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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现状———以郭美美事件为例

作者:张国承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3-06-19

浅析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现状———以郭美美事件为例

  2011年6月,新浪微博上一个名叫“郭美美Baby”的网友颇受非议,因为这个自称“住大别墅,开玛莎拉蒂”的20岁女孩,在网上频频炫富,但其认证身份居然是“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而郭美美曾发布的称其“所在的公司是与红十字会有合作关系简称红十字商会,我们负责与人身保险或医疗器械等签广告合约,将广告放在红十字会免费为老百姓服务的医疗车上”的解释微博,更是引起了公众与舆论对我国以红十字会为代表的公益性慈善事业运行混乱现状的高度关注,并由此牵连出了商业系统红十字会、天略公司、中红博爱等一系列机构。

  可以说,郭美美事件是一面镜子,折射出了我国慈善事业发展中的许多问题。本文仅以法律角度,从以下三个方面浅谈郭美美事件所反映出的问题。

  一、从郭美美事件的始末看我国慈善事业的法律现状

  纵观郭美美现象始末,我们难免会产生这样的问题:郭美美的巨额财富从何而来?是否为从红十字会贪污所得?商业系统红十字是什么性质的组织?与红十字会是什么关系?天略集团等机构是否存在借慈善的名义圈钱的行为?这种种问题,加之各方面对此含混不清,前后矛盾的的解释,从中,我们不难看出我国慈善事业缺乏规范的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我国慈善事业缺乏信息披露机制,捐款来源及去向信息不明,公众难以监督。由于红十字会长期以来均未进行过账目公示,公众对其资金运作不了解,信任度低,这是导致郭美美事件中舆论对郭美美的巨额财富是否为红十字贪污所得的广泛质疑的重要原因。

  2、我国慈善事业的监督管理机制、惩罚责任制度不明确。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红十字会是一个特殊的团体,即免予登记的团体。而红十字会作为一个不用登记注册的组织,自己却还拥有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法律《红十字会法》,该法又明令哪一个行业只要经过总会审批便可以建立二级分会,于是,这些行业分会在性质上是免予登记的。因此,无论是红十字会,抑或其二级分会,主管部门都难以做到对其进行有效监管,追责惩罚就更难以实行了。

  3、慈善组织内部管理缺乏规范,各分支机构职能不清,各级慈善组织的定性和定位不明确。在这一事件中,红十字会曾声明,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与中国商业系统红十字会属业务指导关系,不参与中国商业系统红十字会的行政、人事和账户管理工作,将出了问题的商红会撇得一干二净。各级慈善团体的定位不清,关系混乱,上下级之间的监管就无章可循。

  二、从郭美美事件的产生根源看我国慈善事业发展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从我国慈善事业的法律现状中可以总结出目前所存在的几方面问题:

  1、目前,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慈善事业法,涉及慈善捐助的法律多散见于行政法律规章中,论文格式而这些规章往往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慈善机构应该干什么,怎么运行以及运行经费,捐款人的权利和义务,慈善机构的权利和义务,监管部门的权利和义务等一系列问题缺乏明确的规定。

  2、现有的法律规定多为提倡建议形式,缺乏违规后的追责惩戒制度。正确的法律规则本身应是一个完整的结构,是行为模式与后果模式的统一,仅规定应该做什么而不规定不这样做会受到怎样的惩罚,其法律效力肯定是大打折扣的。

  3、对各慈善团体定性定位,进行统一登记管理的法律制度亟需建立完善。大量慈善组织免于民政部门登记,众多机构分支职能模糊,是造成监管缺失的重要原因。

  三、从郭美美事件的后续影响看我国慈善法律的发展完善之路

  沸沸扬扬的郭美美事件最终以北京警方发布的“郭美美及其母亲与中国红十字总会无直接关联,其认证的‘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身份属自行杜撰”的调查结果尘埃落定,但郭美美事件对以红十字会为代表的中国慈善事业所带来的影响却远未结束。一方面,郭美美的炫富行为以及牵扯出的与红十字会的种种联系,引发了公众对红十字会的信任危机,慈善捐款大大降低;另一方面,这次事件也使有关方面看到了目前红十字会乃至整个中国慈善事业在组织建设、业务开展、资金运行、管理监督等方面还存在着众多问题,慈善法律的完善发展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然而这条路究竟应该指向何方?也许英国慈善业的例子可以给我们一些启示。英国的一项研究表明,在英国,慈善组织最受信任,有56%的人对慈善事业的“信任”甚于政府事务。因为早在1601年,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一世就颁布了《慈善法》和《济贫法》,鼓励发展从事慈善救济等社会公益活动的非营利组织。后来,《慈善法》得到不断的补充与完善。1993年,英国议会在《1872年慈善受托人社团法》、《1960年慈善法》和《1992年慈善法》第一章的基础上,制定了新的《慈善法》。

  英国法律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向慈善委员会和公众开放,必须准备随时诚实地回答委员会的质询。慈善组织必须每年在其财政年度结束后的10个月内向慈善委员会提供它们的账目,委员会将在网站上公布这些账目的详细情况。不难看出,通过加强慈善立法,明确慈善组织的法律地位、组织原则、活动规则、监管机制,引导慈善组织良性发展,用健全的法规制度看管好社会的爱心,不仅必要且紧迫。我认为,我们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制定专门的慈善事业法,明确信息公开制度。

  2、强化处罚机制,对慈善事业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加处罚,特别是防止企业、个人或社会团体借慈善之名行敛财之实。

  3、对各慈善组织进行定性管理,明确监督制约机制。

  4、加强慈善组织内部法制建设,规范机构内部管理。

  综上所述,我国慈善事业发展中仍存在着众多法律问题,加强慈善立法任重而道远。[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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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郭美美 慈善事业 慈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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