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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中的角色探析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5-06-06

政府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中的角色探析

  中国的市场化改革在不断的深入,各项企业制度也逐渐和国际接轨的同时我们发现,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的环境却在不断地恶化,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员工自杀事件也时有发生……这些悲剧的发生使我们认识到:企业在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忽略了其对社会责任的承担。那么,什么是企业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在我国的发展状况如何?政府在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呢?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

  企业社会责任,顾名思义,是一种组织性质的企业行为。自从英国学者谢尔顿于1924年最先提出“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后,随着的社会经济条件的不断变化,学术界对这一概念的解释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至今没有形成完全统一的认识。企业社会责任经历了早期“狭义的社会责任”;20世纪70年代“作为社会回应的企业社会责任”;20世纪80年代“社会表现的社会责任”;20世纪90年代“建立在利益相关者理论基础上”的企业社会责任和21世纪的“企业公民理论”的发展过程。

  人们普遍认为,盈利不再是企业进行生产和服务的唯一目标,在市场和社会中发展的企业也要关心劳工,回报社会。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社会国际责任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最全面,即“企业的社会责任区别于一般的商业责任,它是指企业除了对股东负责,即创造财富外,还必须对全体社会承担责任,一般包括遵循商业道德、保护劳工权利、保护环境、保护弱势群体、发展慈善事业、捐赠公益事业等”。

  二、我国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现状

  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发展经过了一个漫长而多样化的阶段,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重点从一开始的企业社会责任是什么?企业是否应该承担社会责任?发展到了现在的如何使企业更好的承担社会责任。在实践方面,我国加入WTO成为世界工厂;超越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市场经济如火如荼,改革开放越来越深入等等,都给我们研究企业社会责任提供了很多事例。

  进入21世纪,中国逐渐成为“世界工厂”,SA8000随着跨国公司的采购活动进入我国,与此同时中国的劳工问题也愈发突出,并被国际社会所关注。近年来,我国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在政府部门、中间组织、大众媒体、社会公众和企业的共同推动下取得了一定的成果。2005年年末,由国资委发起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联盟”正式成立,并召开了“2005年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论坛”,制定了国内第一部《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发表了《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北京宣言》;2006年1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第五条明确要求“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履行社会责任”,即公司理应对员工、债权人、供应商、消费者、公司所在地的居民、自然环境和资源、国家安全和社会的全面发展承担一定责任。

  虽然各方对社会责任的关注有所增加,各项企业报告和政府政策也相继发布,但是企业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的情况并不乐观。企业对员工的责任、诚信建设、环境保护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还存在着严重的问题。这表现在:(1)对员工的权益保护方面,不与员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轻视员工生命,忽视或根本不进行生产安全、职业健康等方面的管理;忽视员工的休息权,加班加点;使用童工,强制劳动;以降低企业员工的收入和福利来追逐利润,克扣、拖欠员工工资,不为员工缴纳社保费,等等;(2)在企业诚信建设方面,一些企业惟利是图,提供不合格的服务、假冒伪劣商品或虚假信息,侵犯消费者权益;(3)在环境保护方面,缺乏可持续发展意识,将利润的获得建立在破坏环境上;(4)在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全然不顾商誉、信用和道德,“三聚氰胺”毒奶粉、苏丹红、染色馒头、地沟油这些近年来使国人谈食色变的食品安全事件被媒体曝光,严重影响了相关企业的发展;(5)在对竞争对手的责任方面,缺乏公平竞争意识。一些企业还极力运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斥市场竞争,运用非法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声誉和利益,一些在计划经济时期延续下来的垄断企业,大量侵吞垄断利润,并极力排斥市场竞争,拖延改革。

  现实中,我们也可以看到一些社会责任履行地较好的企业,这说明中国仍然有相当一批企业家在坚守着自己良心和企业道德的底线,承担自己的社会责任,如2005年度“最具责任感企业”宝钢股份公司。但是,大多数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存在着严重的不足。如果不改变原来的依靠牺牲劳动者、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利益以及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一时经济高速增长的行为模式,将会影响到我国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中存在的问题

  (一)各方面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存在偏差。尽管企业社会责任在我国已经成为大家普遍关注的热点话题,但是由于企业社会责任本身包含的内容和衍生意义很丰富,加之我国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关注较晚,理论和实践的缺乏使各方面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都存在偏差。比如,有人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仅仅是企业营销和提高知名度的一种方式,是在做秀而已;有人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就是慈善和公益;有人认为企业承担了社会责任就可以解决我们面临的所有问题;还有人持自由主义思想,认为企业的存在目的就是为了获得利益,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只会加重企业的成本和负担……这些认识的偏差都不利于政府主导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的顺利进行,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健康发展。   (二)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缺乏良好的环境。企业是在社会大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企业的行动必然受到政策环境,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影响或制约。

