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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视角下农村社区协同治理的影响因素研究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7-07-14

信息化视角下农村社区协同治理的影响因素研究

  [中图分类号]F3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6)07-0031-08

  一、引 言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加速,农村基层社会结构发生着变化与调整,原有的村庄组织化治理模式已经不再适合现代开放和流动社会发展的要求,农村基层治理的转型不可避免。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做出了“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加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完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乡村治理机制”的重要指示。截至到2009年,我国超过11%的村庄开展了农村社区的建设工作,涉及的农村居民过亿,农村社区建设进程取得了一定的成就。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推进以党组织为核心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完善农村基层自治机制”的指示。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我国的农村社区迅速发展,新的治理主体不断涌现,基层农村的治理从传统的“乡政村治”向新型的“多元共治”的方式过渡,作为社会基层单位的农村社区形成地方基层政府和社会自治组织的协同治理模式是一种必然。20世纪90年代,国务院国家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成立标志着我国掀起了一股社会信息化建设的浪潮,社会和企业信息化投资热情空前高涨,国家信息化工作进程迅速。并且,社会信息化的发展为我国的社会管理和政府治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工具和手段支撑,在和谐社会的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那么,信息化能否对我国社会基层的农村社区治理工作产生影响,信息化是否可以成为改善农村社区协同治理的有效途径是一个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的研究主题,因此,本文从信息化的角度出发研究农村社区协同治理的影响因素问题,探究社区信息化与农村社区协同治理的作用关系。

  二、相关研究进展

  在中国知网(CNKI)数据库中,以“农村社区”和“协同治理”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只能找到4篇切合主题的相关研究论文,并且目前对于农村社区协同治理的研究主要以理论分析为主,这说明农村社区协同治理是一个较新的学术研究主题,还有很多问题需要深入探索。国内学者李增元(2013)对协同治理在农村社区治理中的作用进行了研究,指出多元参与、协同合作的农村社区治理模式能够化解社会基层矛盾、维护社会个体权益、提升政府公信力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解决农村社会发展中的诸多问题[1]。董进才(2014)研究了农村社区协同治理模式的构建问题,指出农村社区多元协同治理结构的主体应该包括党组织、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居民委员会(居委会)、监督委员会和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农村社区协同治理通过协调统一、民主参与、资源配置、多元投资和监督约束5种机制实现,具体体现在党的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和民众参与4个实施路径上。并且从地缘组织和业缘组织协同的角度分析农村社区协同治理机构的形成问题,指出农村社区协同治理模式的形成离不开科学的农村社会管理决策机制、具有组织力量保证的监督机制和多方积极参与的农村社会管理激励机制[2]。而在信息化与社区治理关系的研究方面,顾昱(2010)研究认为应该把孤立的政务系统联接起来,以整合农村社区分散政务数据信息资源,从而提高农村社区管理和业务的协同,实现农村社区的协同治理[3]。徐峰,程永强和郭婷(2012)对于社区信息化与社区“社会网络”的关系进行了研究,指出社区服务信息平台的建设能够改善邻里关系,提供便利的社区服务,协同社区日常工作,从而实现社区的和谐建设与发展[4]。黄家亮(2014)对于信息化与社区治理模式创新的研究,指出社会信息化的发展为农村社区治理模式的创新带来机遇,并以杭州上城社区信息化模式为例分析认为,社区信息化手段的运用能够实现社区治理模式的创新,促进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复合治理模式实现[5]。由此可见,从理论分析来看,社区信息化能够对社区治理的改善起到促进作用,但是,信息化与社区治理的关系仍然缺乏实证研究和量化分析的验证,尤其是针对新型农村社区形成的协同治理模式,信息化对于农村社区协同治理的作用机理还尚不清晰。因此,本文依据问卷调查的数据,基于协同理论研究社区信息化与农村社区协同治理的作用关系,从而为农村社区协同治理体系地完善和治理绩效地提升提供理论参考和对策建议。

