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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额宝”类互联网金融产品影响及监管探析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5-06-05

“余额宝”类互联网金融产品影响及监管探析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4)08-0088-03

  基金项目:陕西省科技厅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项目“我国电信产业互联互通接入定价研究”(2011JQ9004);陕西省“十二五”规划项目“陕西省高校网络经济课程教学及其效应研究”(SGH13427)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李楠(1981-),女,西安人,西安财经学院管理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经济学博士,研究方向:产业经济。

  央行近期对第三方支付的规范性整顿、监管动作十分频繁。3月14日下发关于叫停支付宝、微信二维码支付和虚拟信用卡支付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暂停支付宝公司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等业务意见的函》。3月19日,央行发布《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个人支付账户转账单笔不超过1000元,年累计不能超过1万元”。3月24日,央行内部下发文件中,八家主流支付公司从4月1日起,线下收单全国范围内停止接入新商户。4月17日,银监会与央行又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央行这一系列的监管措施针对国内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账户的支付和转账额度,其目的是为了应对“余额宝”类网络金融对传统金融市场造成的冲击。

  一、 “余额宝”类互联网金融产品面临的现状

  “余额宝”是支付宝在金融业的理财应用,被视为互联网和基金理财产品融合创新的最新成果。用户在支付宝网站内将资金转入余额宝,就相当于购买了天弘基金的增利宝货币基金。资金转入后既能像支付宝余额一样随时用于消费、转账等支出,还能享受基金公司提供的货币基金投资收益、获得增值。此外,余额宝对于用户的最低购买金额并无限制、一元起购。类似的产品还有腾讯旗下的财付通与华夏基金在今年1月15日联合推出的在线理财业务“理财通”。“余额宝”和“理财通”的理财模式都是将众多散户的小金额资金进行集中,然后以银行、债券等为大客户进行贷款业务、提取高额利息,再将利息分散给集中资金的散户。

  “余额宝”一经推出就取得了令人意想不到的高速发展,吸金速度令人咋舌。去年6月13日上线的“余额宝”创造了仅用一个月时间就聚拢150亿人民币的商业奇迹。截至2014年3月底,余额宝拥有用户已超8100万,累积了超过5000亿人民币的资金,成为全球第四大货币基金。这种非同寻常的裂变式增长也使得“余额宝”上线还不到10天即遭证监会点名,称“余额宝”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部分规定,必须向监管部门说明情况。银行面对快速发展的“余额宝”也不约而同地采取了封杀手段。2014年3月起,四大国有银行为了限制通过支付宝购买“余额宝”的数量纷纷下调了支付宝快捷支付额度。农行、中行每日客户可购买的单笔余额宝额度从5万元下调至1万元,工行、建行每日客户可购买的单笔余额宝额度更是从5万元下调至5000元。此外,虽然监管层还未正式出台相应的政策,但已有三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总行在众多货币基金中仅排挤“余额宝”,不批准各自分行与“余额宝”旗下天弘基金为代表的各类货币市场基金进行协议存款交易。央视证券资讯频道纽文新撰文抨击余额宝,认为“余额宝”类所谓的金融创新只不过是“货币空转”,“余额宝”是趴在银行身上的“吸血鬼”,典型的“金融寄生虫”。从央行频频下发整顿文件,到四大国有银行的实质性封杀措施,再到社会舆论的颇多非议,以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系统对“余额宝”的围杀之势已经形成。

  面对银行反击所使出的非竞争手段,马云发文表达强烈抗议:“市场不怕竞争,市场怕不公平……决定市场胜负的不应该是垄断和权力,而是用户!……也不知道谁给银行们权力,可以伤害储户支配自己资金的权力。更不知道谁来监管四大‘国手’联合封杀的合法性?有国际友人说:举世未闻,匪夷所思。”

  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些金融机构如临大敌一般对“余额宝”采取种种限定措施呢?“余额宝”究竟带来了什么?

  二、 “余额宝”类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市场的影响

  “余额宝”不但凭借其门槛低、服务便捷成为新兴的理财手段,同时它具有能给客户以远高于同期存款利息的收益(“余额宝”7日年化收益率大致在4%-6%之间,是当前银行活期存款基准利率035%的10-20倍)、大幅节约交易费用等优势,对打破我国固有的金融市场管理格局产生了很大作用。

  第一,加重银行的负债成本与运营成本。“余额宝”的本质是货币基金,投资的对象主要是风险较小的货币市场工具,其中超过90%的资金是投向同业存款。通过余额宝以同业存款形式“存入”银行比以活期存入银行,让银行支付的利息高了很多,提高了银行的负债成本。此外,银行无法对进入“余额宝”的资金设置期限,该类存款的运行脱离了银行的掌控,间接推高了银行管理资金的运营成本。

