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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大学体育教育中的运动员精神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6-06-04

试论大学体育教育中的运动员精神

  长期以来,学生的品德教育落实在生活的每一个角落,而运动更常被强调为年轻人学习有利于社会的行为的地方,这涵盖了良好运动行为的承诺;而很多学者也认为运动会塑造人格。因此,各种运动应以公平竞争为最高原则,如同奥林匹克精神在追求更快、更高、更远的同时,也要在公平竞争的立基点上,一切活动才具有意义。过去对于运动员精神的定义并没有一致的概念,近来却有越趋重视的取向。以篮球最高殿堂NBA(National Basketball Association)为例,每年年终除了颁发技术水平类的奖项外,自1996年起开始颁发最佳运动员精神奖项,目的在奖励最能够在球场上展现运动员精神的球员。而国内在各项体育运动中,也均设置了最佳运动员精神奖项,可见运动员精神已受到国内外体坛的高度重视。

  一、运动道德与运动价值观

  过去在探讨运动员精神时,常因为一些类似的名词,混淆了运动员精神的定义与内涵。其中最常见的即为运动道德及运动价值观,这三者间的关系直至目前为止并未有明确的答案,作者希望借助相关文献的搜集,做深入的剖析,以厘清不同的概念,并提供体育教师、运动员及教练作为体育课程教学及训练上的参考。

  (一)运动道德

  “道德”的定义为某人品格是否高尚,或者行为举止是否符合社会规范的用语。有学者将道德视为行为的准则,也就是众人应遵循的法理人情,即为道德。国内在运动道德方面的研究很多,主要在了解运动道德对竞技运动中运动员的参与动机与运动目的的影响,及如何提升高竞技水平比赛中运动员的运动道德。

  Kohlberg修订了Piaget(1965)的道德成长发展阶段,提出三层六段论的道德判断顺序,主要分为:第一,前规则期层次:对和错的判断是根据在某些行动的预期结果(仅有被捉到才算是犯规)。第二,规则期层次:以成为一位好人或取悦和帮助他人的概念为代表(做出法律许可的行为以及所谓的金科玉律)。第三,后规则层次:个体的理念是不会被束缚在特定社会规范下的一种普世价值。个体会依据自己的原则界定价值,这种自己的原则出自于个人的良心,而不会受到规则或法律的限制。然而,运动道德除了外显行为外,还需探讨其内在道德的情感层面及道德的思考与判断层面。目前竞技运动领域中的道德相关研究,多数采用结构发展理论,也证实道德推理可作为道德发展的指标。早期Kohlberg在评量道德发展时,是针对生活中的两难困境,发展“道德判断面谈”,来探测受试者的道德阶段。而Hall虽然编制了运动的两难议题进行研究,但却无法描绘出运动员面对竞赛时的道德选择,以致后续的相关研究受到一些限制。

  (二)运动价值观

  Rokeach将价值观定义为一种持久的信念,是个人或社会对某种行为模式或某种存在的终极状态之偏好;并将价值观分为目的价值观(terminal value)和工具价值观(instrumental value)两类。目的价值观意指生存的目标,注重人对于生命意义及生活目标的信念,即有关“成为什么样的人”之类的看法。工具价值观属于“行为的方式”,注重在人对于生活手段及行为方法的信念,即有关“何种特质和条件为优”、“如何实现生活目标”之类的想法。

  如果价值观决定人们如何修正生活中的决定,同时也应该会影响运动中的态度和行为。以运动而言,运动价值观是运动行为的准则与评估运动的标准,且为人们用以衡量、判断运动事务和行为的信念和标准。自1950年起,价值观成为主流心理学研究的重要主题,不过在运动心理学却未得到太多关注。主因是对这一概念的理解不够明确,以及缺乏合适的运动价值观测量工具。

  国内有关运动价值观的研究中,一些学者曾以运动价值观为预测变项,探讨大学生参与休闲运动的动机,结果发现运动价值观的身心健全、个人成就与完整人格等三个因素,可以有效预测大学生对休闲运动的参与动机。还有学者以Rokeach的价值观分类使用在运动的特定情境,并将归纳的运动价值项目发展出的测量工具,应用于高中生的研究中。还有学者以大学运动员为研究对象,发现运动价值观能有效预测运动道德判断与层次。综观国内的研究,大多着重在探讨运动价值观不同变量间的差异。

  二、运动员精神的内涵与测量

  (一)运动员精神的内涵

  (1)社会学习观。社会学习理论(socail learning theory)假设模仿和增强的经验,会形成年轻运动员对于运动环境中,什么是适当和不适当行为的看法。Bandura认为某种特定类似运动员精神的态度和行为,是经由模仿或观察学习(根据看到别人做什么或不做什么而学习)、增强(因为自己的行为受到增强或处罚)以及社会比较(展示某些行为让自己能融入自己的同侪或比较团体)而来的。在习得的行为过程中,家长、教练、裁判与同事扮演着品格行为发展的重要角色。

