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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背景下中国的金融创新与监管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6-07-03

互联网金融背景下中国的金融创新与监管

  1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情况

  狭义上讲,互联网金融是指依托网络作为中介的资金流通活动;广义上讲,互联网金融还包含了提供网上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和相关法规。随着金融行业和互联网技术的结合,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我国金融行业的主要形态。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形式主要有:网上银行网络第三方电子支付、网络小额信贷、网络金融产品销售等,典型的产品包括支付宝、余额宝、P2P网络信贷、花呗等。互联网金融对银行的运营方式产生了潜移默化的影响,主要表现在:银行业务的拓展、客户的多样化、服务平台的变化及内部管理系统的完善等方面。

  在互联网迅速发展的年代,金融创新无时无刻都在发生,其涉及的范围体现在金融产品创新、业务创新、服务体制创新和机构创新。互联网金融使金融服务成本极大降低,范围、水平快速提高,极高的运行效率使其成为了人们的首要选择。但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虚拟化、国际化、专业化的特点,而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仍不完善,这种新兴的金融体制对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提出了挑战。

  2 我国互联网金融创新的风险

  我国互联网技术和金融业的结合促进了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新型金融产品、服务方式在日益更新,为我国金融行业注入了发展的动力。然而,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创新逐渐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影响到了互联网金融创新体系的运行,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2.1 操作风险

  中国的互联网金融仍处在发展初期,还没有形成一套科学、高效、规范的操作流程,相关规制也没有发展成熟,极易在操作过程中发生失误,造成经济损失。而网络交易的特殊方式,使交易双方间的信息不对称加剧,增大了确认交易方身份、信用的难度。

  2.2 技术风险

  计算机技术在互联网金融创新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技术漏洞成为了互联网金融的主要问题。互联网金融服务需要通过计算机程序、软件、操作来合作完成,在处理互联网金融服务的过程中,会出现计算机技术性风险和安全风险。

  2.3 法律风险

  互联网金融仍属于新兴金融,其相关法规仍不完善。尽管我国已出台了证券法、银行法、网上银行支付管理办法等法规来维护互联网金融的运行,但不全面的规制使网络违法行为仍得不到有效管理和约束。

  2.4 信息风险

  在享受互联网金融服务的过程中,客户需要输入其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支付密码等个人信息,而不需要使用网银盾牌,信息密码确认等传统银行的身份核对方式,安全性得不到保障。同时,不法网站利用病毒,伪造网页等方式盗取客户信息,伪造客户身份进行犯罪等行为,给客户带来经济损失,加剧了信息风险。

  3 互联网金融创新风险的管理办法

  针对我国互联网金融创新中出现的问题,我国可以将以下方法作为管理风险的措施,以维护互联网金融体制的发展。

  3.1 操作风险管理

  互联网金融以计算机操作为依托,需要参与人员拥有专业的计算机操作知识和经验。如果交易人员对操作方法了解不足,就容易引起资金损失,出现流动性不足、交易金额错误、结算中断等问题;同时,操作失误会使互联网金融创新承担更多风险,不利于其高效的发展。

  因此,金融机构应该坚持有效的信息披露,扩大范围,增加内容,以确保内外部共同监管的实现;另外,金融机构应做好其交易系统的安保工作,形成良好的信誉体系;加强对相关人员的训练,促进互联网金融的稳定发展。

  3.2 技术风险管理

  互联网金融创新将计算机通信系统作为运营的基本工具,如果其出现问题,会对互联网金融的整体运行造成影响。内部问题包括:计算机系统漏洞、网络系统失防、加密技术及密码管理失误;外部问题包括:网络黑客侵入、计算机病毒等。这些问题会威胁到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给交易方带来经济损失;另外,中国自主研发的互联网金融设备仍不成熟,硬件和技术大多从国外引进,容易出现选择失误,导致系统性混乱。

  为了管理技术风险,我国应减少对国外硬件和技术的依赖,增加互联网金融的研究投入,提高整体自主研究水平,形成适合于中国互联网金融体系发展的系统;同时,金融机构间应加强沟通和协调,提出科学、有效的技术认定标准,防止技术风险的发生。

  3.3 法律及信息风险管理

  尽管我国已有法律来规范金融体系的运行,但这些法律并没有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创新而更新、完善,因此出现了互联网金融方面的规范漏洞,交易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未明确,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持续发展。

  我国应弥补互联网金融相关法规的不足,建立明确的市场准入、经营、退出标准,监管资金流动,全面统筹、管理交易系统。我国可以将国外互联网金融相关法规作为参考,结合本国情况,制定适合本国发展的法规,保护消费者隐私,保证电子合约的合法性,促进公开操作,形成分工合理、权责分离的互联网金融体系。

  4 互联网金融创新管理的协调办法

  为解决在我国互联网金融体系中的问题,需要参与各方加强沟通和协调,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完善互联网金融体系。

  4.1 协调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发展势头强劲,各国都在尽力拓宽本国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但新型的金融创新发展未成熟,隐含着很多金融问题和风险,需要监管和引导。但过度的管控会对新技术的创新形成阻碍,限制我国的金融创新实力,减少国际竞争力。因此,我国应建立统一的互联网监管标准,在适宜的范围内进行监管活动,时刻关注互联网金融风险,增加互联网金融创新投入,争取在国际市场上占领先机。

  4.2 协调消费者和金融机构的利益关系

  互联网金融创新缩短了交易时间,但却激化了消费者和金融机构的利益冲突。监管者应全面统筹、平衡消费者和金融机构间的利益。一方面,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受损害,维持其对于金融市场的信心;另一方面,维护金融机构的利益,支持创新活动。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建和谐的互联网金融市场。消费者虽然是金融市场的最大参与方,但在交易活动中处于弱势。因此,监管机构应该将消费者的利益置于首位,同时,大力促进金融机构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和改革,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4.3 协调分业监管和混业监管

  我国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实行分业监管模式,但是新生的互联网金融市场缺乏直系监管机构。随着互联网金融交易产品、服务范围的不断扩大,我国现有的分业监管模式出现了监管重叠、各部门信息协调不足等问题,无法对互联网金融实行高效管理,影响了监管效果。单纯的分业监管已经无法满足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要求,因此,监管者应该协调分业监管和混合监管的关系,全面统筹,实现二者结合的综合监管。

  4.4 协调国内和国际管理的关系

  由于互联网金融本身具有全球性的特点,其发展不受地域的限制,将全球金融紧密地联系了起来。互联网金融的实施范围已经不局限在本国之内,消费者将交易范围拓宽到了国外;同时,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也变得多样化,更加容易受到国际金融风险的影响。这就需要我国改变单一的国内监管方式,增强国外监管,以适应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需求。通过跨国合作的方式,增强与国外的交流和协作,明确分工,根据国际关系、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国际监管战略。然而,进行国际合作难免需要面临协调国家间利益关系、权利和责任的分配等问题,这就需要国内外的共同努力,寻找科学的国际互联网金融监管方法,制定合理的监管标准,共同减小国际金融风险,实现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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