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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会计有关问题的探讨

作者:冯海波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4-07-01

企业所得税会计有关问题的探讨

  一、所得税会计相关概述

  (一)所得税会计的界定

  我国所得税会计采用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要求企业从资产负债表出发,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对于两者之间的差异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二)一般程序

  1.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规定确定资产负债表中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的其它资产和负债项目的账面价值。

  2.按照会计准则中对于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的确定方法,以适用的税收法规为基础,确定资产负债表中有关资产、负债项目的计税基础。

  3.比较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对于两者之间存在差异的,分析其性质,除准则中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定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有金额,并与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相比,确定应予进一步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金额或应予转销的金额,作为递延所得税。

  4.就企业当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按照适用的税法规定计算确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将应纳税所得额与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的结果确认为当期应交所得税。

  5.确定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包括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两个组成部分,企业在计算确定了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后,两者之和(或之差),就是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二、我国所得税会计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缺乏动力

  由于企业自身动力不足,对于所得税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视程度不够,参与调查的企业中还有43.24%的企业未对所得税会计准则进行学习。缺乏重视就不会主动地追求高质量的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不利于所得税会计的整体发展的。

  1.我国资本市场比较落后。上市公司数量有限,不能满足广大的投资者的需求。资本市场上是供小于求,企业易于筹资,与西方发达国家比,缺乏披露信息的动力,信息披露透明度低。这种情况下,公司的信息披露程度缺少了社会公众的监督,对于会计信息的质量漠不关心,也就不关注不同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优缺,仅在乎不同处理方法的难易程度。上市公司的这种态度,对于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制约着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发展。

  2.上市公司的情况尚且如此,众多中小企业就更难接受。中小企业的财务重心还是纳税核算,不是提供高质量的会计报表信息,因此,其更乐意接受核算简便的应付税款法。新所得税会计准则中规定只能使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来核算所得税费用,众多中小企业必须从应付税款法直接过渡到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企业需要一个适应期,此期间难免会有差错。

  3.转换成本对所得税会计准则实施也存在影响。在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实施过程中,必须考虑的一个问题是实施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成本问题,即制度的转换成本,包括对企业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费用及在校教育投入、企业相关账目的调整费用、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实施初期的效率损失成本、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推广成本等。实施所得税会计准则能够带来的效益主要是能够真实反应企业的财务状况、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加快与国际社会接轨、方便资本的国际间流动。只有当制度的转换成本小于效益时,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实施才会顺利进行。对于实施所得税会计准则能够带来的效益的考核,带有很大的主观性,没有具体的量化指标,只能作定性分析。企业的能够合理的预期实施所得税会计准则带来的利益时,能够积极的推动实施。否则,企业缺乏动力推行所得税会计准则,甚至阻碍其实施。

  4.为加快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实施应用,必须在成本与效益方面做好准备。首先,在成本上,不仅要注意加大投入,更要注意投资的效率,避免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对于支出的去向用途及使用效率进行跟踪,作必要的监督。其次,对于所得税会计准则实施后能带来的收益,积极加以宣传,提高相关人员的认识,特别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证监会、企业主管部门。增加对所得税会计准则实施后收益的预期。证监会和企业主管部门应最先提高对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认识,并在监管指标的制定及企业经营者业绩考核指标的制定中反应出这种认识结果,引导企业和市场重视所得税会计准则。做好成本与收益的配比,积极促进所得税会计准则在我国的实施应用。

  (二)违背公平原则

  公平税负是历来构建税制和开展税收征管应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也是国家发挥税收调控经济职能,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一个有效手段。新税法在税收优惠过渡政策等问题的规定上造成现实经济中的不公平,具体分析如下:

  1.外商投资企业在可以过渡期内继续享受优惠政策造成企业实际税率不同外商投资企业实施新税法之前享受较多的税收优惠,新税法规定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税收负担率不足10%,而内资企业为28%.新税法统一了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虽然降低了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但过渡期的优惠政策仍然使国内企业在一定期间内的税收负担仍然大大高于外资企业。这使内资企业难以与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处于相对公平竞争环境之中,特别在经济全球化进程日益显著的今天,税收负担的不公平,极大的抑制了国内产业的发展。

