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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农村土地市场流转中的市场机制问题的研究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5-06-30

对我国农村土地市场流转中的市场机制问题的研究

  我国土地流转的现状

  随着我国目前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脚步的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中的问题越来越受关注。我国的土地市场正处在一个雏形阶段,各方面都还不健全。国内农业用地流动转让市场初步形成,但到目前都没有建立统一的、规范的、规模较大的农业土地流动转让市场。同时,国内各地农业用地流动转让的差异比较大,比较发达的地区和中西部地区的反差比较大,就拿农业用地流动专人来说,经济较发达地区与经济中等地区相比,不论是农业用地流动转让的规模还是农业用地流动转动的形式,都存在明显的差异。面对着日益壮大的农地流转市场,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机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急需解决。

  市场机制中的问题

  没有一个高效的市场机制就不可能使得土地资源在流转中的优化配置。土地流转市场机制中的种种问题都严重阻碍了市场的发展。

  市场行为主体缺失。从土地需求的角度来考虑,我国目前还缺少具有一定相对有规模的农业方面的企业家,农业方面企业家的不足就会导致土地流转中没有土地需求者,抑制农民的意愿。此外,我国的流转体制中,行政的力量过大,在面对巨大土地流转收益的情况下,必然会存在一场权力的博弈,一些乡村干部就会通过行政调整,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这类行为主体的缺失会抑制市场机制的发育。

  不规范的市场交易行为。由于缺乏国内流动转让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流动转让市场的信息交互不及时,就算农民想转让土地,也找不到合适的对象,这时候农民只能通过私下交易,来满足自身的需要。传统的人情关系、伦理道德、风俗习惯仍然起着协调作用,更多的农民愿意将自己的土地转租给亲人或者周边的熟悉人群。契约精神在农户的农地流转行为中的作用并不普遍,很少有农民会重视在契约合同方面的事宜。从国内范围来看,接近三分之二的农业用地流动转让是通过转让供求双方之间的口头协商协定决定的,而口头协议具有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改善方向

  建立完善的中介服务体系。中介服务机构在土地流动转让市场中的重要性必然要引起我们的重视,我们需要建立一个组织健全、运作高效、服务周全的土地流动转让中介体系网络,为转让供求双方提供信息,实现土地流动转让从“散户―散户”的分散性自发流转向“散户―中介服务组织―大户”的转变[1],同时我们需要更多数量的中介组织来满足市场的需要,同时也为中介组织提供良好的环境,减少政府干预[2]。

  建立公平的流转市场,规范的流转程序。为了建立一个开放、公平、有序的土地流转市场,通过发育土地租赁市场,可有效地促进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规范土地流转市场。在规范市场方面,我们的政府应牵头建立农业用地流动转让市场,为农户流动转让土地提供必要的场所和环境,但政府与村集体组织绝不可以在土地流转中侵占农民的权益,政府等只能作为一个服务者参与到流转过程中去,而不是一个主导者的身份,不能过多干预流转市场的发展。同时我们也要在农民群体组织中强调市场规范的重要性,提倡更多的流转行为要在规范合同的保障下进行。

  新型市场模式的出现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很多学者都认为我们应该成立有效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机制,将土地使用权、资金、技术、公共服务和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有机组合,来促进农村土地的流转。在土地产权明确的情况下,可以更好地把土地作为一种资本,以股份形式入股合作组织。实行土地股份制,将土地产权货币化,重构集体在产权上的主体地位,利于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生产力的提高[3]。但是,股份合作制内在的行政威权也会冲击经济自由,成员之间缺乏平等性和机会主义行为,股权与投票权及收益权不相一致,导致对合作社成员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约束,农业用地股份合作社股权具有流动的封闭性及非退出性[4]。这些隐患就会影响市场的效率。

  土地银行。在农村普遍存在资金缺乏的情况,农村金融是农村发展的一个难题,建立农村土地银行有助于完善农地金融制度、促进土地和劳动力流动、保障粮食安全以及推进农村城镇化进程。山东诸城在2003年建立了“土地信托中心”,宁夏平罗2006年成立了“土地信用合作社”。土地银行以农地抵押贷款为主要业务,我们可以通过土地银行,来促进土地的流动转让,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推进农业用地承包经营权的资本化和制度效益的最大化,为“三农”问题的解决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破解之策。但是,土地银行在我国实行起来依旧有难度。我国建立农村土地银行的基础还不扎实,相关法律及政策的缺失、土地产权的模糊、缺乏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没有服务于土地流转的土地估价事务所、缺少高素质的农村土地银行经营管理层次的人才等[5]。

  土地国有永佃。将土地的终极所有权归国家,使用权归农民,这可以保障土地产权界定的清晰性和稳定性,还可为农业用地资本化创造条件,极大地促进了农业用地的流转。实行农地国家所有、农民永佃,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民拥有使用权,实现了各利益主体之间的有效分割,有利于保障农民的权益。同时建立永佃权之后,有利于整个农业用地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有利于摆脱承包经营权既非典型物权又非典型债权的局面,有利于农村经济长期健康地发展。可是,土地国有永佃之后,土地的流转效益就是最大的问题,在我国,一旦成为国有化资产之后,资源配置效率是一直难以解决的问题。有人就质疑这种机制在经济绩效相同的前提下,其产权交易成本较高,会造成效率损失。

  小结

  每一种创新制度虽然都能在某种程度上解决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中的部分问题,可是它们都会存在其弊端。各种不同形式的市场机制制度的试点推行能在一定程度上给我国土地流转市场的改善提供帮助,可是要做到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还是存在很多问题有待解决,全国各地的情况都不一样,不能像解决数学难题一样套公式,不同情况下的问题需要不同的方式去解决。农村土地股份制会存在因组织目标多元化与农民追求利益的矛盾和股权与投票权、收益权不相一致,导致效率的损失。在流转市场的公平、公正化的趋势下难免还会存在利益集团的产生,从而影响市场的正常秩序。大量中介组织的出现就会出现新的问题:我们如何管理这些组织机构?如何让庞大的中介组织机构发挥最大的效用?这又成为市场机制管理的一个难题。实行土地私有化不仅是对我们传统概念的一个挑战,打破我国原有的土地公有制的概念,也是对我国对私有化土地管理方面的考验。所以对于现有市场机制的对策中还有很多问题值得我们去探索研究,要达到完善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机制,我们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还有很多包括政策、法律法规、市场环境的方面需要我们政府落实完善。(作者单位:浙江工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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