  (2)结构发展观。结构发展理论(structural development theory)主要专注于学生心理的成长与发展的改变,如何与环境经验互动而雕塑其道德推理;该理论和青少年运动员发展运动员精神的道德发展有关。支持该论点的学者均指出,更成熟的道德推论有助于减少攻击倾向。因此,认为行为的习性和运动员精神类似。

  (3)社会心理学观点。社会心理学方法(social-psychological view)是由Vallerand和其同事提出,他们认为观察道德品格时,应同时考虑社会学习理论的观点及结构发展理论的个人因素,所以在决定运动员精神时,应考虑个人与情境因素的交互作用,包括文化态度、价值、特定的个人与团体规范及道德推理的阶段。   (二)运动员精神的测量

  近年来,许多运动员因为无法接受“输”,而衍生出打群架,甚至常以裁判判决不公而中断比赛。Shields等人探讨运动员精神时,指出,“为成功所涉入的激烈奋斗,但是受到对比赛精神的承诺所调和,这个精神是当两者有冲突时,道德标准会比战术的利益做更优先的考虑”。换而言之,即使可能会输,还是应坚持公平竞争(fair play)。2009年天津市举办的拔河竞赛项目中,在男子640公斤组的比赛中,白队有运动员受伤无法上场,对手红队自愿撤下一人与其公平对战,真正展现出运动员精神。其实,运动员精神本来就应落实在生活中轻松以对的活动,一旦变成高规格的竞赛后,有时就会失去了原来的精神,并增加其定义的困难度。

  国外有很多学者对于运动员精神的定义有不同的见解。Shea认为运动员精神可用来解释运动中理想的道德标准,它应该包含多种因素,像是比赛中展现礼貌、个人品德表现、人格的发展等。而Keating则认为运动员精神已经被普遍的定义为“竞争者展现他们举止和用词的态度和行为”。另有学者认为,运动员精神可以定义为运动中的行为及某人的性格,包含诚实、正直、公平、慷慨、礼貌和有礼的接受比赛结果。Allison指出,要成为一个有运动品德的人,应按照规则比赛和尊重对手。也有学者尝试询问运动运动员,何谓运动员精神的定义。Stoll调查了20位足球运动员对运动员精神的看法,运动员们认为帮助队伍击败对手、帮队伍出声(支持队伍)即为运动员精神;全部的运动员都没有提到“成为有礼貌的人”,甚至问到为什么要对敌人有礼貌。早期研究运动员精神的工具的学者,主要以设计比赛及练习中的两难情境,来探讨运动员精神分数的高低,以决定运动员精神的好坏;但其测验的信、效度问题,并没有得到适切的解决。最早将运动员精神概念形成量表的是Laike所提的竞赛态度量表(competitive attitude scale,CAS),内容包含好的运动员精神行为(如尊敬对手等)和不好的运动员精神(如不礼貌的对待对手、不尊重裁判等)。Johnson也根据Crawford的数据进行分析,发展出运动员精神量表(sportsmanship attitude scales,SAS)。然而,Hopkins却认为CAS及SAS的信度不足,同时也缺乏对于运动员精神的明确定义及内涵。

  Vallerand等人提出社会心理学方法,进行运动员精神的定义及其内涵的探讨,发展出多向度运动员精神量表 (multidimensional sportspersonship orientations scale, MSOS)。该量表主要将运动员精神分为五个向度:第一,对参与的完全承诺。第二,尊重且关照规则与裁判工作人员。第三,尊重且关照社交传统。第四,尊重且关照对手。第五,避免以不好的态度参与竞技运动。同时也将运动员精神定义为“关心与尊重规则和裁判工作人员、社交传统、对手,对自己运动的完全承诺,以及以较低的负面态度参与运动”。虽然Vallerand所提的运动员精神定义及量表的研发,有助于后续许多相关的研究,但仍有学者对该测量工具存有疑问。包括该量表的受试对象均为法裔的加拿大籍运动员,年龄层为10岁至18岁,竞争程度较低;且在建构因素及定义时,访谈对象仅为运动员,并未考虑教练、家长及裁判等。