  2.在纳税人的界定上未将机关进行经营的部分确定为纳税人,造成偷逃税收现象。新税法以公司制和非公司制形式存在的企业和取得收入的组织确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外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同时考虑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属于自然人性质企业,没有法人资格,股东承担无限责任,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排除在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之外。这个界定未将取得取得经营收入的机关涵盖进来,在企业所得税征管实践中,经常会发生机关未脱沟取得经营收入的情况,特别是在房屋租赁、房屋开发环节,由于企业所得税法没有界定机关取得经营收入的纳税义务。造成同样的行为,企业纳税,取得经营收入的机关不纳税的情况,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造成一定的影响。

  3.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税收优惠政策导致地区间税收负担不均衡。改革开放以来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中民族自治地方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是国家一直坚持的税收优惠。应该说分税制以来的民族自治地方所得税优惠政策给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带来了很大的发展壮大机会,对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也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大部分位于中西部地区的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已超过位于相同地区的非民族自治地区的经济。在与民族自治方的相临近的非民族自治地方企业与民族自治地方企业相比,税收负担明显偏高。而且新税法的注册地纳税的办法也会导致非民族自治地方企业所得税税收收入流向民族自治地方。这也与新税法中以产业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不相符合。

  (三)违背效率原则

  1.税基不稳导致税款流失。新企业所得税法在收入确认、资产计价上和成本计算上与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核算的相关度同旧所得税条例相比,有了很大的改善。但仍旧与会计准则和财务核算办法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这就要求企业不但要按会计准则的要求准确核算经营成果,还要在纳税申报的过程中不断调整与税法之间的差异。这在很大程度中加重了纳税人申报所得税的难度,与税法的差异在会计核算中如何处理也会一直困扰着纳税人。同样,所得税税基核实的复杂程度也影响着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在税务机关人员短缺或业务素质低下的情况下,极容易造成税基的不稳导致税款的流失。

  2.有可能在纳税申报中出错或者是利用优惠进行偷逃税。新税法在税收优惠上的手段和数量较多,从形式上看,税收优惠手段包括免税、减速税、优惠税率、退税、优惠扣除、税收抵免、税收饶让、盈亏互抵、税收递延和加速折旧。这些优惠手段涉及到企业的生产、经营、销售、核算、分配等方方面面,优惠形式众多和企业所得税税基确定的复杂性,如一些成本费用的扣除等,其计算、确定和掌握非常复杂。对纳税人而言,有可能在纳税申报中出错或者是利用优惠进行偷逃税。同样,税收管理部门对企业所得税和稽查和管理也非常困难。

  (五)会计人员素质对实施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制约1.会计人员对于所得税会计准则的了解不够,对于涉及的基本概念的理解不深。新准则要求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大多数企业会计人员对于此方法的认识和理解流于表面。即使掌握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原理,但实际应用还是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我国企业2007年前大多使用应付税款法,直接过渡到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会计人员而言是一项挑战。而且我国会计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要求全体会计人员短期内适应新方法难度大,已适应旧制度的会计人员对新方法会有抵制情绪,不利于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推广。

  2.会计人员难以做出准确的职业判断。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具有科学性,其原理更能揭示企业的财务状况,同时,其会计处理方法要复杂。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会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会计人员能做出准确的职业判断。例如,所得税会计准则中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条件是企业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实施所得税会计准则时,要求会计人员做出职业判断并充当评估师的角色。另外,我国的税务代理也不发达,企业进行纳税代理的活动较少。论文格式所以,会计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素质。而我国的会计人员多层次、多样性,既有国际级别的专家,也有仅具备记账水平的会计员,这必然阻碍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发展。

  3.容易造成会计虚假信息。会计人员长期以来对税法的重视远超过会计准则,将纳税放在会计核算之上,以至于进行纳税核算时为减少税法与会计的差异,直接按税法要求进行核算,从而造成会计信息虚假,侵害了投资人的利益。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实施很可能遇到同样的问题。选择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目的正是要提高财务报表提供的信息的质量,如会计人员仍按税法要求进行核算,则达到更改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目的,不利于所得税会计的发展。因此,新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应用要求高素质的会计人员。

  三、对所得税会计应用的建议

  (一)谨慎使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

  1. 加快发展和完善资本市场。为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发展创造必备的环境条件,良好的外部环境有助于所得税会计准则高质量的发挥作用。目前,我国的市场体系还不完善,必要的配套设施还在不断完善中,需要建立有效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证监会对资本市场的监管,提高社会公众投资者的监督力度,形成全方位的监督体系,促使上市公司提高财务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在企业管理上下功夫,改变企业靠关联方交易等行为操纵利润的做法,建立良好的竞争秩序。

