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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直接民主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6-04-01

瑞士直接民主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瑞士位于欧洲西部偏南,其文明史可追溯到古罗马时期,直到19世纪现代瑞士才基本形成。瑞士国土面积虽小,却是一个多元化的国家,主要体现在文化、语言、宗教、经济等方面,自1848年瑞士联邦政府成立以来,瑞士基本没有发生过较大的政治冲突。这得益于民主的宪政制度:联邦制、联邦委员会制、直接民主制。文章试图从宪政制下的直接民主制这一视角分析其优势,希望对我国民主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具有些许借鉴和启发。

  一、瑞士民主制概述

  民主制是近代被世界各国所推崇和追求的政治制度,早在亚里士多德曾经将政体分为三类: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现代意义上的民主制是指一个国家的公民有权参与到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政治制度,直接民主制比一般民主制更加“民主”,是公民有权直接参与国家立法等重大事件的政治制度。

  1、瑞士民主制之溯源

  公元3世纪日耳曼人南下,结束了罗马帝国对瑞士的统治,日耳曼部落虽然压迫当地居民,却带来了他们地方自治的新理念。[1]而直接民主制作为瑞士最重要的政治制度,最早表现为13世纪的“露天议会”(又作“兰德斯戈曼德”,德文Landsgemeinde的音译)。据史料记载,“老三州”之一的施维茨就在1291年举行了露天周民大会,以举手表决的方式通过加入“永久同盟”。[2]这种直接民主形式对日后的瑞士民主政治具有积极的影响力。

  “兰德斯戈曼德”一般选在每年四月的最后一个星期日或五月的第一个星期日,所有年满16周岁的男子都有机会参加这个庄严的仪式。[3]露天议会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举手投票规则,决定州内行政官员的人选、税收、对外关系等重大事项。对于行政官员的人选,公民不论出身贵贱和财富差距皆可做候选人。到1971年联邦政府规定妇女拥有和男子同样的民主权利。自此,在瑞士已经基本实现了全民的直接民主制。

  2、直接民主制的表现形式

  如今露天议会仅在少数地区实行,公民民主权利的实现演变为公民投票行使立法的复决权和创制权。

  (1)复决权。复决权是公民对联邦议会立法的认可和否决权利。复决权又分为强制性复决和选择性复决。强制性复决是指联邦议会通过的宪法性法律或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议案,必须交由公民投票表决,并且必须得到多数州和多数公民的双重通过方能通过实施。选择性复决是指对于一般性的法律、法规,在联邦议会公布一年内,如果能征集到5万个公民签名或者8个州联名便可要求对该议案进行投票。

  (2)创制权。创制权又称公民倡议,《联邦宪法》第121条第2款对此做了具体规定:人民创议系指由10万有表决权的瑞士公民提出的关于增订宪法新条文或关于废止或修改现行宪法中某些条文的要求。联邦政府有义务受理,经议会决定,或按原提案或同时提出对案,交付公民投票表决。[4]而无论联邦议会是否同意公民的倡议,都必须在全国范围进行公民投票表决。

  3、直接民主制的优越性

  (1)宪法保障直接民主的实施。瑞士《联邦宪法》第74条规定:瑞士男人和妇女在联邦选举和表决方面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瑞士男人和妇女凡年满20岁,未被联邦立法或其居住州立法被夺政治权力者,均有权参加选举和表决。同时,宪法还规定联邦议会的国民院和联邦院议员均是按各州常住人口的比例普选产生,并且保证每个州和半州至少拥有一个议席。这是瑞士在宪法层面上给予公民直接参与国家政治活动的权利,也是“兰德斯戈曼德”在《联邦宪法》的固化体现。

  (2)双重多数通过的投票原则。涉及宪法性的法律或者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议案,联邦议会必须获得投票人的多数通过,同时必须获得多数州的通过方可实施。但是人口数量悬殊的苏黎世和内阿彭策尔均拥有1票,这样的投票原则可能会出现这样的结果:某项联邦议案已得到多数人的赞成票,但是州的赞成票没有过半数,则这项议案最终也未能通过。这样看来似乎有些不民主了,但是在瑞士,每个州享有高度自治权,公民有权参与本州的政治活动,一项议案在此没有得到大多数公民的认可,那么这项议案就不能在全国范围实施,充分体现了直接民主制下的双重多数原则的优越性。

  (3)公民的民主意识较强。自日耳曼人的入侵带来了地方自治的理念,瑞士民主意识便出现了萌芽。在农村主要表现为1254~1273年当时统治瑞士的德意志王位出现空缺,乌里、施维茨和翁特瓦尔登三个谷地共同体摆脱贵族获得自由。经过如莫尔加藤战役般为自由与民主的不断斗争,直到1352年形成“8州联盟”,他们为共同经济和安全而结盟,同时又各自为政。在城市,15世纪城市联邦的不断发展中,城市市民的自治意识和能力得到提高。他们不断向城市领主发起挑战,要求选举权利,要求做城市的主人,要求成立市民新政权。[5]时至今日,瑞士公民的民主意识仍在不断增强。

  二、对我国民主制度的启示

  从20世纪初康有为的《新学伪经考》和《孔子改制考》否定君主专制、提出君主立宪开始,中国便开启了漫长的民主制度的实践和探索。中国在经历西方列强的欺辱、日本帝国的屠杀、国共两党的内战,1949年共产党终于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确立了民主政治制度。

  有人说像瑞士的直接民主制度很难在我国施行,因其小国寡民便于实行,中国乃泱泱大国实施起来实属困难。有人说中国正迎来自己的自信时代,只有去中国才能看到未来。[6]民国时期章太炎先生就看到了瑞士直接民主制度的优越性,曾大力倡导改革,希望国民政府借鉴瑞士的政治制度,改善我国当时的社会状况。从毛泽东和民主人士黄炎培的“历史周期律”的谈话首谈中国民主,到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我国在民主这条道路上的艰难探索是不断发展、与时俱进的。

  首先,在立法上保证实施。将体现民主的制度写入法律,既能体现其重要性,又能依靠法律的强制力保证实施。十八届四中全会就提出民主法律化,实则是探索民主立法。历经艰辛的民主探索,共产党人也认识到在立法上保证民主的重要性。

  其次,进行小范围直接民主试点。近些年,一些地区尝试民主新模式,广受关注的有杭州模式:“四问四权”的“以民主促民生”制度机制;乳山模式:山东乳山市“党内民主”改革;长寿模式:上海普陀区社区民间组织管理体制改革;青岛模式:多样化民考官的政绩考核机制等。这些小范围民主试点的成功就是直接民主的体现,因此结合本地区或本区域的实际情况,提出民主改革新模式,小范围试点成功进而推广是可行的。

  再次,要重视网络参政。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民的增多,通过网络表达心声成为我国公民参政议政的主要发展指向。网络的民主参与具有方便、快捷,成本低,便于收集和统计等优势,已经被国外许多国家广泛应用。我国也已经尝试通过网络听取民意,领导干部在线与公民聊政策、聊民生。有序的网络参政应该让更多人参与其中并及时公布参与结果,同时具备完整的监督和保障体系,保护公民的隐私和人身安全。

  三、小结

  然而伴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经济环境的变化,中国人民的民主思想愈加强烈,人民民主不只是大部分人的民主,而应该是全体中国人的民主。[7]因此合理借鉴国外优秀的民主制度为我所用,实现更广泛的民主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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