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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马克斯·韦伯社会科学客观性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5-06-14

浅析马克斯·韦伯社会科学客观性

  马克斯?韦伯,德国著名社会学家、政治学家、社会理论家,也是现代一位最具生命力和影响力的思想家,社会学创立以来最伟大的社会学家之一,公认的社会学三大“奠基人”之一,被西方认为是社会学领域的巨人,百科全书式的学者,他的著作《社会科学方法论》开创了比较社会学、理解社会学的基本研究方法,对当代社会科学思想做出了巨大贡献,堪称社会科学领域史料性著作。在《社会科学方法论》中,“社会科学认识和社会政策认识的客观性”一文主要讨论了什么是社会科学的客观性、真理的客观性意味着什么等问题,本文主要对韦伯社会客观性进行探析,并尝试对社会客观性的含义归纳概括出较明确的答案。

  一、社会科学客观性与自然科学客观性的比较

  韦伯对社会科学客观性的探索主要是在社会科学客观性与自然科学客观性比较的基础上形成的。他的比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自然规律的有限性

  自然科学起源于人类对未知世界的探索,是在对自然规律的发掘总结中发展

  起来的。然而规律是对现实的某个或某些有限部分的理解,自然规律认识对象是有限的,人类认识自然规律的能力也是有限的,而且无论是归纳的方法还是演绎推理的逻辑所得到的的结论都是有限的,归纳方法、演绎方法各有其局限性,人类认识自然规律的方法也是有限的。因而马克斯?韦伯认为不能把规律作为科学唯一“根本的东西”。

  (二)规律的价值性

  对于精密的自然科学来说,规律越是普遍有效就越重要,而对历史现象的前提条件的认识来说,最普遍的规律由于内容最空洞,所以通常也是最没有价值的。韦伯认为对社会规律的认识并不是对社会现实的认识,而是认识社会现实的工具;关于社会科学的认识,如果不是在个别的关系中建立在个性的生活现实基础上是没有意义的。

  (三)社会科学的易变性

  韦伯把自立于认识生命现象的文化意义的那些学科称之为文化科学,文化科学是狭义上的社会科学。他认为文化科学认识关注的现实和具有文化意义的事件,无论如何间接都是受主观前提制约的,那些价值理念是主观的,文化问题的范围是经常变化的,用来观察和考察它的理论、方法也经常变化。而自然科学往往是对客观世界特别是自然事物的反映,尽管客观世界处在绝对运动中,某个或者某种自然事物的特征、特性、功能等因素是相对不变的,不受主观限制的。

  因此,社会科学的客观性与自然科学的客观性是有差异的,自然科学追求的最高目标就是获得规律,只有合规律的才可能是科学上本质性的东西,自然科学的普遍概念反映的是对象的共性或可重复性;而社会科学的普遍概念反映的则是个性或不可重复性。社会科学当然也可以有共性概念,但社会科学的共同概念是价值的复合体。

  二、价值判断与经验知识

  无论是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都意味着从现实世界的无限中做选择,那么选择的标准是什么呢?对这一问题的回答,韦伯首先对价值判断与经验知识做了严格区分,重点说明不可能从经验知识中推论价值判断,正是这种区别才导致了客观性问题的出现。

  (一)经验知识的有效性不能决定社会科学的客观性

  关于经验知识的特性,韦伯说道,“一切经验知识的客观有效性都是并且仅仅是按照范畴整理给定的现实;这些范畴在特殊的意义上是主观的,即表现我们认识的前提条件的,受唯有经验知识才能给予我们的那种真理的价值的前提条件的制约。”在社会科学领域,经验知识归根到底都是依据那些唯一赋予它们认识价值的价值理念安排的,但不能因此说社会科学在经验上的有效性决定了社会科学认识的客观性。把经验的东西还原为规律被视为科学工作的理想目的的意义,对文化事件进行客观研究是没有意义的。

  (二)经验知识的变动性不能决定社会科学的任务

  尽管经验知识获得意义所根据的具体观点是不断变化的,价值关系的具体形态是变动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社会科学的真正任务是追逐和构思新的观点和概念,相反社会科学应服务于具体历史联系的文化意义,概念、概念批判都是为了这个目的,在社会科学领域,“材料专业户”和“意义专业户”都是片面的。

  通过研究价值判断与经验知识的关系,韦伯得到这样的结论:社会科学的客观性依赖于这样一个事实,即经验材料总是与那些唯一使它们值得认识的价值观相联系,社会科学的主要目标与自然科学追求普遍适用的规律与经验知识的目标不同,社会科学的选择取向是文化价值或文化意义的价值。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社会科学的客观性与经验知识、价值密切相关,经验知识是科学研究的重要方法,但经验知识受价值前提条件的制约,不能根据其有效性来决定社会科学的客观性。社会科学的独特性就在于,它提供的既不是经验实在,也不是经验实在的模写,而是以一种有效的方式对经验实在进行分析整理的概念和判断。

  三、理想典型与价值判断

  与自然科学的“规律” 概念相对应,他提出了作为社会科学工具的概念“理想典型”,理想典型是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的核心概念。韦伯对社会科学客观性做了简单的论述后,关于如何做到社会科学的客观性,指出这就需要使用“理想典型”这一工具。   (一)理想典型的含义

