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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保障个人档案管理中对退休年龄的探讨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5-06-11

在社会保障个人档案管理中对退休年龄的探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个人档案管理是将有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整体工作至关重要,尤其是大批国有企业改制,员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给个人档案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再加上一些用人较少的微小企业为了减少管理成本,往往更喜欢人事档案管理代理,人与档案脱节的问题也比较突出,如何适应新形势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个人档案管理工作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个人档案管理工作,为党和政府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提供完整、科学、详实的基础数据,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个人档案管理工作者面临的重要任务。

  1.我国档案管理政策的历史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用工档案管理曾经有一整套完善的管理制度,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乃至机关事业单位都曾经设置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从招工、体检、晋升工资、晋升职务等环节都印制专门表格层层审批,最终记录保存在个人档案中,一份完整的个人档案几乎全面记录了一个人的成长历程,因此,个人档案资料弥足珍贵,就目前而言,每一名从计划经济体制过来的老员工的个人档案成为他们退休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唯一重要的依据。

  2.我国现行的退休政策

  目前退休政策仍然执行国发[1978]104号文《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一是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这一条是目前工人正常退休的条件,合同制工人参照执行)。二是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是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是因公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至于职工的出生日期1999年3月9日颁布实施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3.在现行退休政策中遇到的问题与措施

  在现行的退休政策中,经常会遇到许多问题,但有些问题,在退休时并不涉及到这个问题,所以也没有深究为什么!但是,年龄问题涉及到具体的退休时间,如档案年龄与身份证年龄不一致问题,这个问题到了退休的时候,不同单位和不同的职工,为了解释个人的需要,都会找出种种理由来解决当初的理由,但到了今天,如何来处理呢?在这里给与探讨。

  3.1退休年龄不相符合的问题

  档案年龄和身份证年龄不相符问题,到了今天-在退休问题上,如何来进行评价呢?这里的原因比较复杂,但这个问题又必须面对,而且要做到平等公正,具有说服力。“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这个规定与《民法通则》第9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从这一点看,对退休年龄时间的确定应该以档案为主。但最高法院在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时间以户籍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从这一点看,对退休年龄时间的确定又应该以身份证为主。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早有规定。另外《居民身份证法》第3条规定:公民身份证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生不变身份代码。从这一点看,对退休年龄时间的确定,更应该以身份证为主。但到了具体人身上又会出现各自的理由来说服组织,满足自己的想法,有的想早退休,有的想晚退休。

  3.2对退休年龄不相符合问题的分析

  造成个人档案记载与身份证记载不一致的原因很多,但从工作实践来看,个人档案与身份证记载出生日期不一致的问题虽然比较多,但造成这个问题的主要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是建国初期直到实施第一代身份证时期,我国家对居民户籍管理工作还不够规范,尤其是在农村的出生者,农民自己提供的出生时间就有两种不同的概念,选择公历和农历,对于这种不同的选择,户籍登记人员从来没有意识到给与核实或纠正,但这种记载却存在偏差。但农村一般记载的出生年月日大多是农历日期,而我国在确定退休年龄时又是以公历时间为标准,两者之间存在着时间差,尤其是元旦至春节期间出生者,按照年份计算往往出现一年得差错。

  第二,是建国初期我们国家教育水平比较低,尤其是那个年代的父母大多文化水平不高,对子女出生日期究竟是农历还是公历并不在乎,在子女就业过程中填写简历、教育经历过程中没有认真核对,因此造成档案记载出生日期差错者为数不少。

  第三,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国有企业招收全民所有制固定工人既有指标限制,又有年龄限制,有的人好不容易搞到一个就业指标,可是年龄又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最大限制,于是只好把就业者年龄改小,以图获得批准。

  第四,是国家命令禁止招收童工,由于受计划经济就业指标限制,好不容易搞到的就业指标只能靠更改就业者出生日期来获得批准。

  第五,是70年代国家曾经实行子女顶替的就业政策,一些被子女就业困扰者为了子女提前退休,把不够年龄的子女顶替就业,这也是造成职工档案记载出生日期与身份证日期不一致的原因之一。

  此外还有笔下误,错填,错写等情况。对于上述这些异常情况如何鉴别、如何确认的确是一件令人头疼的问题。好在公安部门对居民身份证管理日益正规,身份证搞错出生日期的状况比较少见,在法制建设日益完善的情况下,是否仍然执行23年前制定的“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值得商榷,也值得探讨,一旦因这个问题引起纠纷被诉诸法律政府部门能否胜诉?这是依法行政的大问题,也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个人档案管理工作者需要谨慎对待的问题之一。

  4.结语

  退休年龄是个敏感的问题,到了退休时刻,但是,退休年龄是以进入企事业时的登记表开始,无论当时是怎样填写的,都是你的个人主观意识,作为企事业单位,无论怎样,当时还是接受了你的登记表的事实,就是接受了你这个人,所以到了退休时刻,无论你拿出什么理由,本文认为都不足以纠正当初你的选择,无论这种选择是失误还是有误,责任只能有个人承担,企事业单位只能以登记表为主。

在社会保障个人档案管理中对退休年龄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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