业工作人员、国企和民企就业者、垄断性国企和一般性国企职工、正式职工和非正式职工的待遇也存在着较大差别。以上由制度安排造成的不平等,背离了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目标和价值取向。   第二,政治体制改革不到位导致特权,制度性腐败现象时有蔓延。制度性腐败在很大程度上是以特权现象来表现的,而特权产生的基础是对权力或权利的分配不公。比如,在现有的制度设计中,官员在医疗、“三公”消费等方面享有巨大的福利待遇;更有一些官员,拥有设计制度的特权,为了使自己的谋利行为具有合法性,会事先把自己的利益设计在制度和政策中,这样,谋利的过程就堂而皇之地成了依制度办事的过程。特权阶层的存在,是对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公然否定,也是社会分配不公等不和谐现象的重要成因。

  第三,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石的收入分配制度不健全,在一些领域造成收入分配公正缺失。从初次分配来看,其制度设计的缺陷在于起点和机会不公,造成收入差距拉大。不同的市场主体(主要指国有与非国有、垄断性行业与非垄断性行业之间)在资源占有和配置、资金分配和融通、市场准入等方面的待遇差别很大,而这些方面的制度决定着初次分配的起点和机会。不仅起点和机会不公,分配秩序也较混乱,表现在垄断行业收入水平高、增长快,一些不合理的收入没有得到规范。此外,由于我国劳动力的供给有余而资本供给严重不足,劳动力陷于被资本挤压境地。要素市场发育不健全,各种要素的市场价值难以得到体现,又使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很难真正实现。

  从再分配来看,制度设计的缺陷主要表现为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未能体现制度正义的“差别原则”。社会保障作为一种收入再分配,其最基本的要求是能够体现公平性。而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却带有较为浓厚的差别性,并未从制度正义的“差别原则”出发而体现出对弱势群体的“偏爱”和保护。首先是存在着较大的城乡差别。其次,城市内部不同群体在社会保障的待遇上差距也较大。再次,社会保障制度带有地区分割性。因各地财政能力差异较大,故各地之间社会保障水平也存在较大的差距。

  三、着力推进与社会主义核心

  价值观相适应的制度正义性建设

  制度是伦理精神的体现,但只有体现正义性的制度,才能得到社会大多数人的认同和遵守,其调节作用才能切实有效地发挥,否则,就会因民众产生抵抗心理而对社会核心价值观起不到支撑作用。因此,必须着力推进制度正义性建设,以制度的刚性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现。

  首先,要在价值的高度上设计和完善我们的制度,把以人为本作为制度正义性建设的价值基础。价值的认同,从本质上来说就是利益的认同,所以制度只有能够体现人民群众的利益,才有道德的合理性和伦理的正当性,才能够具备合法性基础,才能够称得上是正义的制度。所以,在设计和完善制度时,要有明确的价值导向,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精神――以人为本体现在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中,一切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而“以人为本”的落实最终体现在关注民生上,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得以实现的物质基础。如果我们的制度体现不了对民生问题的关怀,民生问题解决不好,人民群众对社会主流价值观的认同就会弱化,这样的制度也只会阻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现。

  其次,要增强制度的预见性,力争从根本上改变制度调节乏力的状态。这就要求制度的设计和完善不仅要立足于当前的经济社会状况,更要立足于未来经济社会的发展。比如,开征遗产税,就可以消除由私有财产继承权派生出来的与生俱来的不平等,把在可预知的未来会出现的机会不平等问题放在眼下解决。再比如,针对未来我国将高度城市化的预期,现在就要着手建立新的社会体制,打破单位制度、户籍制度、职业身份制度和档案制度等方面的限制,平等地安排不同社会群体的社会权利,以避免新的社会等级的衍生以及相关权利分化的加剧。现阶段尤其要在促进教育公平和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上下功夫。促进教育公平,可以让弱势群体的下一代们获得与他人公平的竞争能力和竞争机会,避免在将来继续处于贫困之中;而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改变对不同群体的社会保障权利进行人为分割的状态,不仅可以化解眼下因收入差距加大导致的尖锐社会矛盾,而且也能够有效预防高度城市化以后弱势群体权利保障问题的大量涌现。

  再次,要完善制度正义性建设的内在机制。这种内在机制就是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制度正义是通过制度分配权利义务、决定社会利益的划分方式这两大功能来实现的,所以,制度正义能否实现,由谁来主导和参与制度的设计和完善过程就显得尤为重要。为此,要积极构建群众广泛参与的制度正义性建设的内在机制,使制度的设计和完善过程走向民主化,以保证制度体现人民的利益而不是制度制定者的利益或偏好。而落实和健全协商民主制度是最为有效的选择。为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并特别强调要“在党的领导下,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7]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去设计和完善制度,社会各阶层的利益才能在制度中得到充分表达,而制度制定者在制度制定中的“自由裁量权”也才能得到有效控制。进而从根本上遏制特权阶层的出现以及制度性腐败的产生,实现社会成员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基本理念才能够在制度中得到彰显。

  第四,从制度正义的实现方式出发推进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建设。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是保证制度正义得以实现的最有效机制。而这个“利益”,最主要的是物质利益,物质利益是其他社会利益的基础。物质利益的取得又是通过社会收入分配制度的作用来完成的,因此,在利益分配机制建设中,必须把建立合理的收入分配机制作为重点。所谓“合理的收入分配机制”,其合理性就表现在能够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因为效率与公平的矛盾得到有效协调,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基础。就我国目前来说,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就是要做到“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8] 。为此,首先要继续完善初次分配机制。为了保证人们在初次分配中的起点和机会公平,国家要“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依法监管各种所有制经济”,“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9]。要改变资本挤压劳动、剥夺劳动的状态,“着重保护劳动所得,努力实现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7]同时,还要“健全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由要素市场决定的报酬机制” [7],以提高市场经济配置资源的效率,焕发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强大生机与活力。其次,在再分配中要充分体现制度正义的“差别原则”,使利益适当向弱势群体倾斜,最大限度地把收入分配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内;要针对分配秩序不规范,隐性收入、非法收入问题比较突出等问题的存在,着力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完善收入分配调控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建立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清理规范隐性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努力缩小城乡、区域、行业收入分配差距,逐步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7]此外,还要健全公共财政体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大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以此促进分配领域公平正义的实现。   第五,积极推进道德规范法律化、制度化,以强制力改变制度调节乏力的状态。所谓道德规范法律化、制度化,就是将道德规范和伦理要求以制度、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以强制力保证其贯彻实施,以增强道德对人们行为的调节能力。道德规范法律化、制度化,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制度、法律的融合,是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制度支撑的最为直接而有效的途径。这一点西方国家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比如,国外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经历了一百多年的历程,已经实现了法律化、制度化,其公务员道德规范,都是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而得以强化的。如美国颁布了《美国行政部门雇员道德行为准则》;新西兰制定了《公务员行为准则》;英国制定了《地方政府雇员行为规范》;日本颁布了《国家公务员道德法》,并制定了更具体的《国家公务员道德规程》;韩国颁布了《韩国公职人员道德法》,等等。这些法律和制度,对公务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和职业道德要求进行了详尽规定。应该学习这些做法,在进一步完善《公务员法》的同时, 尽快制定规范公务员道德规范的法律,使公务员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发挥表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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