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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科生和台独分子之间——对民进党高层的一种法社会学考察

作者:佚名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6-01-10

(一)专业优势:法律人对政治技术的娴熟

  现代政治理论精深奥妙,本文不可能无限展开,以下仅分析两个具体的政治技术,即言辞活动和程序技术。[10]

1.言辞技术

  对于律师的最大看家本领:“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辞”——即辩论的功夫,人们都非常熟悉。关于法律人的这门技艺,韦伯也曾作了精辟的描述:“毫无疑问地,一个主张、一个说法,即使本身只有在逻辑上言之脆弱的论据支持……律师也可以挺身为它申辩并获胜。不过,他之所以会获胜,是因为他为这个主张或要求提供了一个在技术上言之‘有利’的论证。但是,一个在逻辑上言之有‘坚强’论据支持的主张或立场,惟有律师才能成功地加以处理。”[11]对此,我们也可以作这样的延伸:律师擅长辩论,并非是纯粹的、低级的“专长口舌”。它与善于街头漫骂者等区别在于:他的雄辩的背后是对语言概念的透彻理解和精确使用,是对逻辑推理技术的娴熟掌握。而所有这些,得益于他们在法学院及执业实践中长期的学习和训练。尽管韦伯所指的是二十世纪初的德国,但这种趋势在二十世纪愈演愈烈,精通言辞技艺的法律人也就愈发游刃有余。

  在演讲这样一种政治模式下,一个竞选者若想要当选,最起码必须做到能说会道和善于交流沟通,换句话讲,这里的机会只属于那些演讲家或所谓的煽动家。而增强言辞的效果无疑是律师的手艺而非政治官僚的份内之事。律师职业说到底就是在说服力竞争的场所具有更有效地进行竞争的义务与权利的执业。按照政治学家李普塞特的观点,法律职业本身就需要某种政治技巧,法律工作可以使人受到最好的政治技巧训练,而政治领导人主要就是从这个职业中招聘的。[12]

  这一点在台湾政坛上也非常明显。在今年的选举中,选举内容与选前民意调查都优于对方的连战,输于陈水扁,绝非偶然及所谓的枪击事件所能左右。早在选前第一轮电视辩论中,两者的胜负就已露端倪。连战出自富贵人家,事业一直一帆风顺,尽管作为学者具有理性和逻辑的优势,但在具有长期街头抗议的经历的“菁英律师”——陈水扁面前,辩论技术明显不如。当时的民意调查就显示,陈水扁的支持率在辩论后获得了很大的上升。

  此外,法律人的辩论技术还处处表现在民进党对于其主张和诉求的美化包装和技术转化。例如“法理台独”,经过言辞技艺的转换,化为“本土认同”、“主体意识”等“在逻辑上有利的主张”,给“台独”披上了“正当性”的外衣;再如民进党当局在2004年进行的“3·20公投”,数次更改“公投主题”,最后确定两个几乎没有实质意义的主题,同样是通过这种言辞上的设计,达到使“公投”正当化、普遍化的政治目的——这种言辞活动是在政治实践中获得支持、赢得选票的确实手段,是在现代民主政治中实现“正当性”的必备技能。因此,不可将其作为“语言游戏”的雕虫小技或者简单的煽动手段而等闲视之。

2.程序技术

  另一项重要的政治技术是对程序的把握。正如同法律将价值判断转化为具体的程序和规范,法律人也具有将价值判断转化为程序问题的能力。这种能力包括对既有程序的理解和运用,以及制定程序的能力。但是出于政治目的,前者也可能表现为凭借对既有程序的了解而滥用程序或规避程序;后者则可能表现为通过形式规则的制定来达到实体的目的——在政治现实中,这两种情况往往是交织在一起的。

  民进党自从确立了“制度内”的政治路线,便一直注重程序的技术;在“执政”后更是如此,从“公投程序”的设计上可见一斑:由于将“公投”与“大选”在同时、同地“捆绑”举行,使得愿意投“大选”票而不愿投“公投”票的选民势必因为到场却不领“公投”票而使自己的政治倾向暴露,通过这种表面“合法”的程序来间接限制选民的选举自由(“不参加投票”也是参加选举的一种,也应得到保密)——如果没有一批精通程序的专业人士策划,如此“精巧”的伎俩确实是难以想象的。另外,民进党当局在“3·19枪击案”发生后立即启动“国安机制”,致使大批在政治上基本倾向国亲联盟的军警人员无法到场投票,也难免滥用程序之嫌。[13]

  这种对程序的滥用和规避属于“程序的代价”,但在一个基本健全的社会系统中,有能力对这种代价造成的损害进行自我修补。在台湾,无论是选前还是选后,对民进党当局这种滥用和规避程序的行为均不乏质疑和批评,选后进行的“选举无效之诉”等努力,也是通过程序本身对其进行修补——当然,这种修补是否成功,还需要时间来证明。

(二)角色优势:法律人对各种利益的代理与把握

  现代社会通过利益来整合异质单位的关系;在现代政治中,各种政治利益的协调与把握也成为至关重要的方面。在某种意义上,它也属于一种政治(统治)技术。就这一点,又和法律人的职业特征有密切关联。韦伯曾说,“用政党来从事的政治经营,也就是由有利益关系的人来进行的经营……最有效地处理客户的利益问题,是受过训练的律师的看家本领”;[14] 和韦伯的乐观相反,一百多年后美国的克罗曼描述了律师“被分裂的忠诚”:“一方面,他们被认为是客户利益的盲目拥护者,另一方面,又希望他们是法庭上政治的官员,责无旁贷地维护法律的完整”;[15]尽管他仍然认为对一个好律师而言,热心公益“是他技艺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但这种利益分歧及其所导致的道义冲突即使是“好律师”也无法完全解决;这种窘境随着从政律师进入政界——显而易见,克罗曼对法律人从政抱持着相当悲观的态度。[16]

