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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金融环境下商业银行内部治理结构的优化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5-06-30

论新金融环境下商业银行内部治理结构的优化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金融机构所面对的风险也不断加剧,以最近的美国次贷危机,将商业银行治理缺陷导致的风险防控不力问题暴露了出来。所以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对风险控制有重要的根本性意义,也是我国十二五规划中,对商业银行乃至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

  一、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相关理论概述

  商业银行内部治理结构,不仅包括公司内部如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间相互制衡的机制结构,还要包括债券评估与风险管理体系,外部治理包括国际环境、宏观政策及外部市场影响活动的应对机制;还有法规与监管的完善以保证金融体系健全。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满足8%条件即可,低于普通公司,但信息不对称,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还有政府对银行的保障,都使银行风险偏好较高,所以商业银行要尤其重视风险防控。

  二、我国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 治理结构的现状

  2002年央行颁布《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制度指引》两个文件,要求商业银行在完善三会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基础上,要逐步建立审计、风控、薪酬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制度,并引进外部监事和独董,完善信息披露制度。2005年,银监会颁布了《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对董事会职责做出了规范。可以说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治理,在政府引导干预下,不断发展,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外部治理环境也存在不够规范的现象。

  1. 股权结构。我国国有银行国家控股比例过高,其中工行、建行、中行,国有股份占比50%以上,这说明国家控股比例过高。

  2. 董事会与监事会。银行董事会规模越小,大股东控制力越强,银行承担风险越大;银行董事会规模大,有利于内部制衡,能有效降低经营风险。董事会独立性越强,即独立董事比例越高,对管理层的监督控制就越强,独立董事还可以利用其专业知识和判断,帮助银行改善经营活动,所以董事会独立性强银行承担的风险就越低。银行监事会规模较大,结构合理,会有效制约商业银行的冒险经营行为,降低银行承担的风险。监督机制的严密,例如内部稽核部门、风险控制委员会的建设,会有助于建设银行良好的风险文化,稳定金融体系。

  当前据统计,我国商业银行,基本上都在董事会下设立了应有的委员会(如战略、风险管理、审计、关联交易控制、提名和薪酬等委员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规模,及外部监事、独董的人数(达董事会人数的1/3),会议次数也符合规定要求。

  3. 激励机制。我国商业银行逐步引进年薪制等薪酬激励方法,增加绩效考核决定薪酬的方式,但是总体上看,激励机制中体现工作绩效还不够,其中国有银行中,工行和交行的高管年薪比其他银行较低,中行建行则较高;但非国有股份制银行高管年薪较高。股权激励计划在我国上市银行中,应用得还不够普遍,到2011年底,仅有建行、交行、北京银行、南京银行、宁波银行、招商银行实现了股权激励计划。

  (二) 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商业银行已经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及权力制衡机制,但是在内部治理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在新金融环境下风险防控能力不足,具体分析如下:

  1.“一股独大”和“委托―代理”易带来风险。股东权力过大,会使商业银行行为出现道德风险,降低风控能力,所以承担风险就越大;如果国家控股,那么容易导致所有者缺位,出现内部控制人现象,易使政府对银行管理层监督考核的弱化,会导致资产挪用,经营行为短期化等谋私利现象,银行承担风险越大,这从我国国有控股银行不良贷款比例高于其他股份银行的现象就能被证明。金融管制对银行的股权运作上也有诸多限制,这也不利于股东对商业银行内部治理监督作用的发挥。

  目前在我国商业银行中,国有股一股独大现象较普遍,如中国银行由中央汇金投资公司控股等,其他银行也是或中央控股或地方控股,只有民生银行、深发展、北京银行是非国有控股。这样的股权结构容易导致政府对银行的行政干预,不利于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使银行存在信贷发放的操作风险。

  2.董事会和监事会功能设置存在缺陷。我国商业银行在高管任命上,由地方党委选派,董事会监事会缺乏人事任命权力,行政任命方式不利于选拔专业的银行专家,不利于银行发展;审计部门向行政机关负责,不向董事会负责,影响了银行内部治理的监督。监事会无法获得内部稽核部门、内审部门的结果,对银行的监督形同虚设,也是治理结构上的缺陷。

  3.激励和约束机制不完善。银行管理层由于内部持股或持有股票期权计划,经营行为会趋同于股东利益,会注重长远发展,避免短期冒险行为,可以降低银行风险。

  我国银行,股权激励机制没有普遍采用,高管持股比例较低,这样的激励机制导致银行员工工作积极性不高,甚至产生道德风险、信用风险等。而且我国银行外部投资者和储户无法对银行经营产生影响,业绩考核机制和经理选拔机制不够完善健全,导致银行员工自我约束动力不强。银行管理层的流动也不适用于职业经理人市场,产生不了人力资源市场竞争的约束作用。

  4.信息披露不健全。银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致使资本市场上的用脚投票,是外部对其治理机制监督的手段,会促使银行完善治理结构;银行存款的专家监督机制的建立,也有助于提高银行的风险控制能力。

  我国相关法规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内容规定不够充分,而且没有明确规定违规责任,反映了监督缺失,造成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不充分,存在选择性披露甚至虚假披露的现象,而且披露参照标准不同,披露信息可比性差,降低了银行披露有效性。

  5.外部治理结构不健全。我国银行内部治理上,法律保障还不够健全有效,资本市场也不够完善,不利于股权流动促进控制权的优化配置、在外部监管上,重事后管理轻预防,监管指标也不够科学和全面,这些都是银行外部治理结构上的缺陷。

  三、优化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策略

  (一) 优化股权结构、完善制衡与激励约束机制

  我国商业银行应当实现国有股份相对控股,引进战略投资者,适度分散股权结构。规范完善股东大会运行机制,严格投票选举董事会、监事会的人员;增加董事会规模并提高独立董事比例;保障监事会监督作用的发挥,保证其成员在董事会会议的发言权。要建立精细的业绩考核体系及协同高管利益与银行长期利益相一致的激励机制,包括推行持股和股票期权计划。建立合理的人力资源选拔和淘汰机制,提高银行管理水平。

  (二) 完善信息披露机制

  银行要参照《巴塞尔协议Ⅲ》提出的信息披露要求,严格遵照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份制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对资本充足率、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不良资产状况等财务指标,及重大事项、关联交易、风险管理状况等信息认真披露,完善信息披露机制。

  (三) 完善法律与市场建设

  我国银监会、证监会,要参照国际标准国际标准,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治理的相关法律;我国要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完善上市银行准入退出机制,以制约银行经营行为。要积极培育银行职业经理人市场,将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政任命转变为市场配置,提高人力资本效益的发挥。

  (四)完善外部监管体系

  我国应当完善银行治理结构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银监会据此当对银行治理制定专门而具体的监管政策,积极帮助且敦促银行完善治理结构建设,并加强对银行内部治理上的监督和管理,提高银行经营的稳健性。(作者单位: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论新金融环境下商业银行内部治理结构的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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