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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研究综述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5-05-12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研究综述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最早出现在珠三角地区,并逐步扩展到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其在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农村发展、农民增收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引起了学术界的热烈讨论。目前,关于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诸多研究尚未形成统一的意见。本文旨在通过对以往研究文献的梳理,从基本内涵、具体形式、制度绩效、主要问题四方面出发,形成对土地股份合作制较为清晰的认识。

  一、农村土地股份制基本内涵

  从已有文献看,关于农村土地股份制的基本内涵,有从股份制、合作制、产权理论、基层自治等角度探讨的。

  陈文明(1995)从企业股份制的角度出发,认为土地股份合作制是按照企业股份经营的机制来建立各种土地股份合作社或公司,以土地股份为纽带,实行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益的新型制度。而刘国光(1997)则认为,股份合作制主要是本企业劳动者的合作组织,是以合作制为主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一种新的企业制度形式。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从名称上看,是股份制与合作制的有机结合,其本质是在合作经济中采用了股份制的做法,即在农村集体经济的基础上,以土地等生产要素量化入股,按股分红。如张笑寒(2008)认为土地股份合作制是按照农户自愿的原则,在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稳定农户家庭承包权、搞活土地经营权的基础上,将农户的承包土地或集体所有的用地,联合其它生产要素量化入股,组建股份合作组织经营,所获利润进行按股分红,由此建立起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股份合作制度。

  也有学者从产权论出发,认为土地股份合作实质上是将农地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各项权能重新配置。刘学侠(2007)认为,农村土地股份制是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把土地产权分解为土地股权、经营权和使用权,让农民拥有土地资产的股权,集体经济组织掌握土地经营权,土地租佃者享有土地使用权的组织制度。

  杨桂云(2007)从集体经济与农民自治角度出发,认为土地股份制是一定数量的土地承包者,在自愿的基础上,将土地用作资本,加以量化,并与乡村自治相结合,以直接选举的形式产生股东代表,通过对土地的有计划的规划、开发、使用,从而保证其可以直接长久地参与分享乡村城市化、工业化的红利。

  此外也有学者认为目前的土地股份合作制既不同于传统的企业股份制也不属于农民合作经济的范畴。由于现在存在多种不同类型的土地股份社,各种类型的特点又各不相同,很难笼统的概括出其制度内涵。

  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主要做法

  目前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类型多样,可以从入股要素的类型、入股土地的权属关系、分红的方式、参与主体、经营方式等进行分类。

  (一)根据入股要素的类型不同

  可以分为纯土地入股的土地股份合作制和复合型的土地股份合作制。纯土地入股的土地股份合作制是仅以土地量化入股,一般不折价;这种方式较为简单,目前绝大部份地区采用此种方式。而复合型的土地股份合作制除土地外,还允许技术、资金、信息以及集体资产等生产要素参与折股,由于要素较多,折股方式较复杂,但有利于吸引各种生产要素,多见于二三产业发达地区。

  (二)根据入股土地权属关系不同

  可以分为以土地经营权为中心的股份合作制、以土地所有权为中心的股份合作制和多层次混合入股的股份合作制。第一种是指农民将自己承包的集体土地以承包权入股;第二种是指村级经济组织以土地所有权、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共同入股组建股份合作组织;第三种是指在农业多种经营开发中,集体以土地折价入股,农民以资金和劳力入股组建股份合作组织。

  (三)根据分红的方式

  可以分为固定分红的土地股份合作制、二次分红的土地股份合作制。第一种在指在利润分配上采用每年固定金额的方式的土地股份合作制;第二种指在除了每年固定金额的分红外,再根据效益浮动分红的土地股份合作制,这种方式体现了风险共担、按股分红的特点。

  (四)根据参与的主体

  可以分为农户自发组建的土地股份合作制、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制和企业型土地股份合作制三类。第一种指农户以家庭为单位,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不经过村集体经济组织而自发组建的土地股份合作制;第二种指以村组为单位,将农户承包的土地及集体资产量化入股,并由村组统一经营管理的土地股份合作制,这是目前最主要的形式;第三种指以土地资源入股形成的各种股份合作制企业。

  (五)根据经营的方式

  可以分为仅发挥流转作用的土地股份合作制、自主经营的土地股份合作制和两者兼有的土地股份合作制。第一种指土地股份合作社仅发挥土地流转的功能,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目前这种形式较为普遍。第二种指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土地由统一经营管理的制度。第三种制合作社的土地既有自主经营的部分,又有通过流转由合作社以外的经营者经营的制度。

  三、农村土地股份制的制度绩效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作为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创新,其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不断的发展和创新,对增加农民收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转变农民观念、明晰土地产权等方面起了重要作用。