  2.对于公允价值的使用应当谨慎。新会计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属性,打破了原单一的计量属性,使资产负债的计量更能符合实际,当然,对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比之前要有难度,要求的技术性更强。所得税会计计量过程中,需要确定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在新会计准则核算体系下,部分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的确定会涉及公允价值,只有能够合理确定公允价值才能准确确定账面价值,而公允价值的确定有赖于资本市场的完善。鉴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程度,对于公允价值的使用应当谨慎,随着资本市场的完善才可适当放松。

  (二)协调税收法规与会计准则的差异

  1.促使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协调发展。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是会计的不同分支,在不同方面发挥着作用。加快发展税务会计,建立税务会计的理论框架,促使税务会计向财务会计靠拢,使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协调发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税收法规和会计准则也可以加以协调。二者根据不同的差异采用不同的做法。税收针对会计的处理原则进行合理的改动,当然其本身的原则不可动摇,这样的结果会减少二者之间的差异,正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

  在经济生活中,难把握的方面越来越明显,会计处理涉及许多进行职业判断的方面,需要会计估计的地方越来越多,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税额是相对确定的,而会计处理的结果的不确定性加大,两者之间的矛盾影响所得税会计的发展。国家应尽量调节二者的矛盾,减少差距的拉大,在国家经济实力达到一定水平时,税法应顾及企业的情况,理解企业的选择,给企业充分的发展空间。

  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属于不同领域的规章,其制定和和实施有不同的主管部门负责,这些部门之间应该加强联系与合作,企业可以单独成立税务岗,负责企业有关的税务资料,建立专门的税务核算体系与财务会计协调,减少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间的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新企业所得税将内资与外资企业所得税合一,并对各税制要素以法律的形式进行了规定。如果未来出现需要对税制要素进行调整的情况,则要用法律的手段来实现。税法的语言要求精炼,不能存在模糊的表述,条例要求详尽范围广。为方便税收征管的实行,主法应与实施细则一起颁布。

  税收征管体制对我国所得税会计有很大的影响。目前,我国的市场改革稳步进行中,各方面都取得了很大进步的,但是税收征管体制的发展却停止不前,严重落后于实践,对所得税会计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阻碍了所得税会计的发展。所以,税收征管体制应当加快改革,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首先,加快建设税收征管的网络化及运算软件的升级,是报税系统与企业会计核算系统衔接,实现不同部门的信息共享,减少资源浪费,提高工作效率。其次,提高效率,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加快审批速度。选择合理的标准,对企业进行监督。最后,加强税务人员的培训,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及服务意识。

  2.应取消对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过渡期。二法合并前不同的税收优惠是导致内外资企业税收负担迥异的主要原因。导致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公,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刺激了中外双方的避税行为,导致国家税收大量流失;诱使企业竞争方向的改变和资源配置的扭曲,出现大量“假投资”“假三资”现象;税收理论和实践表明,任何税收优惠,都可能导致某些纳税人去想方设法钻空子,从而成为税收的漏洞。但这并不排斥税收优惠作为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关键在于优惠政策与优惠方式的选择。不论是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优惠政策都是公司所得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国一般根据本国具体的国情和不同时期的发展任务,实施特定的区域优惠和产业优惠。

  3.要调整所得税优惠的实施范围和方向。建立产业政策导向与区域发展战略导向相协调的所得税优下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政策的主要目标,是为所有市场参与主体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而不是人为地通过政策倾斜厚此薄彼,造成一部分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相反,为保持社会经济稳定发展,国家要承担社会收入再分配职能。在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支持落后地区发展的同时,要有选择、适当地实施对在落后地区投资企业的优惠税收政策。要有目的地扶持有效益的中小企业的发展。因为落后地区不发展,要拖全国经济发展的后腿;中小企业不发展,不利于形成有效竞争市场,不利于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就业水平,提高社会整体生活质量。而落后地区和中小企业在社会经济现存格局中往往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才是真正需要扶持的。

  综上,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己经在我国实施了,并且我国的税收也在不断的改革发展中,抓住这个机会,加速会计与税法的协调,对税收法规做出新的调整,以适应新的环境,建立促进税法与会计协调发展的制度,使我国的国家税收与企业得到双赢。

  (三)范应税所得

  企业所得税课税客体的基础,是纳税人的经营利润。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必须统一税前扣除标准和范围,统一资产处理的方法和标准,也应是采取同样的程序和方法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这是公平税负的前件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还尽可能多地考虑企业经营中出现的新动向。

