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论文网 >> 社会学论文 >> 社会其它论文 >> 两委矛盾:经验分析与理论批评论文

两委矛盾:经验分析与理论批评

作者:王金红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5-26



  如果我们用“两委矛盾”来概括霞村的这个案例,就会掩盖宗族势力斗争的真实本质,就会被选择性偏见所蒙蔽。

  案例5:2001年10月,湖南省湘潭市在“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出动170多名警力,将湘潭市山枣镇白沙村以村党支部书记陈定华为首的黑恶势力团伙20多人依法逮捕,使这个为害一方长达5年的黑恶势力团伙终于宣告覆灭。湖南省湘潭市山枣镇白沙村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农村,由于靠近白沙河,当地农民只好“靠河吃河”,以开挖销售河沙增加收入。从1995年以来,该村村民陈定华、谭文武为了长期霸占本村河段及其周边的河沙业务,为个人牟利,纠集地痞和打手,用暴力控制本地区河沙的开挖和销售业务,称霸一方,垄断沙场业务。在他们的经济实力有了一定基础以后,采取“红”、“黑”两道并用的方式,继续控制本地区的河沙业务。一方面,他们用金钱贿赂上级干部,靠结拜兄弟拉关系,两人先后入了党,1999年当上了村党支部书记和副书记,而且将根本不会记账、不懂财务知识的拜把兄弟任命为村会计。在正式职务和身份的掩护下,他们疯狂敛财,敲诈勒索,欺行霸市,不断扩大业务范围。另一方面,他们向其他从事河沙生意的经营者寻衅滋事,聚众斗殴,轻辄非法拘禁竞争对手,重辄将人打杀致残。陈定华一伙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黑恶势力团伙,陈本人则是这个团伙的“龙头老大”。在陈定华一伙的打击下,不愿意与他们同流合污的原白沙村村委会主任被赶下台靠边站,村委会主任由村党支部副书记谭文武兼任,白沙村的村民自治组织名存实亡。6

  [案例辨析]在我国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以后,少数地方农村基层组织有蜕变为黑恶势力的迹象,具体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先“黑”后“红”,即原本是农村地痞、流氓、村霸的黑恶势力分子,通过入党担任村干部或者通过控制村民选举,由捞取党票或选票谋求农村党支部或村委会的领导权,在红色外衣的掩护下干黑恶势力的勾当;另一种是先“红”后“黑”,即原来的党支部书记或者村委会主任被当地黑社会拉拢和收买,黑恶势力团伙成员乘机控制农村基层组织,致使农村基层组织的性质和作用发生蜕变。不管是先“黑”后“红,还是先”红“后”黑“,都会最终使农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性质与作用发生根本性改变:或者是党支部”黑“、村委会”红“,或者是党支部”红“、村委会”黑“,或者是党支部、村委会全”黑“。从上述案例来看,白沙村的情况属于先”黑“后”红“,名”红“实”黑“,最后导致党支部、村委会全”黑“。当白沙村不愿意同黑社会团伙同流合污的原任村主任被迫靠边站、村主任由黑恶势力分子兼任之后,白沙村的村民委员会组织已经名存实亡。由于党支部、村委会完全变”黑“,白沙村也就消弭了”两委矛盾“,变成了”两委合作“。只不过,这样的”两委合作“于农村稳定和发展有害无益。在一个村庄,当黑恶势力控制党支部或者村委会以后,再向另一方发起权力争夺战的时候,这样的问题我们能够用”两委矛盾“这样的概念来表述吗?如果这样的问题也被学者们当作”两委矛盾“看待,学者的视野和观点就会因为选择性偏见的局限而变得教条和迂腐。

