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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职业年金的科学管理和功能最大化研究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7-07-12

高校职业年金的科学管理和功能最大化研究

  简单来说,高等学校在职业年金制度实际的设计与管理过程中,应当充分依据我国养老保险改革的要求,从各方面来完善养老保险“三支柱”模式,从根本上来解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养老保险金待遇差距过大问题,消除二者之间的矛盾,促进我国养老保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鉴于此,本文拟对高等学校职业年金的科学管理和功能最大化展开研究。

  一、职业年金治理结构分析

  从本质上来说,在职业年金制度体系当中,其所涉及的人员组成,主要为高等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监管部门以及专为职业年金制度成立的决策机构。由于高等学校主体具有分散性的特点,为了提高管理效率、便于管理资金,一般都是委托社保经办部门承担委托人职责。对于高等学校来说,职业年金计划的主要受益人就是高校教职工。专业机构担任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对职业年金管理进行监督。通常,为了更好地管理职业年金,很多高校都会成立专门的决策机构,由该机构依据相关法律制度来负责具体事宜。职业年金治理机构的主要职能,具体来说,就是社保经办部门作为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受托合同;受托人与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签署委托合同。

  上述主要干系人分工合作,共同管理职业年金基金,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二、高等学校职业年金的科学管理

  (一)职业年金统筹层次

  在进行高等学校职业年金的管理过程中,根据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及职业年金基金管理特点等因素,采取省级层面职业年金统筹管理,将更有利于发挥职业年金的积极作用和效能。第一,由于职业年金在资金归集、待遇计发等方面直接与基本养老保险挂钩,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首先要实现省级统筹,进而实现全国统筹。从长远来看,职业年金采取省级统筹,可以较好地实现与基本养老保险同步发展,避免出现因统筹层次过低而导致的碎片化问题。第二,职业年金省级统筹的模式,将更有利于人才跨行业、跨区域流动,提高单位人员素质。另外,这种模式也更有利于资金的统一管理与应用,有利于发挥计划基金资产投资的规模效应,确保基金资产能获得长期、稳健的增值收益。

  (二)职业年金计划模式

  根据我国相关文件的规定,高等学校的职业年金计划模式,需要体现出如下几个方面的特点:第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在京高等学校,需要建立1―N个职业年金计划,然后根据计划再进行估值和权益分配。这些高校的每个职业年金计划中,只能有一个受托人和托管人,但投资管理人可以有多个,高校可以根据具体资产规模来确定投资管理人的数量;第二,每个高等学校参加一个职业年金计划。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高等学校建立职业年金计划与集合计划模式相近,高校在单位账户架构中,建设专门的独立账户,对资金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和投资运作。计划设置多样,可以是统一的计划,也可以是分散的多个计划,统一计划有助于职业年金统筹管理,不足之处是面临的风险比较集中,也不能考量到各类参加单位的具体特点。在实践中,职业年金计划的设立,可以根据单位缴费来源,具体分为财政全额供款、财政差额供款和自收自支等类型,根据相应的类型来建立各自相适应的职业年金计划。

  三、高等学校职业年金的功能最大化策略

  (一)建立强制性职业年金制度

  从根本上来讲,我们在进行高等学校职业年金制度建设时,首先要降低高等学校基本养老金替代率,这样,将能够为职业年金制度建立提供基础保证和空间保证。通过建立强制性的职业年金制度,可以保持高等学校职工养老金总体水平,不会因改革而出现降低,同时,也使基本养老金替代率水平逐步下降。在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例如,美国、瑞士、荷兰等国,其基本养老金替代率水平都非常低,一般在30%左右。而我国与这些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我国高等学校建立基本养老金,主要目的是保证高校教职工的基本生活,为其退休之后的生活提供基本经济保障。而职业年金制度是由政府强制建立的,它就具有强烈的强制性色彩。作为养老保险的补充,如果高等学校缴纳职业年金,在降低基本养老金替代率后,高校教职工的收入也会维持在一个相对合理的水平,养老金总体水平不会发生大的波动。这样,将有助于推动高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顺利进行,确保新旧制度实现平稳过渡。