  三、农村社区治理系统协同度的测度研究

  在农村社区协同治理模式中,基层政府及党组织是社区治理的重要主体,而农村社区的自治组织包括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中心和农民合作组织等都是农村社区治理的另一个重要主体,当然居委会又是自治组织中的治理核心。并且两种治理主体之间只有实现良好的协同关系才能够提升农村社区的治理绩效,改善农村社区居民的生活,推进农村社区的发展。基于系统理论中的协同理论,从治理主体的差异来看,农村社区治理体系其实是一个复合系统,这个复合系统由政府组织的治理系统和自治组织的治理系统两个子系统组成,而两个子系统之间的协同程度决定了农村社区治理系统的整体功能,两个子系统的协同程度越高,农村社区的治理绩效会越高。利用协同理论中的复合系统协同度模型可以测量农村社区治理中政府组织治理系统和自治组织治理系统的协同程度。目前,复合系统协同度模型在经济、管理和环境等领域都有所应用,用于测量经济系统、管理系统和环境系统中子系统的协同程度(刘志迎等,2012;石丹等,2015;范厚明等,2015;任耀等,2015)[6-8]。系统协同测量的基础是其子系统的有序程度,首先利用系统有序度模型测量两个子系统的有序程度。设两个农村社区协同治理中政府组织治理系统和自治组织治理系统分别用G和S表示,两个子系统发展的中序参量变量用fi=(fi1,fi2,…,fin)表示,其中,n≥1,βij≤fij≤αij,j∈[1,n],αij、βij分别为第i子系统和第j序参量的最大值和最小值。系统序参量分量fij的系统有序度表达式为:   ui(fij)=■,j∈[1,m1]■,j∈[m1,n] (1)

  式(1)中,ui(fij)∈[0,1],其值越大表明序参量fij对系统有序的影响越大。

  利用式(2)求得序参量fj对子系统G或S的总影响ui(fi)。式(2)中,ui(fij)∈[0,1],ui(fi)的数值越大,说明子系统有序度就越高。反之,系统的有序度越低。

  ui(fi)=■wjui(fij),其中wj为权数,wj∈[0,1]且■wj=1 (2)

  由式(1)和式(2)可知,系统有序度测量的基础是描述政府组织治理系统和自治组织治理系统两个子系统序参量指标数据的获得,在对已有相关文献研究的基础,参考秦位强等(2008)、侯麟科等(2009)和王荣庆(2012)对农村基层治理中基层政府职能和定位的研究结论[9-11],本文建立了农村社区协同治理中政府组织治理系统的测量指标体系,主要从指导作用、决策作用、协调作用和服务作用4个方面描述基层政府组织治理系统,这4个一级指标代表控制政府组织治理系统的序参量,在这4个一级指标下面,又各包括两个二级指标项,这些二级指标项主要是阐述一级指标的问题项,具体的问题内容如表1所示。

  同时,参考李晓燕等(2014)和乐章等(2015)对农村基层治理中自治组织职能和作用的相关研究结论[12],建立农村社区协同治理中自治组织治理系统的测量指标体系,本文从经济职能、生活职能、服务职能和监督职能4个方面去描述农村社区自治组织的治理系统,即这4个一级指标是控制农村社区协同治理中自治组织治理子系统的序参量,在这4个一级指标下面,又包括两个二级指标项,这些二级指标项主要是阐述一级指标的问题项,具体的问题内容如表2所示。

  基于表1和表2的两个农村社区协同治理子系统的测量指标体系形成调查问卷,并利用调查问卷对山东省济南、青岛、烟台、潍坊、威海、泰安、临沂、淄博、济宁、莱芜、德州和聊城12个地市区域内的40个农村社区进行了两次问卷调查。两次调查时间间隔为1年,每次调查针对同一农村社区的相同调研对象发放问卷,每个农村社区发放问卷10份,两次共发放问卷800份,即每次发放400份。第一次收回问卷378份,其中有效问卷352份,第二次收回问卷383份,其中有效问卷361份。为了保证研究数据的质量,对于有效问卷数量低于5份的农村社区进行了剔除,剩余的有效社区样本数为36个,有效样本的分布状况如表3所示。

  对于两个子系统测量指标体系的二级指标即问题项,根据农村公共管理专家意见,其权重各占50%,即每1个一级指标项的得分为二级指标得分的平均值。由此可以得到农村社区治理的8个一级指标即(G1,G2,G3,G4)和(S1,S2,S3,S4)的数据。将这8个一级指标的数据分别代入式(1),式(1)中的m1=3,即1与5的平均数,由此可以求得36个样本农村社区两次调查中8个序参量指标分别对其所属子系统(G或S)的影响。第一次调查数据中8个一级指标(G1,G2,G3,G4)和(S1,S2,S3,S4)的影响值包括数据集A1=[u1(G11),u1(G12),u1(G13)…u1(Gij)]和A2=[u1(S11),u1(S12),u1(S13)…u1(Sij)],i=1…4,j=1…36。第二次调查数据中8个一级指标的影响值包括数据集A3=[u2(G11),u2(G12),u2(G13)…u2(Gij)]和A4=[u2(S11),u2(S12),u2(S13)…u2(Sij)],i=1…4,j=1…36,。由于数据量较大且为中间变量数据,因此,具体的数值不在文中再详细列出。而对于式(2)中的一级指标权重即序参量权重wj,本文采用层次分析法即AHP的方法,在相关农村公共管理专家打分的基础上产生,形成两个4×4的判断矩阵,如图1所示。