  Stornes将Vallerand所研发出的MSOS加上“工具攻击”的特性,构建成为EMSOS(extended version of the multidimensional sportspersonship orientation scale)。因为仅有一个负面手段,对于整体运动员精神而言似乎太过薄弱,加入“工具攻击”这个因素,可让运动员精神更加完整。Knortz以325位美国大学运动员(含不同运动项目)为对象,检测EMSOS的信、效度,结果发现加入“工具攻击”成为六个因素的运动员精神,的确具有可接受的信、效度。过去曾有研究探讨运动员精神和运动攻击的关系,结果发现运动员精神可正向预测工具攻击,负向预测敌意攻击。除了探讨运动员精神外,最近也有诸多研究开始探讨非运动员精神。在非运动员精神的测量方面,研究尝试将教练、裁判、家长及观众都一并列入研究范畴中。

  综合以上相关文献,作者认为运动道德、运动价值观及运动员精神三者之间有些模糊的共同点,也有一些相异点。其中,运动道德在社会化的过程中占着重要的因素,经过运动社会化的过程,分析运动涉入的价值、态度或行为的结果。运动价值观比较倾向经由运动学习的介入,而产生不同的参与运动目的与价值,包含健身因素、情绪的放松、健康、个人成就、运动员精神、公平、包容、忍耐、享乐及关怀等。而运动员精神如同一把坚固的雨伞般,骨架支撑着各个伞片,即支撑运动员精神的内涵,包括:第一,坚持到底,无论对手实力如何,比赛过程领先或落后,在比赛尚未结束前,会全力以赴,不会轻易放弃。第二,尊重规则与判决,恪遵大会所制定的相关规则,并且服从裁判的判决。第三,尊重比赛礼仪,比赛过程中落实运动员应有的礼节,且欣然接受比赛结果。第四,负面手段,运动员在参与竞赛中的负面表现。第五,情绪管理,比赛过程中,不会因为自己的失误,而乱发脾气与出现不合理的行为。

  三、大学体育中运动员精神的体现与应用

  (一)运动员体育精神的体现

  (1)展现意志力。国内运动员曾多次展现高度的运动员精神行为于国际赛场上。2004年雅典奥运会中,我国运动员参加剧终项目,因为被判违规,让到手的金牌飞了;在抗议无效后,我国运动员只能苦笑拿到银牌,但现场观众并没有因此失态。我国一名超级马拉松运动员顶着超过摄氏40度的高温,忍住脚上水泡的疼痛,花了111天的时间,跑了7300公里,创下史上第一个成功横跨撒哈拉沙漠的纪录,显示出不放弃及过人意志力的运动员精神。我国一名跆拳道运动员于2008年北京奥运跆拳道比赛中,虽然膝盖受伤仍坚持完成比赛,展现出不服输的毅力,运动员精神在她身上表露无遗。   (2)遵从比赛规则。将运动员精神实际应用在竞技运动中,还有比赛规则的制定。以篮球比赛为例,国际篮球规则中,将运动道德列入“犯规”的考虑范畴。第36条中,违反运动道德犯规的定义为:“依据裁判的判断,球员并非在规则的精神与含义内致力于对球做攻守,而造成身体接触的犯规,即为违反运动道德犯规”。而罚则为被犯规的球员罚球,罚球之后还拥有一次进攻球权。若一名球员被判两次违反运动道德犯规时,应取消该场比赛资格。该条例有助于提升比赛当中球员的运动员精神。

  (二)教学中的具体应用

  长期以来,在体育成绩的给分上,总有一部分分数是以学生的出席率与上课参与情形作为依据,包括参与体育课程是否迟到或早退、服装是否符合规定,以及对整个课程的投入程度与学习态度等。体育课除了希望提升学生的参与动机,以便于日后养成规律运动习惯外,同时也应注重品格教育的培养。因此,单纯只靠上、下课点名,无法达到上述的目的。如果体育教师在课堂中发现学生展现出好的运动员精神时,应立即公开表扬;当出现不好的运动员精神时,则可单独与学生沟通,并适时地举例说明分析,让学生建立正确的运动员精神概念,这样则可提升学生的品格素养及参与体育课的动机。

  另外,体育教师在讲授某些专项运动规则时,应举例介绍好的或不好的运动员精神行为,帮助学生更深入的理解该项运动。为了增进学生对规则的熟悉程度,体育教师常会安排小型比赛或对抗赛,不论学生落败或获胜,都应强调胜不骄、败不馁的运动员精神。在比赛过程中,则应教导学生重视比赛礼仪、尊重对手;遇到对裁判的判决有疑义时,应礼貌的询问裁判,而非大声吼骂。这样可让学生实际体验运动员精神的实践与展现。除了实际的体验外,体育教师也可以利用运动赏析的课程,提供国内外具有争议的比赛,以团体讨论的方式,让学生在两难的情境中学会判断;同时也将运动员精神的概念融入议题中,让学生更能理解运动员精神的重要性。

  (作者单位为安康学院体育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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