  第二,改善收入分配,让偏低收入者获益。传统银行的理财产品常以“5万元起售”的门槛把持有小额资金的社会偏低收入者拒之门外,而余额宝的“无门槛”平民化理财模式则完全接纳了这部分小额资金客户。此外,“余额宝”与一般货币基金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其后端依托于支付宝所创造的互联网渠道。互联网渠道实现了交易费用的大幅下降,且从中得到的大部分收益被持有小额资金的社会偏低收入者获得。   第三,降低全社会的储蓄动员成本和资金价格。众所周知,传统银行网点的一个重要功能是向社会收集零散的存款。“余额宝”所依托的虚拟网络渠道,即支付宝,由于省去了房租、人工、设备等方面的费用,收集存款的成本要比传统形式低很多。另一方面,作为电子商务业界翘楚的阿里巴巴和淘宝坐拥85亿的庞大客户基础,而“余额宝”提供给了支付宝巨额沉淀资金一个方便快捷的增值通道,使“余额宝”易于快速吸收大量消费余款,这在长期内有助于降低全社会资金价格。

  第四,打破条块分割,加速金融市场的融合。在传统市场存款与货币基金的转换过程中,由于存在了解货币基金成本、拜访银行网点成本、等待成本等交易费用,形成了无形的筛选机制,制约了小额储户套利行为。而“余额宝”通过降低交易费用,使得小额储户能够自由地在储蓄存款与货币基金之间跨市场套利,这加速了零售存款市场和银行同业市场的融合。

  第五,削弱渠道垄断,促进大小银行更公平地竞争。传统上,大银行利用其更密集的网点获得成本更低并且稳定性更好的储蓄资金。中小银行网点少,高成本的批发存款所占比例高且存款稳定性差。大银行的渠道垄断使得中小银行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余额宝的出现,使得原先沉淀在大银行的小额储蓄,可以转而以同业存款的形式,被中小银行以竞争性的利率获得,这在客观上促进了金融体系的公平竞争。

  第六,冲击传统银行的业务模式和盈利来源。传统银行的核心业务是通过信贷、投资、拆借等实现盈利,顺利运营的基础在于资金来源,特别是低成本的活期储蓄存款。现阶段,电子商务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角落,智能手机时时刻刻为我们进行网络社交服务,网络信贷、网络金融等新型金融产品被人们逐渐接受。此外,阿里巴巴和淘宝本身庞大的客户群致使传统银行聚集存款的物理渠道不及余额宝的虚拟渠道。因此,“余额宝”正好卡住了银行资金来源的咽喉,截流了银行活期存款来源的渠道,动摇了传统银行的基础和根本。“余额宝”给传统银行造成的这种冲击就是金融脱媒,即隔绝客户与银行的联系。传统银行一旦失去了赖以运营的稳定储蓄存款资金来源,对其冲击之大可想而知。

  第七,推动利率市场化。传统银行一直凭借悬殊的存贷款利率差轻松获取高额利润。银行为了避免由“余额宝”导致的存款流失不得不展开反击。从2013年下半年起,一些商业银行通过调高理财产品收益率,争夺客户的资金。光大、中信、民生等银行开始上浮存款利率,以提高银行吸储的竞争力。浦发银行将旗下一款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从8月份的4%调至42%,接近货币基金和“余额宝”的收益率。平安银行甚至推出了预期收益率高达7%的保本理财产品。

  第八,促进国家产业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完全的寡头垄断会阻绝潜在竞争者的进入,垄断寡头可凭借其垄断的巨大优势无进步地循环经营、稳获利益,从而阻断公平竞争与行业进步。从国家角度来看,完全的寡头垄断势必会阻碍产业的更新换代与进步发展。此外,寡头垄断就意味着行业内商品定价、利率、贸易条款与贸易方式以及利润等都会趋向有利于垄断寡头的单边方向,极易牺牲消费者权益而使垄断寡头牟取暴利。传统银行业由于行政性垄断经营与行政性定价的存在,国家对银行存贷款利率实行强制定价并为利差收入留出足够空间,从而为银行谋取暴利提供了正当的体制性保障。因此,“余额宝”的裂变式增长刺激了靠国家的政策和垄断为生而不是靠市场和创新去创造价值的国企银行。传统银行要想应对“余额宝”带来的挑战就不得不适应互联网新技术、调整经营策略、开展金融创新,以增加自身的市场竞争力。

  三、 “余额宝”类互联网金融产品监管对策

  央视证券资讯频道纽文新曾以严重拉高社会融资成本、冲击国家经济安全为理由呼吁取缔“余额宝”。那么同理,银行把低价从社会吸收的资金高价放贷给企业,也迫使企业拉高了融资成本,是不是也需要取缔银行?