  虽然韦伯和克罗曼所处的社会环境有绝大的不同,他们对律师从政的评价也正好是两个极端,但他们都指出了法律人处理利益的能力对其从政的重要影响,而这种影响是法律职业(尤其是律师)本身所造成的:(1)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一个利益共同体,有其自身的群体利益作为整合与互动的媒介;(2)出于法律本身的属性,使得法律人对社会整体利益有维护和协调的义务;(3)就律师而言,还有维护客户利益的职业伦理——由于从政法律人多为律师出身,所以这里特别关注律师的这种三层利益模式。如果与现代政党政治相比较,可以发现两者具有及其相似的利益模式:对于政党来说,(1)当然也有其独立的政党利益;(2)政治的属性决定了政党(无论是执政党还是在野党)的活动要极度关注社会整体利益;(3)各从政者也代表了具体的政治利益(例如,议员要关注本选区的利益、要“照顾”其经济支持者的利益,等等)。

  更值得关注的是两者在处理不同层面利益冲突的方法上的关联:关于“好律师能否也是个好人”的争论,其实就是律师忠于客户利益和忠于社会整体利益的冲突。尽管这一冲突远未解决(或许永远无法解决),但律师仍然活跃在社会中、并未因这一无法避免的冲突而消亡;究其原因,是律师(法律职业)共同体利益在其中起到了调节和转化的作用——职业共同体的利益,作为社会利益体系中相对独立的部分,一方面可以整合共同体内各种不同的具体利益,另一方面以整合的结果参与社会各一般利益的互动与博弈,在此过程中消减具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直接冲突。在历史上,各国的律师职业共同体在形成初期,无不因律师极端忠于客户利益、无视社会整体利益,遭到众多诟病;为了职业共同体的生存,律师业发展出维护“身份荣誉意识”的职业伦理,如法律援助等,以缓解社会对法律职业的压力。[17]如果从利益分析的角度看,这种职业伦理的发展,就是对法律职业共同体利益的维护:这种维护,一方面可以约束律师无限度地“以技能换利益”;另一方面强化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社会作用,即“运用法律并做法律容许的事情,纵然是为个别的利益,但实际上受益者却并不限于当事人”,[18]以此整合各具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另外,对法律职业共同体来说,无论是整合具体利益,还是参与社会整体利益的互动,都蕴涵着理性化、程序化的因素;这些因素也会影响外部社会环境,使社会整体也越来越呈现与这种理性化、程序化相协调之处。以共同体自身而言,可谓“以内部运动影响外部环境”[19]——这种影响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鲜明特征:其它职业共同体,如医师职业、教授职业、经理职业等,也都有各自的共同体利益,但少有能以共同体利益而对社会整体造成结构性影响的。这决非医师等职业在重要性等方面较法律职业有所不如,而是由于社会本身理性化的趋向、以及法律在社会结构中的普遍分布。

  作为律师的法律人从政,同样嵌在前述三层利益模式中,并且同样是通过政党利益来协调具体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更为重要的是,政党政治同样是“以内部运动影响外部环境”:只不过这种影响不是直接改变社会结构,而是将政党(及其所代表的社会政治基础)的各种需求通过政治手段转化为国家(地区)的政治需求,从而改变一国(或一地区)的政治结构。对于律师出身的从政者来说,无论是以共同体利益整合具体利益,还是将政党利益转化为带有普遍性的政治需求,都是驾轻就熟的——尽管政治和法律有所不同,但这种以理性作利益衡量、以规范作和平博弈的方式却是共通的,而这正是法律职业安身立命之所在。但是,如果说法律职业共同体促使社会结构加强理性化、程序化的共变由于符合“现代化”的趋向而带有积极的色彩;那么政党对政治结构的影响则很难笼统地加以积极或消极的评价、而与政党本身的特性有关了。

  以此考察民进党,可发现民进党在政治手段上确实擅长于对各种政治利益的整合与表达,无论是早期为赢得“政权” 而进行的政治活动,还是“执政”后的举动,无不是利用政党资源,以精细的利益计算、围绕规范进行社会整体利益的整合。[20]同样,任何政党都试图以自身的利益和要求来作为社会整体的政治需求,而拢有大量法律人资源的民进党在这方面则是得心应手:作为民进党意识形态和关键政党利益所在的“台独意识”,在民进党成立以来逐渐获得了台湾社会的大量认同(当然,这种认同是在“主体意识”、“台湾认识”等名目下进行的)。根据台湾政治大学选举研究中心的调查,从1992年至2003年,台湾民众认为自己“是中国人”的由24.2%下降至7.7%,认为自己“是台湾人”的则由17.3%上升至37.2%。[21] 尽管民进党的因素只是原因之一,但这毕竟反应了政党对社会政治意识的改变;再联系到2004年的领导人选举,民进党在经济乏善可陈、两大反对党互相联合的情况下,机巧地将选举议题从经济方面转到了台湾主体认同方面,使得反对党联盟一直处于被动,最终获得了大约一半的选票;与四年前得票率约三分之一的成绩相比更有所斩获——从政党政治的角度,民进党正是首先在社会规范允许的范围内,整合各具体的政治利益(成为除极少数激进“台独”以外各种“台独”势力的政治总代表),参与社会整体的政治博弈(通过选举、立法等政治方式,贯彻其党派的意志),最终影响了整个社会的政治倾向(例如,民进党“执政”之后出现全台湾“泛绿化”的倾向[22])。对于此种政治行为的评价,自无需本文赘述;本文只是强调法律人职业特征中,善于此种行为的因素、而且这种因素更具有一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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