  除了上述五种主要类型的案例之外,农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矛盾可能还有许多具体的表现形式和类型。不管有多少种具体类型,我们在对它进行分析和研究的时候,都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为了理论表述的方便,而归于简单、大而化之的“两委矛盾”这一概念框架。在对问题发生的因果机制进行解释的时候,不能简单地选择党支部/村委会这两种象征符号,从问题的表象入手用两极对立的方法解释问题,而是要深入地追寻这两种政治符号背后所包含的实际因素,挖掘导致矛盾、斗争与冲突的细微因素与深层背景,形成最贴近事实真相的理论解释。而要形成最贴近事实真相的理论解释,研究者必须注意克服“选择性偏见”。

  美国芝加哥大学著名政治学家亚当·普尔泽沃斯基(Adam Przeworski )在谈到对社会政治现象的因果分析方法时指出,各种“选择性偏见”往往深藏于研究者的头脑之中,容易遮蔽最重要的事实,导致我们对事物之间因果关系的认识简单化。要消除“选择性偏见”,就必须寻找同支持自己观点相反的经验事实,进行“反事实推论”,通过更多经验事实的比较来排除“选择性偏见”的干扰。如果不能消除“选择性偏见”,就难以做出好的研究。7应当说,这一观点对于我们进行农村权力结构和利益关系研究是富有启发意义的。

  二、二元化对立与“两委矛盾”概念解释方法的理论缺限

  国内一些研究村民自治问题的学者认为,村民自治制度在农村实行以后,农村权力结构发生了重要的变化,由于农村内部的权力资源和公共利益资源有限,因此,党支部和村委会在村庄内部事务的管理权上必然会发生争斗。围绕村庄内部权力资源和利益资源的控制权,党支部和村委会的权力斗争便会引发“两委矛盾”。那么,“两委矛盾”的基本涵义到底是怎样的呢?

  根据国内学者的研究观点,“两委矛盾”通常是指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以后,村党支部与村委会之间为争夺农村领导权而形成的权力矛盾,“两委矛盾”是农村党支部与村委会两个权力主体之间的矛盾。8这是一种典型的“二元对立”思维方式。从学理的层面来看,由于受到“二元对立”思维方式的局限,这样一种解释方法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值得商榷。

  第一,这种解释混淆了农村党支部与村委会两种不同组织的性质与角色,将二者视为争夺农村公共权力的两种主要力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至九条的规定,农村党支部是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村民委员会是农村村民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二者具有不同的组织性质和组织形态。从法律对二者基本职责的规定来看,党支部的职责主要是政治性、原则性的,村委会的职责则是事务性、具体性的。尽管法律规定农村党支部要在农村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党支部要全面介入村委会承担的具体事务之中,甚至包揽村委会的职权。9从表面上看,法律对党支部在村民自治制度中的职责规定比较空虚,而对村委会的职责规定比较实在,似乎使党支部的角色陷入了一种尴尬的境地,但是,这恰恰是对政党组织与社会自治组织在功能上作出的一种合理划分,符合自治的基本精神和内在要求。一些研究者之所以感到农村党支部权力虚化,实际上是传统的“一元化领导”观念根深蒂固的影响。

  在“两委矛盾”这种通俗定义的背后,隐含着这样一个基本假设:农村党支部与村委会在村民自治具体事务的管理上属于两个对等的权力主体,党支部同村委会存在权力博弈关系。

  在对“两委矛盾”这个概念所表示的经验事实的解释中,解释者往往自觉或者不自觉地使用“囚徒困境”这一博弈模型的分析方法。许多使用“两委矛盾”这一概念的学者常常把党支部与村委会当作是权力博弈的双方,用彼此相互背叛的可能性来解释“两委矛盾”产生的原因。从法理的角度来看,把党支部与村委会当作村民自治具体事务管理权的同等主体看待,本身就是不符合法村民自治律精神的;从解释方法的角度来看,将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看作“囚徒困境”型权力博弈关系,是对博弈模型的误用。也许,在一些地方,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可能走向相互背叛的“囚徒困境”型博弈,但是,在另外一些地方,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也存在走向合作互利型博弈的可能性。因此,用一种可能性排斥和替代另外一种相反的可能性,这种研究方法本身是有局限的。