  根据判断矩阵利用AHP的方法,可以得到农村社区协同治理中政府组织治理系统的测量指标权重w1为(0.300 0.300 0.190 0.210),农村社区协同治理中自治组织治理系统的测量指标权重w2为(0.300 0.220 0.220 0.260)。在此基础上,将A1,A2,A3,A4的数据代入式(2)可以得到第一次调查中36个样本农村社区协同治理中两个子系统的有序度数据A5=[u1(G1),u1(G1),u1(G3)…u1(G36)]和A6=[u1(S1),u1(S2),u1(S3)…u1(S36)]以及第二次调查中36个样本农村社区系统治理两个子系统的有序度数据A7=[u2(G1),u2(G2),u2(G3)…u2(G36)]和A8=[u2(S1),u2(S2),u2(S3)…u2(S36)],将A5,A6,A7,A8的数据代入到复合系统协同度模型中,模型如式(3)所示,能够计算出农村社区协同治理系统的复合系统协同度数值C=[c1,c2,c3…c36]。

  c=δ■

  其中,δ=1,■[u1(fi)-u2(fi)]>0-1,■[u1(fi)-u2(fi)]<0

  fi=Gi,Si(3)

  基于式(3)测算出36个样本农村社区政府组织治理系统和自治组织治理系统的协同程度,即农村社区协同治理系统的协同度。系统协同度反映了农村社区的协同治理状况。36个样本农村社区协同治理的系统协同度如表4所示。

  由表4的数值及其数据统计特征可以看出,样本农村社区治理系统的协同度数值呈现出一种参差不齐的情况如图2所示,最小的治理协同度数值不足0.1(0.0852),最高的治理协同度数值接近0.5(0.4596),两者的数值相差4倍以上,并且数据的偏度数值较高,这说明我国农村社区的治理状况处于一种较为不平衡的情况,而系统协同度的均值只有0.2080,农村社区治理协同度的整体水平不高,这说明农村社区的协同治理体系和模式还有待完善。在求出样本农村社区治理系统协同度数值的基础上,下一步需要对治理系统协同度的影响因素进行研究。   四、社区信息化对农村社区协同治理的影响研究

  黄家亮(2014)和宋煜(2014)的研究认为信息化能够为社区发展提供新的机遇,并且推动社区治理模式的创新[5,13],而李曼(2009)的研究指出社区信息化能够有效地提升农村社区的社会资本积累,从而改善农村社区的治理[14]。那么社区的信息化能否有效影响农村社区的协同治理状况?如何产生影响?在对样本农村社区协同治理状况进行测评的基础上,接下来需要对样本农村社区的信息化水平进行有效评价。本文参考邹凯等(2008)和武建军等(2010)在社区信息化评价方面的研究以及刘世洪等(2008)和杨诚等(2009)对于我国农村信息化评价体系的相关研究[15-18],同时,结合考虑日本学者小松琦清介提出的信息化指数模型和我国农村社区发展的实际情况,构建了一套农村社区信息化水平的评价体系。该评价体系主要分为4个一级指标,包括社区信息化基础设施,社区信息化环境建设,社区信息化业务应用和社区信息化服务推进4个方面。社区信息化基础设施主要评价社区居民和居委会的信息化设备的配备情况;信息化环境建设主要评价社区信息化建设的硬件条件:信息化业务应用主要评价社区信息系统建设和业务应用情况;社区信息化服务推进主要评价社区信息化推进的服务支持状况。而这4个一级指标又分别包含若干子指标(问题)来描述,农村社区信息化评价指标体系如表5所示。