  发展农村土地股份制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的收入。农村土地股份制的发展形成的合作社、股份制公司、村镇企业等有利于实现农民主体与市场的对接,使集体经济组织适应了市场经济体制,是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方式,提高农业生产率和收入水平。同时土地股份合作社往往以村集体的形式组建,在土地集中过程中减少了交易成本,增强了村组集体的同用地单位之间谈判能力。蒋省三(2003)通过对广东南海的调查,认为土地股份合作制可以促进农村二、三产业发展,使村组集体和农民最大限度的获得了农地转用中的增值收益。而股份化的方法,也有利于农村集体经济和农地转用的增值收益的二次分配,实现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目标。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一方面,土地股份合作制改变了以往一家一户的小农经营方式,通过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大大提高了生产效率,实现了农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也带动了农村其他要素市场的形成。此外,农村土地股份制下,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模式,由集体对农村土地统一规划整理,修建完善的基础设施,有利于实现农村城镇化、现代化和保护耕地双重目标。另一方面,促进了劳动力优化组合和农村劳动力合理转移,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和第二、三产业发展,为农民从事非农产业、增加收入创造了条件,实现了农地生产功能和社会保障功能的分离的目标。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引入现代的企业管理制度,在股份制企业的制度框架中,建立了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治理结构,农民成为股民,并通过章程来约束管理者的行为,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股民可以通过内部和外部的监督机制来保证自己的权益,有利于培育了农民的权利义务意识,促进了农村基层民主建设。

  我国农村土地的产权问题由来已久,由于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农民只有承包经营权,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农村土地转让的主体缺位现象。肖艳(1996)认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既能在集体所有中确立相对排他的个体所有,使个体成为责、权、利界定明晰的主体;又能将相对排他的个体所有融合为集体所有,使集体成为责、权、利界定明晰的主体。推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重要前提就是要明确土地产权,只有产权明晰的土地,才能量化入股、分享收益,使合作制有效运行。因此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推行,是一个对我国农村土地产权的确认的过程。

  四、存在问题

  虽然目前各地对农村土地合作制已有探索,但尚未成熟,存在许多问题。主要包括实施成本较高、股权设置不合理、分配制度不完善、“政社合一”等问题

  相对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需要较高的成本。刘愿(2008)通过南海股份股份经济研究后土地股份制后认为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成本的高昂,不仅降低股份经济组织的扩大再生产能力,而且严重侵蚀农民的股东权益。王小映(2003)分析了需要较高成本的原因:从制度安排的目标来看,土地股份合作制一般被赋予了多重目标,既要为农村社区的成员提供社会福利保障,又要为农村社区公共物品的供给筹集资金,还要实现自身的赢利和积累。制度安排所追求的多重目标从根本上决定了这种制度安排的运行成本相对较高。

  股权设置直接关系到入股农户的收入,是土地股份合作制实施的关键之一。然而,当前土地股份合作制存在入股要素单一、较为分散,并且具有很大的封闭性等问题。由于多数地区采用纯土地入股的方式,这就阻碍了技术、资金、劳动力等要素的入股,不利合作社规模的扩大,也阻碍了农村资源的有效配置,最终也必然影响到二、二产业的发展。农民作为集体土地的承包者,在入股选择上并没有完全自由,股权不能转让或继承,也不能买卖。由于股权不能转让,实际上导致生产要素不能流动,形成封闭的社区经济,这就造成了股权的封闭性。另外,对入股土地的评估也十分困难,农村土地本身零碎分散,土地质量很难用统一的标准衡量,使得入股的土地都难以确定等级。

  在收益分配上,王从霞(2009)在调研中发现有的企业不考虑长远发展,把全年的税后利润全部分光,然后由股东随意决定是否再作生产性投入,使得一些企业自我积累能力差、积累速度较慢。陈海秋(2011)等发现有的企业由于股份份额集中在少数几个人,通过提高分红率,造成企业分配过分倾斜,企业的股份逐步向经营者方面集中,由此企业嬗变为由少数几个经营者持股合资的私营合伙企业将难以避免。刘胜天(2003)发现很多地区的合作社采取的是平均主义的方法分配股权,导致农户的贡献大小无法体现。

  农村土地股份制的治理结构尚不完善。虽然建立了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并在章程中规定了“三会”的职责和权限,但在实践中“三会”的职责并没有得到真正落实,导致现在的农村基层组织架构设置基本上是党组织、自治组织、经济组织三位一体,“三块牌子一套人马”,各种职能混淆不清。由于历史形成的集体资产难以分割,加上政社合一的传统习惯性,职能与组织分离的难度很大。这也往往使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建立的过程中很难做到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

  五、简要评述

  从已有对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文献来看,虽然目前在基本内涵、主要做法、制度绩效、存在问题等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仍有不足。因此,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进一步研究。

  一是有关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研究范围。从已有文献来看,农村土地股份制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珠三角、长三角等经济发达地区,涉及欠发达地区的研究较少。因此,欠发达地区如何探索发展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可以作为一个研究方向。

  二是目前来看,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多以农民的集体农用地的承包经营权入股。除了农用地外,宅基地作为农民重要的资产,是否可用效仿农用地,在集体保留所有权的前提下,采取量化入股的方式,建立宅基地股份合作社,使农民可以实现宅基地的财产权利和保障功能。

  三是已有研究多数停留在定性研究阶段,采用实证研究、案例分析等方法,定量化的研究较少。因此,可以尝试通过建立科学定量化的研究指标体系,有利于对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绩效做出正确评价。

  四是针对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研究多集中在问题分析与政策建议层面,相应的理论层次和制度设计的研究还不完善。如何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大局出发,通过相应的理论研究和制度设计,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是今后研究的重要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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