  第二,这种解释混淆了农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个人与组织的区别,简单地将村支书等同于村党支部,村委会主任等同于村委会。在“两委矛盾”这样一种表述中,实际上包含了党支部与村委会的矛盾、党支部书记与村委会主任的矛盾、党支部成员同村委会成员的矛盾这样三种不同程度的矛盾,其中,最主要的是党支部书记与村委会主任的矛盾。而问题的关键则在于,“两委矛盾”究竟是党支部与村委会两个组织之间的矛盾,还是党支部书记与村委会主任两个人之间的矛盾?或者两个组织其他成员之间的矛盾?而不同类型的矛盾,完全具有不同的性质,事关我们对具体问题的判断、分析和所要得出的结论。如果是组织对组织的矛盾,这样的问题就非同小可,它关系到村民自治制度的性质和发展方向;如果是个人之间的矛盾,则并不会影响村民自治制度的性质和发展方向。

  从法律规定和理论逻辑上来看,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以后,党支部与村委会并不是政治上天生的反对派与对立面,两个组织之间并不必然产生矛盾。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两个组织的成员之间(包括党支部书记与村委会主任之间)不会产生矛盾。但是,两个组织成员之间的矛盾是否就是两个组织之间的矛盾,答案是不言而喻的。“两委矛盾”这个概念所表达的涵义恰好表明,它犯了一个简单的逻辑错误,将两个组织成员之间的矛盾等同于两个组织之间的矛盾,把个人之间的矛盾当成了组织之间的矛盾,用局部代表了全体,不恰当地夸大了矛盾。

  第三,这种解释立足于农村党支部与村委会两个组织在人员构成上完全分离的情况,忽视了两个组织在人员构成上存在交叉重合的事实。在村民自治制度背景下,农村党支部与村委会两个组织在人员构成上具有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而且有一个变化的过程。在实行村民自治制度的早期,大多数地方农村党支部与村委会两个组织在人员构成上是彼此分离的,各自具有相对独立性。后来,逐步发展到“两委交叉”和村党支部书记与村委会主任“一肩挑”,党支部与村委会两个组织越来越呈现出交叉融合的趋势,甚至在有的地方出现了党支部与村委会两个组织“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情况。农村基层组织的这一改革和变化,既有协调组织关系、减少组织摩擦的考虑,又有精简农村机构、减轻农民负担的考虑。但是,我们从实行“一肩挑”以后的情况来看,农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的那个人同其他成员之间还是可能存在利益矛盾与权力斗争,这就可以让我们清楚地认识到,“两委矛盾”并不是党支部与村委会两个组织之间的矛盾,而是两个组织有关人员之间的矛盾。

  “两委矛盾”这个概念的产生,主要是在实行村民自治的早期阶段,多数农村“两委分离”的情况之下。由于“两委分离”,党支部与村委会两个组织成员之间尤其是党支部书记与村委会主任之间的矛盾特别容易被看作是两个组织之间的矛盾。因为农村存在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两个不同的权力中心,加上农村的派系与人际关系格局的影响,党支部书记与村委会主任之间的矛盾很容易导致两个不同组织内部的成员“各为其主”,自然而然地分化为“两大阵营”。即便如此,党支部与村委会两个组织之间的矛盾也并非全面的、公开的,党支部书记个人与村委会主任个人之间的矛盾这根主线依然十分清晰。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即使严格意义上的“两委矛盾”曾经在农村局部存在,但是并非普遍存在。当“两委交叉”和“一肩挑”出现以后,农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两个组织在人员构成上不再是彼此独立、互不相干的,而是呈现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两委矛盾”这个概念就显得格外别扭,难以准确地反映农村权力结构和社会政治关系的真实状况,掩盖了农村存在的复杂多样的政治关系与社会矛盾,这个概念越来越成为一个牵强附会、似是而非的概念。

