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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盈余管理案例分析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5-07-12

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盈余管理案例分析

  

  一、引言

  截止2013年4月25日,沪深两市2362家已披露年报的上市公司中有193家由盈利变为亏损状态,业绩变化如此之大,除了宏观经济的影响之外,也不得让人猜测有盈余管理的存在。在中国,由于大股东持股比例远高于小股东,故盈余管理损害小股东的效果更加明显。盈余管理的手法有很多,以下我们将通过亚新化学的案例分析。

  二、案例描述与分析

  (一)亚星化学简介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星化学)是由潍坊化工有限公司变更而来。1999年12月28日,潍坊亚星集团有限公司联合香港嘉耀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厦门经济特区对外贸易集团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公司和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对潍坊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变更,成立亚星化学,注册资本为23559.4万元。2001年2月14日,亚星化学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普通股8000万股,每股发行价9.2元,同年3月26日在上交所挂牌交易。亚星化学上市之后,总股本增加至31559.4万股,控股股东为亚星集团。2012年山东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收购潍坊亚星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55232797股股份,与潍坊亚星集团有限公司为并列第一大股东,都持有17.5%的股本。

  (二)盈余管理方式

  1、关联交易

   2009年至2010年,亚星化学与上海廊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廊桥)发生关联交易且未被披露。上海廊桥由青岛永昌和上海宝韧分别出资200万和800万成立。而这1000万是由亚星集团持有91%股份的潍坊第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并且,上海廊桥的财务人员由亚星集团驻派,公司财务专用章由亚星集团保管,财务人员薪金由亚星集团发放。由上可看出,上海廊桥实际上由亚星集团控制。上海廊桥对外基本没有业务发生,主要是与亚星化学的关联交易。亚星化学从上海廊桥采购聚乙烯(PE),同时向上海廊桥销售氯化聚乙烯(CPE),2009年,亚星化学从上海廊桥的采购产品2937万元,向其销售产品额高达3.67亿元,2009年亚星化学的主营业务收入为17.22亿元,关联交易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21.31%。2010年上半年,亚星化学向上海廊桥销售产品也高达9947万元。关联交易是调节会计盈余的常用方法,公司当年经营状况不佳时,管理者会利用关联交易做大公司的会计盈余。由于信息不对称,中小股东可能会被误导,进行投资

  2、资金占用

  根据证监会2012年5月21日公布的对亚星化学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了解到亚星化学2009年至2010年与亚星集团之间的资金占用情况。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非经营性直接资金占用,二是非经营性间接资金占用。非经营性直接资金占用:亚星化学直接向亚星集团划转资金122笔,累计金额1,309,088,332.69元,亚星集团直接向亚星化学划转资金105笔,累计金额1,309,088,332.69元。上述资金划拨共227笔,亚星化学未按照规定及时予以披露,在半年报与年报中也未披露。上述资金划拨没有记账,导致亚星化学期末银行存款多计,其他应收款少计。这种违规行为相当于亚星集团无偿占用了亚星化学的资金,侵占了其他股东的利益。非经营性间接资金占用:2009年至2010年,亚星化学向上海廊桥累计签发的15036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用来贴现,获得银行资金150360万元,此资金被亚星集团使用。上述44笔银行汇票,有6笔未按规定记账,造成年报中其他应收款少计,应付票据少计。

  3、关联担保

  关联担保会造成或有负债,未来有可能变成真实的负债,所以也会对会计盈余产生影响。大股东为了私人利益,可能对外进行关联担保,形成盈余管理活动。亚星化学自2004年起,与亚星集团之间就存在各种关联担保关系。2004年,亚星集团为亚星化学提供了4亿元的担保,这笔担保未被披露。2010年5月和7月,亚星化学与潍坊银行和平路支行分别签署了两笔保证合同,为亚星集团的两笔均为2,000万元共4000万的贷款提供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年8月,亚星集团向百丽投资借款1亿元,亚星集团要求亚星化学为其提供担保。随后,百丽投资追债,亚星化学被要求承担连带责任,偿还本金损失共计1亿元。

  4、少计费用

  少计费用是盈余管理常用的手法。因为利润等于收入减去费用,明显,少计费用就可以达到虚增利润的目的,因为此手法简单易行,被管理者使用较多。2011年1月至6月,亚星化学及潍坊亚星湖石化工有限公司的财务费用未及时入账,此费用合计14,760,616.43 元,。少计财务费用,以期增加当期利润,是盈余管理的常用手法。亚星化学少计14,760,616.43 元的财务费用,致使2011年半年报利润增加,出现虚假记载的现象。

  5、提前确认收入

  2009年底,亚星公司部分货物尚未出库,公司已经开具了销售发票确认营业收入。在年底时,如果公司当年经营状况不佳或者没有达到投资者预期,管理者有很大动机提前确认收入。根据我国会计准则,存货发出后才能开具销售发票,确认收入。亚星公司在存货未发出时,已经确认了收入。意图显然是赶在当年资产负债表日前,增加会计盈余。

  (三)盈余管理经济后果

  2010年至2011年,亚星化学两次收到山东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2年5月21日,证监会公布了对亚星化学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处以警告并罚款50万元;同时,对公司前董事长陈华森等13位高管予以警告,并处于20万元到3万元不等的罚款。2010年11月16日,山东证监局第一次下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亚星公司股价重挫,由7.44元降为7.05元,惨淡收场。2013年,由于连续两年亏损,亚星化学被ST。

  三、盈余管理的监管

  (一)完善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分为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公司内部治理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多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国资委拥有大部分股权。在实际情况中,国资委作为大股东会出现不尽职的现象,这就给了管理层利用职权进行盈余管理的有利条件。外部治理包括资本市场、经理人市场。我国的资本市场和经理人市场相对与国外还很不完善。所以,完善公司治理,一方面要改善公司的股权结构,提高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运行效率。另一方面要大力发展经理人市场,培养高素质的经理人。

  (二)加大惩罚力度

  亚星化学盈余管理行为遭到了证监会的处罚,公司被罚款50万,董事被罚款20万到3万不等。相对与亚星化学盈余管理的金额,50万显得微不足道。这也折射了中国资本市场现状,盈余管理的收益很高,成本却很低。对比美国,《萨班斯法案》规定,上市公司CEO,CFO等主要高管应对财务报告真实性负责,如果存在违规,则会以证券欺诈之名判处最高达25年的刑期,对个人和公司最高罚金为500万和2500万美元。我国应该加大对盈余管理惩罚的程度,切实规范资本市场,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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