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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支持“三农”发展有关会计问题研究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5-08-05

金融支持“三农”发展有关会计问题研究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1-000-02

  一、湖南省农村金融体系发展现状

  (一)农村金融机构网点数量增加,分布不均匀

  根据2013年的统计数据显示,湖南省新增加的农村金融机构的网点数量达到53个,这个数字是包含了所有乡及乡镇级别以下的农村范围,并且这个数字也占到了所有新增网点的是40.7%。像湖南银行、农商行、农合行等都在积极的增加农村网点数量的分布。

  (二)新型的农村金融机构发展速度快,创新力度不足

  湖南省目前正式营业的村镇银行的数量还是比较多的,并且在新成立的这些村镇银行的注册资本都是在三千万以上的。但是其中绝大多数的村镇银行在其产品方面没有很好的创新情况,基本上都集中在传统的抵押贷款,诸如住房抵押、设备抵押,这就限制了很多人的门槛。对于新型的担保和质押方式,应该积极的推广农户联保贷款以及信用贷款等业务。

  (三)新型农村的金融机构资金来源有限,无规模效应

  目前村镇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在于财政的支持,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部门,或者是与政府相关的机构,农村的一些互助资金主要来源是捐助及扶贫机构,而自身开发的资金比较少,对于一些小的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的渠道就更小了。而现在农村的资金不能很好的为农村服务,净流出现象比较重,直接影响到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渠道。

  (四)国家政策的支持

  在国家政策支持方面,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政策支持农村金融服务于“三农”,这些政策经过实践的检验正在不断的完善与改进。具体的有在金融服务“三农”方面的采取的是直接减免营业税,对所得税方面则采取间接地减免,这样可以保障竟然保险业在服务“三农”的过程中信贷的风险,保证其能够获得利润,提高农村金融机构在服务“三农”过程中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资金加入到服务“三农”中来。

  二、“三农”财税政策对农村信用社财务会计管理的影响

  1.农村资金外流严重,导致扶持“三农”信贷资金供应不足

  这种影响的直接表现有三方面。首先是邮政储蓄最近在农村发展的速度快,成了农村资金向外流出的主要渠道。这主要是得益于邮政储蓄自身的一些优势,诸如业务单一、力量比较集中,在吸收农村的储蓄存款方面更有优势,给农村信用社在吸收存款方面就带了了极大的压力。其次,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体制也在不断的改革中,贷款管理方式都财务通用的扁平式管理,直接导致农村的银行的贷款功能减小,资金也只是只吸收存款而不能释放贷款,使得农村音乐的资金外流。再次是农村经济发展的环境制约了资金的再利用。

  2.大量资金外流,加上贷款农户自身的条件因素而无法获得贷款

  股市的发展也吸收了大部分的资金,直接导致农村资金的外流。并且现在理财产品也在不断的推出,基金与股票也吸引了大量的农村资金的外流,使得农村金融机构的主力军的信用社的资金来源渠道更加缩小。现在对贷款条件限制的比较严格,农村信用社的可贷款的资金也就更加减少,导致农村的金融机构不能很好的为“三农”服务,影响其积极的作用。

  3.新的财税政策对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区别对待

  服务“三农”的金融机构,一直是农村信用社起着主力军的作用,国家也对其给予了很多的政策支持。但是国家在扶持农村竟然机构采取的优惠政策是有区别的,在农村商业银行与信用社所采去的税收政策、监管要求都是比较偏向农村信用社的多一些。这些政策倾向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存款准备金制度方面实行差别化对待,主要是要考虑农村信用社服务对象主要是“三农”方面的,所以采取存款准备金在农村信用社给予更多一点的政策支持。具体的是,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的存款准备金的政策支持要求的是13%,对其他的商业银行执行的存款准备金政策则是20%。其次人民银行在农村信用社方面采取了服务“三农”的再贷款政策支持,使得农村信用社在信贷活动方面能够有着有力的后盾保证,截止到2014年3月底以及基本消除了自资金断带的风险,人民银行也向农村信用社提供了1.6亿元的新增贷款资金支持,这也是人民银行对服务“三农”的金融支持的才贷款额度创下的最高额度,给农村信用社在投放贷款方面带去了很大的帮助。第三是农村信用社的资产结构发生了很大的改善,为农村信用社减轻了压力,也就能够更好的发挥信用社的作用,服务于“三农”。国家政策对于农村信用社方面的给到的特殊政策的照顾,是其他的农村商业银行所无法比较的,正是国家这些政策支持,使得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活动得以正常 的进行,一些因政策性因素而出现的流动性问题也没有在农村信用社里出现。

  三、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强化政府的引导作用,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

  由于政府相关部门运用自上而下的强制性的变迁过程,极大的影响了农民群众的创造积极性,使得农民群众没有发挥创造的积极性,从而降低了农村金融体系的进一步发展。所以,政府只有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把权利交给人民,同时也要给予正确积极的指引,这样才能逐步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建立“三农”所要求的定位科学、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产权明晰、监管有力等相应的制度。

  (三)引导商业性金融机构,加大金融支农的投入力度

  “三农”所具有的脆弱性和高风险性、投资回报低、周期性长等特征是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利润最大化、风险最小化的经营目标和选择是相互违背不符合的。因此,引导商业性金融机构加大支农资金投入力度是非常有必要的,政府可以采取税收优惠的政策、行政规费、政府服务、新闻媒体关注与宣传来进行引导支持。而且政府可以针对目前市场状况,实行相应的配套的政策,加强农村经济发展,不断提高农民收入。例如当农民申请贷款时,政府应当激励商业金融机构优先发放贷款,通过实际行动来开展拓新农村金融创新,不断发展农村金融市场,这样就会不断形成以市场为导向,政策为手段的正确引导方式。

  (三)合理引导、规范和发展民间金融

  首先可以依据法律来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加强民间借贷程序,通过法律来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市场,使民间借贷能够正常正规运行。其次对于合法贷款,合理投资的行为要进行积极提倡疏通,相反如果发现高额暴利的高利贷者,应该对其打击取缔和制止,以此来加强监管。最后要提高民间贷款的风险防范意识和预警系统,地方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该随时观察地方经济的发展情况以及民间信用情况,严格规划民间借贷模式,从而形成金融经济不断发展,金融风险不断完善的金融政策。

  (四)国家制定扶持政策,提高农村信用社支农积极性

  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业的发展占据重要地位,我国政府也应该采取各种积极措施来推动农业发展。国家在政策方面加大对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的力度,提高农村信用社的服务的积极性,避免一些信贷资金出现农专非的情况。现在国家对贫困地区信用社免交营业税,对欠发达地区所得税的交纳可以与县联社的盈亏相抵,对用于直接支农的贷款利息收入可以减免营业税,通过这一系列国家的财税扶持,辅以地方政府的配合,比如当地政府在结合当地实际的情况下合理安排本地农业发展,调动本地农民发展农业的积极性,并加强对信用社的重视,积极配合信用社组织存款,清收不良贷款,增资扩股 等工作,使信用社为农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从而共同促进农业的发展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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