  “余额宝”的成功缘于天时、地利、人和三方面因素俱备。现行政策对金融改革创新的支持,阿里巴巴旗下电商平台所拥有的庞大客户群,巨额沉淀资金及多年来养成的用户消费习惯,对于吸引社会闲散资金具有其他机构所无法比拟的优势。借助这种优势“余额宝”改变了银行的规则,彻底打乱了原有的几个垄断寡头有条不紊的阵脚,挤压了银行的超额利润。“余额宝”动了银行业的“奶酪”,高度垄断的银行业必然会全力抵制,甚至采取一些非竞争手段。针对这一问题,“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表示,对于“余额宝”等金融产品肯定不会取缔,过去没有严密的监管政策,未来有些政策会更完善一些。

  从目前“余额宝”的营销方式看,支付宝显然是“余额宝”的基金销售平台。但实际情况是,支付宝目前仅获得了第三方支付牌照以及基金第三方支付牌照,经营范围包括货币汇兑、移动终端支付、互联网支付、预付卡发行和银行卡收单等业务,受央行直接管理。而“余额宝”是货币基金,受银监会管理。央行出台的《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目的就在于让支付宝和余额宝彻底分家,杜绝作为第三方支付的支付宝从事金融业务。那么,银监会应该如何监管,才能让“余额宝”这一“草根理财神器”更好地为“穷人的钱”服务呢?

  1.互联网风险监管。“余额宝”类的互联网金融作为互联网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依托的是发达的互联网,继承了互联网的一切优缺点。因此,互联网本身的缺陷是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源头,如开放式的网络系统、安全性较低的TCP/IP协议、不完善的密钥管理及加密技术、各种计算机病毒以及电脑黑客高手的攻击等,都极易引起投资者的资金损失。阿里巴巴作为一个商业公司,无法承担整个社会网络资金的风险。面对由互联网引起的风险首先应健全互联网企业内控机制,设立专门的风险控制部门,设置专人专岗进行实时监控和识别,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事前预警、事中控制、事后弥补与纠正。监管部门应积极协助互联网企业间建立防范互联网风险的合作机制,这不仅可以提高防范技术的整体水平,同时还可降低互联网企业防范互联网风险的成本,实现互联网风险管理的规模效应。   2.信用风险监管。“余额宝”与天弘基金合作,弱化了基金公司的信息披露责任。目前“余额宝”披露的信息仅仅包括其过去的资金流入和开户手续,这使得投资者不可能充分了解基金线下的资金状况和相关的风险。基金规模,投资范围,管理战略以及风险控制都存在缺位。公开信息的不充分会误导投资者,使其在不利的市场情况下遭受意想不到的损失。为了明确这类风险的归属,避免可能发生的损失纠纷,支付宝公司应充分尊重客户的知情权,在“余额宝”的开户环节明确揭示风险的存在,并与之签署相关电子协议,明确风险的归属。另一方面,针对互联网金融活动交易的虚拟性等特点,监管部门应通过加强信息技术非现场监管建立有效强制信息公开机制,利用大数据挖掘技术或是借助第三方咨询服务等建立健全信用风险评估机制。

  3.货币基金流动性风险监管。用户把支付宝中的余额用来消费就等同于对“余额宝”内货币基金的赎回。现行条件下基金赎回、资金实时到账比较困难,基金管理者在实际操作中多利用自有资金或客户备付金先行垫付,以实现表面上的资金实时到账。因此如若出现投资者大面积赎回,支付宝和天弘基金都将面临巨大的资金垫付压力和货币基金流动性风险。此外,“余额宝”中90%的资金用于投向同业存款且对象多为中小银行,因此“余额宝”的流动性风险也转嫁到了这些中小银行。若天弘基金为应付大面积赎回而突然支取巨额资金,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会立刻凸现,进而影响到整个金融系统运行安全。因此,首先要加强资金安全管理。“余额宝”里的资金因为没有强制监管,风险需要投资人自担。要保障广大中低收入阶层的利益首先要把核心的资金托管从交易网站剥离,根据现有网络交易的流程完善银行的资金托管方式。可以效仿传统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缴存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余额宝”等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银行存款同样可设立存款准备金限制。或者可以由几大银行共同设立资金托管商业机构,与“余额宝”签订委托资产托管合同以完善互联网金融投资者保障基金制度。

  4.国家政策监管。金融创新是目前市场需要的,但金融创新必须以制定合理的规则和制度为前提,并伴有较强执行力的监督管理体系。“余额宝”是一款跨界金融产品,它依托受央行监管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借道证监会监管的公募基金通道,投资又主要集中于银监会监管的银行协议存款,而其网络化的性质又涉及到工信部。因此,对“余额宝”的监管应由“一行三会”扩展至“一行四会”,即央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和工信部应该成立联合监管委员会,并进行跨界监管。

  此外,随着“余额宝”类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基于传统金融而制定金融法律法规已不适用于这类互联网金融的需要。由于缺失有效法律约束,违规经营、非法交易等金融风险在不断累积。因此,应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的法律法规,明确市场准入、资金流动与退出方面的规则,建立统一标准的互联网金融交易监管体系,以营造权责分明、法理明确的互联网金融市场。

  最后,为了确保监管有效和竞争公平,监管层在设计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规则时,应当统一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监管体系,对互联网金融以及传统金融机构的相关业务应当“一视同仁”,只要是从事相同或类似的金融业务内容,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都应当实行同样的监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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