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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权审计控制效果浅析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7-07-24

税收征管权审计控制效果浅析

  我国税收征管权是通过《税收征管法》等相关法律规章赋予的,通过这些法律法规的授权保障我国税收工作的实施。但我国在实施收税的过程当中,出同了许多异化的现象,例如核算企业逃税情况严重、人为调整税收进度、税务机关缺乏独立性等,这些情况导致我国税收管权的力度处于一个连续状态。但值得庆幸的是,我国审计部门针对这些问题加强了我国税收管权的违规行为,很大程度上规范了我国税收制度的秩序。

  一、审计或鉴证类报告阐述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2006年全国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检查的通知》,文件明确将中介机构服务收费列为清理规范对象的情况,为取得地方政府与企事业单位的支持,税务机关在具体实际工作中应注意以下两点:第一,各级税务机关不得多次要求纳税人报送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或鉴证报告,一般只要求纳税人报送注册税务师一次到户,税种审全,环节审透,项目做齐,一次性收费的《税务审计报告》;第二,对《税务审计报告》与各单项鉴证报告的要求是:包括《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在内的,以上列举的各单项鉴证报告必须一次性做全,并且作为《税务审计报告》的附件。

  二、提出假设

  税收征管权审计控制效果主要通过以下指标进行衡量:应补缴税金、企业根据审计上交的税金、已补交税金占据应补交税金比例。纳税是企业的义务,经济效益好的企业,纳税金额也较多。如今我国有很多企业会利用会计政策进行企业利润操纵,并利用体制漏洞,进行偷税漏税等活动。主动申报金额多的企业,进行税收征管权限查出的违法违纪事件也较多,应该补交金额也越多。本文据此提出以下假设:假设一,某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金额越多,应补交税金也越多;假设二,某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金额越多,该企业向税务部门补交金额也较大;

  三、实证分析

  1.数据来源以及样本选择

  笔者收集了近几年税收征管权的相关有力数据信息,并分析《中国统计年鉴》以《中国审计年鉴》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这几种原则选择样本:第一,如果查验出往年数据缺省的样本,应将其剔除;第二,由于《中国审计年鉴》中提供的数据会由于年份的增加而发生口径的变化,导致样本的三个解释变量回归会发生较大的变化。

  2.变量设计

  此次研究税收征管权审计的控制效果通过三个变量来表示,即企业应补交税收金额数(LN AVE-STAX)、企业平均已补交税收金额数(LN AVE-ATAX)、企业已补交金额在应补交金额数量中的比重(PROP。其中AVE-STAX以及AVE-ATAE是代表税征管权控制效果的绝对指标,而PROP是相对指标。同时,本文还另外引进了三个解释变量,即主动纳税程度、年度虚拟、经济发展水三个变量通过这三个解释变量去检验这三者之间与税收征收管权审计控制效果的关联。对于第一个变量,笔者将(LN VTAX)作为替代指标。在检验年度审计控制效果的关联时,通过A1、A2、A3、A4.A5、A6分别表示2009、2010、2011、2012、2013、2014这六类时间的权力审计控制效果。假设年度虚拟变量A的审计活动发生在2009年,则A1=1,反之A1=0。另外几个年度的虚拟变量与此同理。

  四、结果阐述

  通过图1可看出该企业应补交的税收额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仅为54.48390万元、0.1791万元,平均补交金额为5.3278万元。从中可看出税收征管权在审计的监督下其控制效果较好,有效促进了被审计企业以及审计地区税收征管权的使用,并且纠正了税收征管权以往滥用权力的现象,使该企业的平均补交税款在5万元以上。

  五、总结

  1.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委托作注册税务师的鉴证业务

  “对纳税清算,各类资格、涉税事项认定,以及加计扣除、特别纳税调整等”;

  “对需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和税法规定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机关备案的重大事项,凡属专业性强、管理难度大、有利于防范税收风险、加强税收征管的”;

  “加强与司法部门的沟通与合作,拓展注册税务师参与涉税司法鉴定的业务领域,协助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对司法案件中重大、疑难的涉税事项进行专业鉴定”。

  鼓励、引导税务师事务所开发涉税服务高端市场,开展涉税服务特色业务。争取五年内,在新股发行、资产重组、股权转让、年报审计等上市公司有关业务,企业重大重组、资本运作业务,跨国公司、中央企业、大型民企等重点纳税人的涉税风险管理、战略咨询、产业规划业务,预约定价、税务调查、特别纳税调整涉外税收业务方面有所突破。

  2.未按规定报送注册税务师签章的审计报告的处理

  不予受理:对于按规定应报送《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报告》而不报送的,税务机关可不予受理。

  对纳税人及其高管人员参与有税务部门把关的各级地方政府、部门授予的任何荣誉牌、证(含A级纳税人)评选活动时,其单位相关年度未经税务机关检查又不能提供《税务审计报告》的,税务机关可不予受理。

  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税务中介机构参与税务监管的准入

  “涉税鉴证业务涉及到国家税收利益,政策性强,质量要求高,对于不具备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资质、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

  未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告的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对其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各地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如果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必须具备注册税务师执业资质,成立税务师事务所,加入注册税务师协会,纳入税务机关和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督管理。

  六、结语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部分企业在审计后的已补交税款在应补交税款中的比重有了下降的态势,其主要原因是由于社会制度的前进,我国审计机关加强了审计的力度,对相关地区与企业违规税款的查处也越多。为了促进与确保审计制度有效实施,我国政府应对政府审计的处罚权进行有效的改进,给予政府审计更多的处罚权,从而加强对我国企业的税收征管权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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