  1.统一税前扣除标准和范围。税前扣除标准要符合当前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尽量与国际惯例相接轨,其核算应税所得的各项列支和扣除项目标准应最大限度与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核算相符合,使应税所得的计算更加简便,易于操作自。

  具体来讲①坏账提取比例。根据现行规定,企业不得税前扣除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为了抵御市场风险,真实反应企业经营核算的成果,应扩大企业税前扣除风险准备金的比例,特别是一些高风险、高投资的行业,比如投资、房地产、金融等。②业务招待费提取的分类。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既然限定了招待费的比例,就不要再限定其扣除的比例,可以从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上加强审核。③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公益性捐赠的税务处理在年度利润的总额12%范围以内部分,可以扣除。公益性捐赠实质上是在弥补政府职能的缺位,企业积极参与公益性捐赠,对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税前扣除的比例应全额在税前扣除。

  2.资产的税务处理。固定资产折旧方式的选择。国际通行的做法是采用加速折旧法,这样一方面可以刺激投资,另一方面也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因此,我国应在全国范围内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法,这样既有利于鼓励资本投资,加快固定资产更新,又有利于促进企业生产技术进步,并同国际惯例相衔接。

  资本交易利得或损失的税务处理。资本利得已经成为企业收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某些企业来说,现行税法没有对资本利得做出专门的规定,一般的做法是将企业资本交易所取得的利得并入企业利润总额征税,因交易而发生的损失则冲抵企业的营业利润。这种处理方法实际上是鼓励投机而不是投资。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应对资本交易利得或损失予以明确的规定。本着鼓励投资、防止投机的原则,对企业取得的当期资本交易中的净收益,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法定税率课征所得税。企业资本交易中发生的损失,只能冲抵其从资本交易中取得的收益,不得冲抵企业的正常营业利润。

  (四)加强所得税会计人员培训

  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实施有赖于会计人员的素质的提高。2007年以前,企业可以在应付税款法、递延法、利润表债务法中选择,尽管会计理论界早己经指出应付税款法的不足及缺陷,但大多数企业还是选择了应付税款法,其原因在于应付税款法的处理简便。但新所得税会计准则选择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新的所得税处理方法虽然科学性强但其处理难度明显高于其他三种方法。同时,会计人员对于新所得税处理方法的认识不深。这种情况对于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实施极为不利。为减少这种不利影响,应该加强对所得税会计人员的培训,系统学习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原理及处理方法,这是加快实行新方法的必然要求。

  在我国,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存在许多方面,如广告费、薪酬、佣金、罚金、财产损失、各项准备金、或有事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会计人员的核算工作大。由于会计人员是所得税会计准则实施的直接执行者,负责企业所得税费用的核算,会计人员的素质无论对税务部门还是对企业都有重大影响。高素质的会计人员才能很好的应用新所得税会计准则,才能保证新所得税处理方法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会计人员的要求比较高,如在确定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前提条件是企业很可能在未来有足够的应税收入以利用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会计人员需要依据现有的证据做出判断,这对会计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会计人员要尽快从应付税款法转变到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中来,对新方法要有充分的认识,对其本质要有清楚的理解。短期内实现这种转变有很大难度。为适应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必须加强会计人员的培训。

  企业会计人员在校期间学习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比例很少。学校教育本应是传播知识的殿堂,特别是先进的知识。目前,高校中对于西方的一些成果介绍较少,学生对于一些较新的处理方法知之甚少。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在美国及许多国家已经应用了很多年,国际会计准则也早就采用了该方法,但在新准则颁布前,几乎没有几家高校介绍过资产负债表债务法,高校教育的缺失不利于会计的发展。所以,应迅速在高校中开展所得税会计教育,普及所得税会计的专业知识。在高校开设相关课程,培养高水平的会计专业人才。

  同时,对于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也要加大力度,补充最新的专业知识,以适应新的会计工作。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是会计人员了解新知识的一个重要途径。我国法律规定会计从业人员每年必须接受一定课时的教育。因此,强制性的继续教育可以成为推广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平台。

  对于税务部门而言,应加强与企业的联系,不能局限与征税、查税,要为企业提供咨询以帮助企业能够更好的了解新的税收法律法规,定期对企业会计人员进行培训以提高企业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对于企业而言,首先应该明确其纳税义务,并制定专门的会计人员担任企业的纳税业务,定期组织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为企业服务。

  总而言之,加强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学习,推广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应用,是当前的一项要务。企业会计人员要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税务部门也要配合宣传,各个方面共同努力推动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实施。[Buhu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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