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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研究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6-07-27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研究

  当互联网企业介入金融行业所开展的业务,包括互联网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的结算、小微贷款、标准化金融产品销售、信息中介等金融业务,就构成了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在缓解信息不对称、提高交易效率、优化资源配置、丰富投融资渠道等方面有别于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不是金融与互联网的简单结合,而是现代金融创新与科技创新的有机融合。本文将在对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描述的基础上,从经营主体、法律合规、技术操作、市场流动、资金安全、货币政策等多个视角分析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借鉴国际对互联网金融各类模式的监管经验,提出完善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建议。

  一、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近年来,国内互联网企业在网络支付、移动支付、网络理财等领域的表现十分突出。网络支付方面,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披露的数据,2015年一季度,全国共发生网上支付业务63.16亿笔,金额287.75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0.31%和33.81%。移动支付方面,同样来自中国人民银行披露的数据,2015年一季度,全国发生移动支付业务6.59亿笔,金额3.89万亿元,同比增长232.20%和255.37%;数据还显示,2013年移动互联网经济达1 083亿元,全国网络经济整体规模达到6 004.1亿元,移动互联网经济成为网络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力。网络理财方面,截至2015年2月末,余额宝用户数达8 100万户,余额超5 000亿元,只用了半年多时间,就成为全球第四大货币基金。网络借贷方面,据第一网贷数据显示,2015年3月,国内P2P网贷参与人数日均为49 043人;截至2015年3月末,全国P2P网贷平台共667家,而在2013年年末,这个数字仅为523家,一个季度内就增加了144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数据,2015年5月社会融资规模统计数据报告显示,非金融企业及其他部门贷款增加5 586亿元,其中,短期贷款增加356亿元,中长期贷款增加3479亿元,人民币存款增加1.37万亿元,同比多减1108亿元,其中,住户存款减少1690亿元,非金融企业存款增加5479亿元。由此可见,住户的存款动力在金融渠道、产品多样化、普惠化的过程中减弱的态势明显加剧,而余额宝等多种互联网金融产品发力,吸引了超过千亿元的储蓄资金进入了这些产品。继支付宝后,独立的第三方公司在人民银行政策的鼓励下遍地开花。

  三、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分析

  (一)经营主体风险

  目前,第三方支付已不仅仅局限于最初的互联网支付,而是成为线上线下全面覆盖,应用场景更为丰富的综合支付工具。多数第三方支付试图确立自己是为用户提供网络代收代付的中介地位,但从实际业务运营来看,这种支付中介服务实质上类似于银行的结算业务。在为买卖双方提供第三方担保的同时,平台上积聚了大量的在途资金,主要表现为资金存储功能,还可以用来资金充值和交易支付,上述表现更倾向于“吸收存款”。《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是银行的专有业务。第三方支付目前所从事的业务经营,已经超出了法律界定。

  (二)法律合规风险

  关于法律合规风险,集中体现在P2P网贷平台业务上。从其业务性质看,可归类为网络化的民间借贷中介,但是国内《合同法》《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未有针对个人对个人贷款的法律规定,P2P网贷平台业务作为民间借贷中介的合法性无法得到确认。从目前业务发展情况来看,风险较为突出,部分P2P网贷平台在高利润的诱惑下,甚至利用网络平台从事高利贷和非法集资等违法活动。网金宝声称与其中国人民银行合作,以此招来众多投资者加入。除此之外,还有绍兴环保设备公司老板使用P2P网贷平台,仅两个月时间,就从全国29个省市2 000余名投资人处非法集资4 000多万元,至今尚有300余人的近3 000万元资金未能归还。在2015年春节前后风靡一时的打车软件推广过程中,快的打车和嘀嘀打车不惜“烧钱”,付给用户高利润以获得市场垄断地位。在确立垄断地位并获取各自市场份额后,2015年5月16日,两家公司分别对外宣布,自5月17日起,各自停止向乘客端发放打车补贴的优惠政策。