  从逻辑学的角度来看,概念的语义决定语用,语义的界定对语用的范围以及人们的认知、判断与评价具有根本性的影响。近些年来,由于一些学者和记者对“两委矛盾”的简单表述和不恰当的渲染,使“两委矛盾”成为一个描述村民自治存在问题和负面影响的概念,致使一些地方反对村民自治的基层官员产生了“村民自治削弱党的领导”、“实行村民自治必然导致村委会挑战党支部领导核心地位”、“村民自治影响党的基层组织执政能力”等错误观念,为地方和基层党委、政府干预或者变相干预农村选举,不恰当地插手村民自治内部事务提供了借口,对村民自治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从方法论的角度来看,国内学者对“两委矛盾”这个概念的提炼方法具有行为主义政治学的方法论色彩。根据行为主义政治学的方法论要求,并非所有的政治概念都能进入政治学的研究之中,只有那些符合科学语言要求的政治概念才能纳入政治学研究的框架之内。而所谓符合科学语言要求的关键,就是政治概念必须具有明确的经验涵义。经验涵义能够确保实证研究所运用的概念描述、指称的事物是可以经验、观察到的对象。行为主义政治学在将具有经验涵义的概念引入政治学研究过程时,主张“价值祛除”或“价值中立”,试图形成一种没有价值涵义的纯客观的研究结论。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在概念引入的方法上,行为主义者一方面追求政治概念尽可能地同可以观察到的经验事实相吻合,另一方面则主张彻底切断政治概念同政治价值取向的关系,排除政治概念中的价值涵义。10后来,这种方法遭到一些政治学者的置疑和批评。当代美国政治学家斯特劳斯指出:“没有价值的政治科学是不可能的”。11根据这一观点,我们可以进一步认为,没有价值取向或者价值涵义的政治概念也是不存在的。在中国农村村民自治问题的研究中,一些学者并非“价值祛除”或“价值中立”的主张者,但是,在大家广泛使用的“两委矛盾”这个概念中,研究者的立场似乎处在中立地位,用一种超然的态度看待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宗族势力、黑恶势力等行为主体的行为以及对立双方的关系。然而,在实际的判断和评价中,却往往带有明显的态度倾向性和价值偏向性,这就产生了概念方法与价值判断的冲突。

  从表面上看,“两委矛盾”这个概念具有简单明确、使用方便的特点,但是,由于它所依赖的经验事实纷繁复杂,研究者在定义这个概念时不能涵括所有的经验事实,反而使这个概念的涵义变得含混不清,所指不明。针对政治科学研究领域有些学者将特定社会政治现象从概念上简单化的倾向,美国耶鲁大学政治学家詹姆斯?斯科特教授(James C.Scott )指出,无论是在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方面,还是在学者对社会政治现象的研究方面,简单化都是必要的,但是,我们千万不能忘记,这样做也会导致非常严重的消极后果。一个被人们简单化的概念如果不是深植于坚实的具体案例之中,就难以被人们准确地理解;如果离开了具体的经验性证据,这个简单化的概念就会使人感到迷惑。因此,人类学的研究方法对于政治学者来说显得格外重要。对于一个人类学者而言,要弄清楚一个现象,必须花费大量的工夫去观察和记录经验素材,仿佛自己是一架照相机,仿佛自己是个天真无知者。我们要想获得广泛的经验素材,就必须有开阔的视野,没有一种开阔的视野,仅仅根据自己的研究手段在局部场所或者特定时间所获得的经验素材分析问题,就会使我们所得出的结论受到局限。在政治理论研究方面,许多可贵的创新诸如观点、概念和范式的创新,其渊源往往在别的学科领域。12斯科特教授的这一论述对我们研究村民自治问题可谓发人深省。在村民自治研究领域,由于经验素材丰富与学者统摄能力有限而造成的理论紧张、由于概念定义的简单化而导致涵义混乱和误解的恐怕不只是“两委矛盾”,类似的问题可能还有很多。如果我们不能对形成这些经验性概念的经验素材进行精心的梳理和厘清,不澄清这些概念所包含经验事实的本质,就难以让这些概念所包含的经验涵义释放出理性的能量,也就难以形成科学的理论认识。