  (二)规范职业年金费用的筹集

  职业年金制度是相对独立的制度,在具体实践中,高等学校应当为教职工设立专门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对资金进行独立管理。整体来看,高等学校职业年金费用的筹集,主要采取国家、高等学校及个人共同缴费的筹资模式,三方分别负担不同的缴费比例。以上海市为例,当前上海市高等学校的养老保险费也采用大多数地区的标准,也就是由高等学校和个人共同缴纳,缴费标准分别为单位工资总额的22%和上年度月均工资的8%。在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后,单位缴费标准会保持原有水平或提高,个人缴费标准不变。另外,也可以对原来的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进行调整,个人缴费标准从8%调整为4%,然后,再按4%缴纳职业年金。单位缴纳22%的标准不变,其中,保持3%计入个人账户的政策,然后,将剩余的19%按照高等学校职工贡献大小,采取差异性方式,记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在教育改革不断深化的背景下,高等学校分类改革完成后,社会公益类高等学校成为主体,国家主要通过财政拨款的形式,来间接承担职业年金的缴费义务,以及新旧制度过渡期间的转制成本。

  (三)建立绩效工资激励机制

  建立绩效工资,有利于激励高等学校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工作效率与质量的提升。在建立绩效工资激励机制时,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校发展目标、人力资源战略任务和岗位实际特点等,科学分配绩效工资各项目、各元素的比例及价值计量标准,确保绩效工作客观、公正。为此,高等学校需要全方面考量绩效工资的各个项目、各个元素,科学、合理地建立起完善的绩效工资激励机制,保证绩效考核结果全面、公正、公平。首先,绩效考核要具有科学性和全面性,不仅要考核教职工的职业技能、职业态度、业务能力,也要考核教职工的职业素质与道德修养,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出绩效考核的价值。其次,绩效考核方法要合理,定性考核是从整体上考核教职工的整体素质,侧重考核教职工的工作态度、工作积极性、人际关系、团结协作性等职业素质;定量考核主要侧重考核教职工的教学水平、学术能力等职业技能,在考核的时候,要将教职工的科研课题等级和数量、论文发表数量及等级、学生成绩等纳入考核范围。在进行实际绩效考核的时候,要根据教职工的具体情况,将定性和定量方法结合起来使用。再次,绩效考核体系要完善,高等学校要立足被考核者的岗位职责、职级、学科特色及个人性格等,借助理学、心理学等相关学科指导,建立起科学合理的考核体系,从而促进绩效考核成效不断提升。

  (四)完善职业年金待遇支付

  在高等学校职业年金制度颁布后,无论是在职教职工,还是新参加工作的教职工,都同样根据新的养老金制度缴纳养老保险,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对于新入职的教职工,只要符合基本养老金申领条件,在设立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后,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两种模式进行申领。如果选择分期支付,那么,在教职工退休后,以退休时其职业年金账户上的存储额为基数,结合其预期寿命,用总额除以预计支付月数,就可以计算出其每月领取的职业年金;如果选择一次性支付,教职工就可以依据政策,一次性只去其个人账户上的职业年金。对于新制度实施后退休的教职工,其养老金的构成主要包括三部分,即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根据新制度标准,这部分人的养老金水平总替代率应当保持在60%―70%左右,养老金总水平不低于旧制度水平。对于在新制度实施前就已经退休的教职工(老人),则不再按新制度执行,依照原来养老保险政策进行养老金支付。尽管短期内,高等学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国家财政负担,但从长远来看,将有利于缓解国家财政压力,因为国家已经为新人和中人提前支付了养老金。

  总而言之,职业年金作为现行养老保障制度当中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关系到我国的国计民生,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为国家财政减轻了负担,并为公职人员的退休生活增加了一层保障,这就要求职业年金具有政策强制性。因此,我们必须要充分重视高等学校职业年金的科学管理问题,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促进职业年金功能的最大化。

高校职业年金的科学管理和功能最大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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