  韦伯在书中是以抽象的经济理论为例,对理想典型进行了解释,理想典型不是假设但要为假设的形成指明方向;它不是对现实的描述,但要为描述提供清晰的表达手段。依据对韦伯理想典型的理解,笔者认为理想典型的内涵在于它是从经验给定的事实提取出设想的因素,综合成为一个自身无矛盾的理想画卷,抽象地描述和说明现象的理念,是用以系统地说明个体性、衡量和比较现实的纯逻辑的辅助手段。

  (二)理想典型的功能、目的

  理想典型在本质上是为了衡量和系统地说明个体性,理想典型是比较和衡量现实的概念手段,其功能在于借助它,通过运用客观可能性的范畴,来构思各种联系,依据现实定向的、受训练的想象力对理想判断作出判断。理想典型形成的目的,就是在任何地方都能认清楚意识到它是文化现象的特性。

  要补充说明的是理想典型、类概念与集合概念三者是容易混淆的,但韦伯强调理想典型绝不是类概念或集合概念,他以统计学为例,认为类概念是对经验现象共同特征的简单概括,没有一个类概念自身具有理想典型的性质,历史联系越是在概念上得到塑造,概念、集合概念就越带有理想典型的特征。理想典型不是合乎类的东西,而是文化现象的特性。

  (三)价值与理想典型

  价值只有作为理想典型,才可能被赋予明确的意义。理想典型具有很高的体系性价值,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但它与价值判断的关系并非紧密相连的。为了说明这一点,我们要先说一下作为实践意义上的理想典型,即模范典型。“这些理念不再是纯逻辑的辅助手段,不再是用来对现实进行比较性衡量的概念,而是对它作出评价性判断由以出发的理想,它不再涉及经验事实与价值发生关系的纯理论过程,所呈现的是个人的认识,而不是一个理想典型的概念形成。”因此,理想典型与模范典型是不能混同的,理想典型是某种对评价性判断完全不感兴趣的东西,除了纯逻辑的完善之外,与其他任何完善都不相干。

  综上,理想典型作为社会科学研究的概念手段具有比较和衡量现实的功能,人们可以通过理想典型的建构,对社会历史的特殊事件或特殊现象进行理解和作出解释。对价值判断和理想典型的探讨,可以得知对有意义的人类行为的终极要素所做的任何有思想的探索,都首先是与目的、手段密切相关的,我们所希求某种东西,要么是由于它自己的价值,要么是把它看做服务于最终希求东西的手段。

  四、社会科学的价值中立

  (一)韦伯的价值中立

  韦伯认为社会科学客观性与自然科学客观性不同,因为社会科学不可避免地与价值相联系,但不能因而否定社会科学的客观性,为了维护社会科学的客观性,他提出“价值中立”的思想,他以经济学为例指出人们各自有其自身价值尺度或价值标准,即使是对同一社会现象的价值判断也是因人而异的。为了消除人们主观情感和价值偏见在社会研究中的不利作用,维护社会科学研究的客观性,韦伯强调要以价值中立的态度从事社会科学工作,祛除基于个人主观好恶的价值判断,从人类社会的价值取向做出科学判断。

  (二)韦伯价值中立的继承与发展

  韦伯所处时代社会科学仍处于意识形态的束缚下,社会科学研究充斥着政治、道德、宗教的影响。由于对这种情况的不满,他提出了价值中立思想,不过价值中立思想并非韦伯首创,逻辑实证主义哲学和新康德主义哲学都有提出价值与科学的学说。逻辑实证主义通过对自然科学的研究,提出了可证实性原则,他们认为价值判断是一种没有真假意义的陈述,不可能得到理性的辩护和证明,主张将价值判断或价值知识逐出哲学领域;而新康德主义哲学则认为社会科学本质上是一门价值科学,通过价值联系可以揭示和阐明社会历史领域中各种现象和事件的意义。在二者各执一词的背景之下,韦伯采取了折中的立场,既从逻辑实证主义那里继承了价值中立的思想,同时又从新康德主义那里采纳了价值联系的主张。

  (三)价值中立与伪价值中立

  与价值中立相应的是伪价值中立,伪价值中立就是在消除所有实际价值判断的表面下,让事实说话或让经验说话,以“价值中立”的名义不允许社会科学出现价值判断或道德评判,认为绝对正确的价值判断是可以从经验科学理论中推导出来的。韦伯反对伪价值中立在社会科学中把价值判断排除出去,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是一个事实与价值相统一的世界,对社会现象或事件的价值作出科学的、客观的评价,是社会科学研究的重要任务之一。社会科学家能够基于人类社会的价值追求和价值标准作出价值判断或评价,应当规避的是个人的价值追求和价值标准,而不是作为社会科学研究对象的价值问题和价值判断。

  五、结语

  综上所述,马克斯?韦伯的社会客观性探索为社会学研究提供了方向和方法,关于社会科学客观性有很多定义,本文着重单从它的特征方面来说明社会客观性的内涵。社会科学客观性不同于自然科学纯粹的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从自然界获得的规律性,社会科学的客观性不是社会现实的直接反映,也不是社会现实的模写,其特殊性在于社会科学的“主观性”,它的客观性不是与主观性相对立的,而是对立统一的,它的客观性依赖于人的价值判断,社会科学研究应始终坚持价值中立的判断标准,是符合人类社会价值取向的中立,而不是个人的价值追求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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