  三、简短的结论

  分析表明,“两委矛盾”作为一个具有不确定经验涵义的概念,如果离开了农村党支部独揽专权、党支部书记与村委会主任的个人矛盾、宗族组织的影响以及农村黑恶势力的渗透等具体因素,就不具有实质性涵义。即使狭义上“两委矛盾”所指称的经验事实存在,那也只是村民自治制度实施过程中无关宏旨的极端事例,不能根据少数极端的经验事实赋予这个概念以普遍意义。在概念化过程中,由于受到选择性偏见的影响,“两委矛盾”这个概念泛涵了许多原本不属于它的经验事实,从而使它成为一个包罗万象的经验性概念。在解释方法方面,由于受到二元对立思维方式的局限,研究者在对目前农村权力关系和社会政治格局的具体状况进行分析和解释时,不可避免地要陷入党支部与村委会“矛盾、冲突、对抗”的思维陷阱,进而忽视党支部与村委会妥协、协商、合作的可能性。这一概念所暗含的思维方式使它缺乏足够的解释力,难以形成对具体问题的准确判断。总的来看,“两委矛盾”还属于一个比较稚嫩和粗糙的经验性概念。应当说,在理论研究的早期阶段,经验性概念能够为理论研究奠定初步的基础,具有值得肯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它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局限性,缺乏规范性概念的逻辑严密性和学术精致性,经验性概念有待于通过超越经验局限上升为规范性概念。因此,在村民自治问题的理论研究中,我们应当结束基本概念随意界定、理论观点简单表述的纷乱局面,走向更加严谨、规范和细致的学术境界。惟有如此,村民自治的理论研究才可能取得新的更大成就,真正成为具有理论品味和学术魅力的研究领域。

  主要参考文献

  1.景跃进:《当代中国农村“两委关系”的微观解析与宏观透视》[M].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

  2.贺雪峰:“两委关系”,《新乡土中国》[M],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

  3.郭正林:中国农村二元权力结构论[J].《广西民族学院学报》2001(6)。

  4.党国英:通过制度创新调整乡村党政关系,中国农村研究网,2002-05-03.

  5.郎友兴:也谈村民委员会与村党支部的矛盾问题,中国选举与治理网,2002-09-12.

  6.白钢:走出解决“两委关系”失衡问题的理论误区,中国选举与治理网2002-10-31.

  7.徐付群:村支两委关系:不应成为问题的问题,中国选举与治理网“,2002-08-20.

  8.徐付群:两委矛盾的出路:按照同一节拍舞蹈,农民维权网2005-02-02.

  9.项辉、沈建梁:论农村两委会关系紧张及对策,中国选举与治理网,2002-08-20.

  10.徐增阳、任宝玉:“一肩挑”真能解决两委冲突吗?《中国农村观察》[J]2002(1)。

  11.董江爱:村级选举中形成的“两委”关系对立及出路,《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J],2005(1)。

  12.李学田:“一肩挑”是解决农村“两委矛盾”的理想选择,中国选举与治理网,2002-20-31. 来源:《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5Vol.44No  

上一页 [1] [2]

论文搜索
关键字:两委矛盾 村民自治
最新社会其它论文
大学生对余额宝使用情况的调查与分析
浅议幼儿教学引入游戏化课程对幼儿社会性交
回归与延展
校园网贷乱象治理的探索
过度劳动理论与实践
中国老年人临终生活质量研究
社交媒体用户人际互动与社会资本提升路径研
社会热点事件在“两微”平台的传播机制研究
试论《诗经·小雅·十月之交》的社会背景
运用体育心理学提高女生适应现代社会需要的
热门社会其它论文
食品安全论文
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当代青年如何培养正确的幸福观-兼评《道德生
关于“网络社会”的道德思考
建立绿色化学
网络信任危机:电子商务的伦理陷阱
美德是不可或缺的
论自私(上)
“伦理化”的汉语基督教与基督教的伦理意义
医学伦理学与生命伦理学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