  利用表5的农村社区信息化评价指标体系形成信息化的调查问卷进行数据收集,由于农村社区信息化问卷中一级指标下的问题项均大于2个,比协同治理问卷要复杂一些,因此,要对社区信息化调查问卷的质量进行评估。为了保证问卷设计的一致性和可靠性,首先对6个样本农村社区的居民和居委会工作人员发放了60份问卷,进行了一次小规模的问卷调查。收回有效问卷57份,依据收集的数据利用SPSS软件对一级指标下的二级指标问题项进行了探索性因子分析。因子分析的结果表明,二级指标项通过了KMO和巴特利球形检验,且所有的二级指标在其公因子上的载荷超过了0.5,这说明问卷的设计具有较好的一致性和可靠性,可以用于相应的调查研究。然后进行农村社区信息化调查问卷较大规模的发放,信息化问卷是与协同治理问卷调查一起,针对相同的农村社区进行发放的,两次问卷的发放仍然是相同的调查对象。两次调查收回的有效问卷超过5份的农村社区数量为39家,包含了协同治理调查中36家有效的样本农村社区。对于调查的二级指标即问题项的得分仍然采用平均值进行处理,而一级指标的数值通过二级指标的加权求和得到。对于一级指标的子指标权重(w3,w4,w5,w6),同样利用层次分析法(AHP),在农村信息化专家打分的基础上,分别建立4个判断矩阵,从而得到4个一级指标的二级子指标的权重,4个判断矩阵如图3所示。

  根据图3 的农村社区信息化4个一级指标的判断矩阵,利用层次分析法得到的4个一级指标的权重为w3(0.200 0.280 0.150 0.370),w4(0.274 0.399 0.194 0.133),w5(0.214 0.214 0.214 0.214 0.144),w6(0.153 0.226 0.315 0.153 0.153),基于4个权重通过加权求和可以得到4个农村社区信息化一级指标的数值,为了消除异方差带来的影响,在本文的研究中对4个农村社区信息化一级指标数值进行了取自然对数(ln)的处理,处理后的数据特征如表6所示。

  根据信息化基础设施(lnI1)、信息化环境建设(lnI2)、信息化业务应用(lnI3)和信息化服务支持(lnI4)的数据,本文利用回归分析研究农村社区信息化对于农村社区协同治理的影响作用,由于农村社区的治理系统协同度数值均是0~1的数值,因此,需要利用截尾回归模型即Tobit回归模型进行农村社区信息化对于农村社区协同治理的影响作用研究,模型如式(4)所示。

  C1j=α+βlnIij+uij (4)

  其中,C1j代表样本农村社区的协同治理度,Iij是农村社区信息化的4个一级指标,uij是随机误差项,其中i=1…4,j=1…36。β是农村社区信息化对农村社区协同治理的影响作用系数,α是截距常数项。将农村社区协同治理度的数值C1i和4个农村社区信息化一级指标(lnI1,lnI2,lnI3,lnI4)的数据分别带入式(4),利用Eviews6.0软件得到的Tobit回归分析结果,如表7所示。

  根据表7的回归分析结果可以看出,信息化基础设施(lnI1)和信息化环境建设(lnI2)两个信息化指标对农村社区治理协同度的影响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而信息化业务应用(lnI3)和信息化服务支持(lnI4)两个信息化指标对农村社区治理协同度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这说明目前农村社区居民和治理组织的信息化设备配置没有明显地推动农村社区的协同治理,而农村社区信息化环境的建设和完善也没有对农村社区协同治理程度产生明显的提升作用。这说明从社区信息化的角度来看,信息化基础设施和信息化环境建设并不是提高农村社区协同治理程度的关键因素,对于信息化设备的合理应用和对信息化应用服务支持、引导和激励才是更为重要的。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农村社区居民和治理组织的信息化设备越来越完善,并且信息化环境也在迅速改善,但是,信息化的工具和手段没有能够较好地用于改善农村社区的治理绩效。如果这种情况持续下去,那么就有可能出现类似于“信息技术生产率悖论”(The Productivity Paradox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Brynjolfsson & Hitt,1993)的情况[19],即信息化的投入没有能够产生相应的绩效改善作用。因此,基于信息化手段改善农村社区治理绩效的重点应该是信息化工具应用的引导和支持。因为在信息技术的应用过程中经常会存在一种“组织抵触惯性”(Organization Defensive Routines)的现象(Argyris,1990)[20],尤其是在农村地区,由于农村居民本身的生活环境、经济条件和学历背景等方面,其对于信息技术工具应用本身就难以掌握,而且农村地区的管理部门和治理组织内部又缺乏信息技术方面的专业人才,这使得先进信息技术工具的使用存在很大障碍。而且社区信息化的推进要求改变社区服务部门和治理组织的日常工作习惯,从而造成工作人员对信息化产生抵触情绪。因此,必须从技能培训、业务支持、人才引进、政策激励和服务创新等多个方面采取措施,以提高农村社区信息化的正向影响作用,进而改善农村社区居民的生活。   五、结论与对策建议