  1.缺乏政策环境。政策环境主要受政府的行政行为和法律法规的影响。处于变革时期的中国,各种利益矛盾交叉存在,多元化的社会格局使得政府职能定位和法律制定方面存在不足之处。只注重税收和GDP,缺乏完善的市场环境、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市场行为。

  2.缺乏经济环境。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社会责任被赋予了全新的内涵。然而我国民营企业发展之初全凭自身的力量,其发展、成长、壮大的过程中得到的外界支持比较少,其资金来源少,或农业生产的自身的资本积累,或者靠民间借贷完成。他们具有强烈地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欲望,完全受着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的机制支配,顾不上承担社会责任。而尚处于“资本原始积累阶段”的中小企业这方面问题更为突出和严重。

  3.缺乏社会环境。社会文化和价值观的变化会引起社会成员行为和态度的变化。近年来我国的人口数量、人口结构、权势阶层构成和公民社会价值观的变化较以前大大加快,对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影响也越来越大。整个社会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激励不足,社会文化价值观的氛围使得很多成功的企业一般很少关注慈善等“分财”的社会公益活动,而很多民营企业家则把很大一部分利润用于自身的奢侈性消费上。政府和社会也没有给予必要的激励,减弱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动力。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过程中,政府引导、法律监管、舆论导向等机制难以完全到位,造成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时社会环境的缺失。

  (三)企业自身缺乏社会责任意识。从目前我国企业内部实际看,多数企业经营者缺乏社会责任意识,不把改善员工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当作企业的社会责任。从企业经营看,中国企业目前在发展过程中正处在成长的阶段,中小企业占大多数,几乎没有太大力量来承担企业社会责任。产业结构中劳动密集型企业占主体,履行社会责任成本较高。国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企业所制定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是否在鼓励企业实施社会责任的同时又产生新的不公平从而导致企业的进一步不公平竞争也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四、政府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中的应该扮演的角色

  企业社会责任从表面上看似乎是企业自身的经营理念和社会责任管理体系,但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也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进行的。实践证明,企业社会责任并不是完全靠企业家的醒悟而形成的,而是靠政府监管和各种社会运动的推动发展起来的。而现实是,我国市民社会还未建立;非政府组织和协会的力量弱小。在发展经济、推动改革的过程中,政府向来起着主导作用。所以,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方面也不例外,政府应该在这方面积极发挥作用,扮演引导者、推动者和监督者的角色。

  (一)引导者。登哈特认为,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理念要求政府在处理公共事务方面的角色是掌舵而不是划桨。掌舵是一个引导事物前进方向的角色。政府作为引导者时,重要的是要引导企业转变发展意识,改变以往的短视行为,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不断提高自身软实力。对自觉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企业,政府应当加强宣传和奖励,引导全社会共同关注企业社会责任并积极参与到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的运动中来,从而为企业社会责任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使企业利益相关方认识到,承担合理的社会责任有助于塑造良好的企业品牌、企业信誉和企业形象。此外,政府还可以制定优惠的政策,对在企业社会责任方面有贡献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表彰和资金支持、政策支持。

  (二)推动者。作为推动者主要是指政府依靠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推进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化。强化企业的守法行为,使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严格遵守劳动保护法、生产安全法和环境保护法,在遵守国家各项法律的前提下创造利润,为社会作贡献。我们应该主动加强与国际社会的沟通与协作,参与国际社会有关社会责任标准的制定。比如,可以学习在社会责任理论比较发达的英国。它们目前奉行“政府鼓励,企业自律”的理念,英国政府2003年在一份社会责任展望报告中说,政府致力于促进企业从事在经济、社会和环境三个方面同步创造利益的行为;鼓励企业与社区团体,工会、消费者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建立伙伴关系;鼓励在诸如健康和安全、环境与平等机会等方面的运作:创建使企业能从事负责任行为的政策框架。通过实现这些目标,支持政府可持续发展战略,还于2002年建立了公司责任指数,作为企业管理衡量手段,旨在支持公司改善其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

  (三)监督者。作为监督者,政府应该对企业依法经营的行为充分了解,并通过各种形式定期做出评估,在表彰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的同时还应该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企业做出批评甚至处罚,使制定的法律法规落到实处。当前我国政府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监督主要存在于涉及公共安全与公共利益的领域。如环境、食品卫生、建筑安全、劳工权益等,形成了对企业的硬约束。政府执法监督部门的监督主要表现在对那些严重违反《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的企业坚决依法采取处罚措施。从长远来看,企业社会责任实际上是与劳动、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法规的宗旨一致的。此外,政府还应该充分调动社会公众、媒体、工会等的监督力量,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监督。促使企业在全社会的关注下规范行为,更好地履行其社会责任。在各方监督之下营造一个良好有序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通过政府组织监督、新闻媒体监督和公众监督,形成全社会的监督氛围,促使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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