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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对非税收入管理的影响

作者:龚经海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2-20
“非税收入”是近年来越来越被广泛使用的词汇,长期以来我国政府部门和理论界一直使用的是“预算外收入”的概念。随着财政管理改革理论与实践的不断发展,“预算外收入”已经越来越不符合财政科学管理的需要。2004年,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非税收入”正式取代“预算外资金”的提法,全国各地也纷纷将“预算外收入管理局”改为“非税收入管理局”,并印发《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06年,全国开始试行政府收支分类改革。这项改革必将对非税收入的管理产生影响。

一、从预算外资金到非税收入

1.概念的变化
预算外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其范围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计划(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审批建立的基金、附加收入等;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上缴资金;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也就是说,预算外收入主要是指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2.范围的变化
根据现行的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目前,预算外资金被划分为以下几个部分:一是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是预算外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外管理的基金、主管部门集中的收入等);三是事业收入(不含上述预算外收入);四是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五是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等。
非税收入与预算外收入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与预算外收入相比,非税收入是一个更为广泛的概念,它是指除了政府以税收形式获得的财政收入以外的所有收入,二者最主要的差别是将各种机构和组织利用国家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等获取的收入纳入进来,并与税收收入共同构成了完整的国家财政收入体系;预算外收入则是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3.含义的变化
第一,非税收入的提出,体现了政府对收入机制认识深化。
预算外收入是伴随着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调整和改革而不断膨胀起来的。1953年,我国预算外资金只有8.91亿元,相当于预算内收入的4.2%。“一五”时期,为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开始把原来预算内的一部分收入,放到预算外管理,国家财政资金开始分为预算内和预算外两部分,也才形成预算外资金这个特殊范畴。1978年,全国预算外资金为347亿元,相当于预算内收入的30.6%。在体制转轨和财政分权改革的过程中,我国预算外资金迅速膨胀。1992年,预算外资金为3855亿元,相当于当年预算内收入的97.7%。1993年,调整口径后,预算外资金收缩到相当于预算内1/3左右,但增长仍然迅速。1996年,预算外资金3893亿元,相当于财政收入的一半。
预算外资金本来是属于财政性资金,其所有权归国家、调控权归政府、管理权归财政,资金的收支应体现政府行为,体现国家意志。而多年来谁收费归谁所有、同时归谁使用的自主性观念相延成规,自收自支,自行管理,过分强调预算外资金的自主性,使预算外资金管理出现了恶性循环势头。有些单位从少收到多收、由乱收到随意收,把预算外资金完全当成了单位的“小金库”。
非税收入的提出,淡化了资金属性的问题,从税与非税两个方面划分了财政资金,既避免了资金所有权的争论,又完善了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机制,是对政府收入机制认识的深化。
第二,非税收入的提出,体现了政府管理方式的变化。
非税收入概念的提出,说明政府对于过去重资金管理方式转变到重资金来源渠道。“预算外收入”是对政府收入按照资金管理方式进行的分类,是相对于财政预算内资金而言的,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非税收入是按照收入形式对政府收入进行的分类,是相对于税收收入而言的,是市场经济的产物。
在管理方法上,政府非税收入对基金、国有资源(资产)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彩票公益金等不同类别的非税收入实行分类管理;在收缴模式上,政府非税收入从提高效率、降低征收成本的原则出发,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和单位征收。
第三,非税收入的提出,是部门预算改革不断深化的结果。
随着部门预算改革的不断深入,各预算单位都要编制综合财政预算,根据核定的预算支出标准,统筹安排财政拨款与预算外收入。但预算外收入的含义已不能包括部门预算中各单位全部的资金来源,由于一部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已经纳入了预算管理,因此,部门预算中的“预算外收入”仅仅包括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外管理的基金、主管部门集中的收入等内容,失去了原有的含义。为了准确全面地反映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收入来源,适应部门预算改革的需要,必须逐渐淡化预算外收入的概念,并用非税收入的概念来表述各种来源的收入。目前非税收入的主体还是预算外资金,但有的部门和行业仍可以利用自己的行业优势或者本身所拥有的各类国有资产(资源),取得大量其他形式的非财政拨款收入。非税收入的提出,可以完整地反映这些部门和行业的收支预算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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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政府 收支分类 非税收入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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