  (三)市场流动风险

  1.高杠杆率。尽管大多数P2P网贷平台承诺“包赔本金”,但几乎没有相应的资本去约束和保证。国内部分P2P网贷平台对出资人的本金提供相应担保,但这种本金保障模式很有可能将出资人面临的信用风险转嫁给P2P网贷平台,从而形成流动性风险。以“人人贷”为例,2012年,该公司网贷平台总成交额为3.54亿元,但风险保障金总量仅为0.03亿元,超担保杠杆100倍以上。2013年,仍然远超担保公司杠杆10倍规定,而机构担保成交笔数占比也相对较低。在网贷公司杠杆率极高的情况下,若坏账率大规模出现,将超出自身偿付能力,会因流动性不足给网贷公司带来灾难性打击。

  2.资金集中赎回。“余额宝”作为客户购买的基金产品,不属于客户备付金的缴存范围,支付宝公司就不必为转存的资金缴存备付金。在以转出或支付的形式赎回基金的过程中,支付宝公司只能利用本公司的自有资金或客户备付金垫付基金赎回资金,才能实现实时到账。在利率上下限进一步开放的情况下,若银行通过上调存款利率而使收益水平达到或超过互联网相关投资理财的收益水平,就将吸引大量资金从互联网融资平台回流至银行,由此可能会引发流动性风险。自2015年4月24日起,支付宝公司调整转出到账时间,5万元以下的转出,仍可实现“T+0”完成,超过5万元且在工作日15点以后申请的转出,需要2个工作日才能到账。如此一来,流动性风险在一定程度上有所降低。   (四))资金安全风险

  根据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的,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存款账户存入备付金,从而实现大量“碎片化”资金的转移和清算。《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明确,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必须全额缴存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虽然对客户备付金存管进行了明确,但是账户资金调配权在互联网金融机构手中,仍然存在资金被挪用的风险。同时,相关办法未明确擅自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以及客户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处罚措施。

  三、政策建议

  (一)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原则

  近年来,关于互联网金融如何监管,一直是互联网金融发展中一个不确定的问题,无论是监管部门、研究机构,还是有关专家学者,存在不同的看法。互联网金融监管要把握五个原则:一是监管的必要性,二是监管的一般性,三是监管的特殊性,四是监管的一致性,五是监管的差异性。国内互联网金融需要适度监管和协调监管并重,以行为监管和功能监管为主,以审慎监管为辅,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准确把握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属性和发展规律,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应逐步建立起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对不同风险特征、不同规模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管标准。

  (二))发挥行业自律管理作用

  对于互联网金融这一市场自发形成的业态,行业自律比政府监管会更为灵活,作用空间会更大,效果会更明显,自觉性会更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国内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的程度与效果、行业发展的有序或无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监管的态度和强度,作为政府监管的有益补充,行业自律组织将发挥自律管理的重要作用。在制定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规则和标准,引导行业健康发展,特别是在全行业树立合法合规经营意识,强化整个行业各类风险防管能力,加强公平竞争,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和经营秩序等方面,应尽快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

  (三))加快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建设

  互联网金融离不开法律法规的保障,应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对其组织形式、准入资格、经营模式、风险防范、监督管理和处罚措施等进行规范。一是在相关法律出台前,进一步提高前瞻能力,在现有法规、制度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动态修订、补充与完善,弥补现有监管制度在覆盖互联网金融方面的空白。二是加快互联网金融技术部门规则和国家标准的制定,互联网涉及的技术环节较多,如系统软件、数据保护、密钥管理、客户识别、身份验证等,对于互联网金融国家标准的制定工作,应尽快提到日程上来。

  (四)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制

  金融业监管的严格性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自由性存在显性冲突。网络融资是否要纳入社会融资总量、虚拟货币是否要纳入金融监管范畴,余额宝等货币市躇金投资的银行存款是否要纳入存款准备金管理,网络融资平台是否要纳入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等,这些广受社会关注的问题应尽快予以明确,为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发展提供依据。此外,对于可能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苗头和隐患,坚决划出“红线”,列出“负面清单”,不能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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