  本文根据36个样本农村社区的调查数据,针对农村社区信息与对农村社区协同治理研究的作用关系进行了分析,从而得到以下研究结论并给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第一,根据复合系统协同度模型测算出的样本农村社区治理协同度的数值,可以看出,目前农村社区的协同治理方面呈现出一种参差不齐的状况,部分农村社区的基层政府与自治组织之间没有能够形成良好的协调机制,共同提高农村社区治理绩效和居民生活满意度,这说明农村社区的发展具有不平衡和差异性的特征,因此,必须采取多种措施完善农村社区的协同治理模式。

  第二,社区信息化是有效提高农村社区治理协同度的重要途径,但是,产生关键作用的不是信息化基础设施的配置和信息化环境建设,而是信息化工具的业务应用和服务支持。这表明,目前对于农村社区的信息化推进并不是简单地进行信息化硬件投资的问题,需要转变发展思路,在持续投入的同时更加注重居民和社区工作人员的信息化工具的合理应用和良好掌握。社区信息化对于农村社区协同治理的影响机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互补机制和互动机制。首先,在互补机制方面,由于在地方政府的日常管理中尤其是对基层组织的管理经常会出现管理职能缺失的状况,而农村社区的信息化能够加强基层政府和社区治理组织的联接,从而使得双方发现对方的职能缺失部分,进而优化双方的资源配置,实现管理职能和治理能力的互补,从而推进农村社区的发展。其次,互动机制方面,农村社区的信息化能够实现政府基层组织和自治组织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从而形成新形式的“政府―社会”关系。信息化是基层政府和自治组织互动的纽带,能够使基层政府和自治组织的互动更加频繁、紧密和便捷,两者之间的协调和合作变得更加容易,并且基层政府和自治组织在农村社区治理方式上的创新能够较好地相互借鉴和学习。同时,信息化为基层政府和自治组织实现了管理数据的交互,从而为社区治理的总体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而基层政府对于农村社区公共管理信息平台的搭建,更能够起到联接中介的重要作用,实现所属区域内农村社区之间的互动和合作。因此,通过社区信息化业务应用和信息化服务支持能够有效推动资源配置合理、治理职能互补和多元主体互动的农村社区协同治理体系的形成。

  第三,农村社区信息化的治理绩效提升作用的关键是信息化在业务上应用和对信息化的服务支持。因此,需要从多个方面采取措施去提升信息化工具在农村社区业务上的应用和加强对农村社区信息化的服务支持和推进。首先,必须加强农村社区信息化工具的使用技能培训。包括对社区治理组织的工作人员的计算机和软件系统应用技能的培训以及对农村社区居民的信息化基础工具使用的义务性指导。其次,提升基层政府和社区治理组织人员中信息技术工作专业人员的比例。加大相关专业人员的引进,一方面能够使信息化设施得到高效的应用,另一方面为信息化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服务支持提供人员保障。再次,农村社区信息化的推进需要政府的政策激励与支持。对于基层政府而言,其对农村社区信息化推进的积极性可能不是很高,这是由于一方面农村社区信息化建设很难在短期的地方政绩中显现出来,另一方面信息化的发展实际上增加了社区居民和社会组织对基层政府的监督能力,使得基层政府感到更受束缚。因此,这就要求我国政府必须建立一套针对农村社区的多层次信息化绩效考核体系,通过全面的信息化绩效考核,能够有效地避免单一地注重信息化硬件投资的信息化建设措施,同时,能够提升农村社区信息化建设的绩效改善作用。并且,将农村社区的信息化绩效纳入到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体系中去。最后,应该积极推进农村社区信息化的创新型应用。新的社区信息化应用方式,包括社区服务信息平台、社区论坛网站建设和社区微信群的建立等都能够加强社区内外主体的网络联接,推动新型协同治理模式的发展,从而大大改善农村社区的治理绩效和居民生活水平。

  第四,由于时间上和资源上的限制,本文研究的调查样本对象数量有限,并且对于样本农村社区的跟踪时间较短,主要是针对一年内的截面数据的研究,因此无法得到更深层次的研究结论。在今后的深入研究中,在增加调查样本数量的同时,通过持续关注农村社区的治理状况变化进一步分析社区信息化对农村社区治理绩效的深层次影响机制,进而形成更为全面的理论分析框架,得到更具有现实价值的研究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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