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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设的看法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6-05-25

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设的看法

  一、 存款保险制度的含义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分为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和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国家用法律明确规定建立存款保险机构的运作程序及银行发生破产时的相关赔付事项;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国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银行机构等发生破产时如何对公众的存款进行赔付,但在实际情况发生时,国家会采取一定的措施,因此在公众心中形成了存款保护的期望。

  二、 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目前的金融改革将会以加强金融体系建设为重点,从方向来看,金融市场自由化,利率市场化以及经营模式混业化将是不可避免的几个趋势;从事实来看,我国先后发生的中银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经营失败以及各种城市信用危机等等,可以看出部分金融机构内在的风险。这种背景下,金融危机和金融风险的防范是重中之重。就国内的金融安全网,银监会等起着宏观审慎监管职能,央行起着最后贷款人职能,而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仍缺失,现行的隐形存款保险制度以国家信用为担保已经不能适应当前金融市场的发展,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势在必行。

  其次,从投资的角度看,能把大量的钱放到银行的人是风险厌恶者,这些人更多的集中在低收入阶层,人数众多,难以抵抗投资风险。所以说最基本的,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任何国家和地区都不会放任银行破产而不管不顾。而存款保险制度能把储户的风险转移到银行和保险机构,在金融领域中解决金融问题,降低金融危机对社会的危害。

  除此之外,特别是一些政府主导的投资项目集聚了大量商业银行的资金,有的项目效益低,而银行内部风控分析和操作水平又过于低下,显性、隐形的呆账、坏账已经累计到一个令人担忧的水平。长此以往,依托国家信用来“躺着挣钱”的银行将爆发中国经济无法承受的全面危机。因此,推出存款保险制度,让银行业为自己的行为买单,提前把银行业的危机和整个经济社会隔开。

  三、 存款保险制度的逻辑定位

  因为银行破产的负面效应不仅覆盖面广而且深度深,所以要在银行业推行保险制度。同时,银行和其他产业一样,盈利离不开创新和竞争,在市场经济下,作为独立法人和经济实体,没有任何理由做到无论怎样经营都不会破产。银行破产时有发生,然而这些破产银行在地方政府的援助下并未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这些银行作为金融业竞争中的失败者给银行业带来了冲击。

  随着国家放宽银行业入行门槛,大量民资进入此行业,这些银行继续消费国家信用,对很多纳税人来说都是不公平的;此外如果国家继续担保,进入银行的民资稳赚不赔,没有企业会花费不必要的成本来提升自我实力,创新能力,这样以来,银行业根本不会有什么竞争,民资进入银行业的目的也就无法达到。因此,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使得民资进入银行业全面展开,激烈竞争的局面即将形成,银行间的产业格局发生变革。

  那时储户的担心会让他们把钱理性的放在大银行中,地区性小银行或股份制小银行压力增大,只能追求低风险低回报的项目或者把有限的资金用到高效益的中小微企业的服务上。长久以来,利率市场化必然压缩银行的利润空间,大银行之间的竞争也不可避免,抢夺中小银行生存空间。如此看来,存款保险制度推动了银行业真正全面的改革。

  所以说,即将推行的存款保险制度就是撬动银行业竞争机制的杠杆。存款保险制度推行后,在制度层面上意味着国家信用将退出银行业,商业信用取而代之。商业信用与国家的信用比较显然是脆弱的、是不可靠的,然后银行破产则将成为一种自然而然的现象,为银行业打造出“适者生存”的竞争格局,银行间真正的市场竞争爆发,在为利率市场化的全面推开,构造一个托底的保障制度,银行业格局发生变革,最终在银行业发挥出市场机制调节资源的作用,各类实体经济均能以平等的地位找到为之服务的银行,实现银行业发展的“新常态”。这就是存款保险制度的逻辑定位。

  四、构建中国特色存款保险制度

  2014 年11月30 日,国务院发布由中国人民银行起草的《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勾勒出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大致轮廓;12月30日,已完成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阶段。2015年1月,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就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介绍:在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上,一方面充分考虑了中国的现实情况,另一方面也充分吸收了国际上尤其是国际金融危机之后主要经济体对存款保险制度改革的经验和教训。在核心要素方面,需实行强制保险,所有的存款类金融机构都必须加入存款保险制度。具体来说:

  首先是参与机构范围。《意见稿》要求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从事存款吸收业务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均需加入存款保险,在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上以安全性为首要原则来合理界定投资范围。

  其次是有限保险。这也是国际实践的主流模式,“有限”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只对部分类型的存款账户提供保障,在《意见稿》中,金融同业存款以及其他一些特定存款(如商业银行高管在其就职银行的存款)不在保险范围;二是只对限额以下的账户提供全额保障,限额以上部分的偿付,主要来自清算财产。目前,《意见稿》规定的偿付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

  再次是存款保险制度的组织形式。目前采取了操作上更为易行,也更简单的存款保险基金,而非常见的独立法人模式。

  最后是保险费率的确定。《意见稿》提到,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两部分组成构成。根据国际实践,风险差别费率将根据投保机构经营状况和风险大小而有所差异。在开局起步的时候,实行单一费率,所有存款机构的费率是相同的,但未来会过渡到差别费率,费率水平也远低于绝大多数国家存款保险制度起步时的水平和现行水平,估计不会给银行造成太大负担。

  总体来说,《意见稿》中的存款保险模式综合参考了各国实践经验,也依据了我国目前的经济金融发展现实,是一个相对折中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方案。当然,作为一项涉及整个行业的基础性改革,从《意见稿》的出台到存款保险制度的正式实施,还有许多相关工作有待完成。相信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以后,能够更好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众对我国金融体系的信心。(作者单位:河北大学经济学院)

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设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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