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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下的司法腐败预防机制建设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5-03-22

法治社会下的司法腐败预防机制建设

  [基金项目] 2013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西藏社会稳定的长效法律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3XFX014)

  【中图分类号】 D6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8-105-2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而腐败是人类社会的毒瘤,它会损害民主和法治的根基。我们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

  一、政治权力与司法权的关系

  政治权力是一种由统治者所行驶发生在政治领域的权力关系,它比其他的权力更依赖于权威的合法性。政治权力经过权威的合法化,建立在普遍认同的基础上,对社会产生普遍的约束力,而且政治权力的运用通常以公共目标为旨向。

  法国社会学家迪韦尔热认为政治权力是在亦且集体或整体社会中行使的完整权力。马克思更认为,政治权力就是“国家的权力”,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有组织的暴力。

  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是法官依照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就案件当事人提出的事实问题主张和法律问题主张在是非、曲直、正误、真假等方面所具有的多种可能性之间进行的辨别、选择与断定。

  司法权是政治权力的组成部分。国家政治权力主要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司法部门归根到底是国家政权机关的一个部门。司法承载着重要的政治功能,统治阶级政治意志的体现有赖于司法权的实现。司法权离不开政治力量的支撑和保障。事实上,司法不能脱离政治而存在,而司法只有充分发挥政治功能,其作用才能真正显现。从理论上提出司法应当“去政治化”,主张司法完全独立于政治。

  中国司法制度建设,必须坚持执政党的领导,服务于国家的总体目标与要求。在法治社会的建设过程中,司法机关是法律规则的实际操作者,是法律规则体系建立的关键参与者,必须依法办案。在强化规则体系、建立规则意识的同时,也要强调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

  二、法治的概念以及司法制度

  法治,作为一个社会最高的法律原则,指的是任何人包括管治机构、法律制定者和执行者都必须遵守,没有任何人或机构可以凌驾法律,政府(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是法律许可的。而这些法律本身也是经过特定的立法程序产生的,以确保法律符合人民的集体意愿。

  狭义的法治认为法治本身并不包含“公正”,但为人们提供一个寻求公正的法律框架和程序,依据法律治理国家。广义的法治扩展了狭义的概念,内涵包括保障人权及各种自由等基于法治的个人实质权利。

  法治理念可以追溯到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曾这样说过:“法律应当统治”。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司法,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是实施法律的一种方式,对实现立法目的、发挥法律的功能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的司法机关一般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从广义上理解也可以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负责刑事侦查的机构。

  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司法保障。司法机关担负着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神圣使命。要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才能在全社会建立“有权比必责、有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法治秩序,才能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

  三、政治腐败和司法改革

  政治腐败,通常简称腐败、贪腐、贪污等,指贪官利用公权力或者职务之便,牟取特定族群、团体、或个人的经济、政治、或宗教利益。所有形式的政府都可能在实践中出现政治腐败。腐败的程度也可以有天壤之别,从利用影响做事而牟利、到机构性行贿、再到作假,腐败有时候还跟犯罪集团联系在一起,协助他们贩毒、洗钱、贩卖人口、强迫卖淫、诬告陷害等。

  司法改革,是指通过对司法系统、制度及维护司法公正为目标,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加强人权保障、提高司法能力、践行司法为民为重点,扩大司法民主,推行司法公开,保证司法公正,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所进行的一些列改革措施。

  在民主法治国家,司法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然而,中国当前的司法状况并不令人满意,司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的问题仍然存在,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了恶劣影响,损害了司法权威。造成民众对司法不信任的根本原因,集中体现于“三不”问题,即司法不公、司法不廉与司法不力。司法腐败行为政治腐败在司法领域的表现形式,与行政腐败相比,其对社会的破坏作用更为严重。行政腐败,尚有司法权利可以救济,而一旦司法腐败,将彻底毁坏国家在民众心目中的形象。我国法治历史本来就很短,传统的司法制度和人治理念又根深蒂固,我国需要尽快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现代司法体制。

  科塞说:“冲突是这样一种机制,通过它,社会能在面对新环境时进行调整。一个灵活的社会通过冲突而受益,因为这种冲突行为通过规范的改进和创造,保证它们在变化的条件下延续下去。换句话说,一个僵化的社会制度,不允许冲突发生,它会极力阻止必要的调整,而把灾难性的崩溃的危险增大到极限。”“冲突扮演了一个激发器的角色,它激发了新规范、规则和制度的建立,从而充当了促使敌对双方社会化的代理人。”在大的社会制度变革下,   以此为契机,进行司法制度的改革与洗礼。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进一步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

  四、建立健全司法腐败预防机制

  司法改革素来是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中国式的司法能动主义是人民法院立足司法职能,遵循司法基本规律,积极主动拓展司法功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主观能动性,最大程度地实现司法的法律价值、社会价值、政治价值的司法活动。

  (一)确立与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确立和完善了反映司法本身的法律价值,反映人类在司法领域的基本价值观的理念,主要包括审判中立、公开与民主、公正与效率、程序正义、平等保护等具有普适性的理念。

  (二)依法惩治腐败,完善廉政立法,使反腐有法可依。依法惩治腐败,防止国家司法人员腐化堕落,腐败是权力滥用的集中表现。在立法上制定成熟健全的法律法规,并使反腐的具体制度法律化、规范化,如公务员财产申报、不明财产追查、公共权力行使的公开等,实现制度的预先控制。另外,要严格执法,加强司法监督力度。汉密尔顿曾经指出,“野心必须用野心对抗”,国家应加大对国家司法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挪用等腐败行为的惩治力度。

  (三)要考虑如何在提高和保障司法工作人员职业道德与业务素质的同时,继续推行独立负责地审判案件的制度,把握好行政性的监督机制与审判的独立性之间的限度。强调司法管理遵循司法规律,减弱管理中的行政因素,同时注意加强职业化建设,维护审判权威,防止对司法公信力的损害。

  (四)着力推进司法民主,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社会主义司法的温暖、方便、公正和高效。充分注意转型期社会的法治需求,通过培养公民的规则意识、法治意识,构建法治社会、和谐社会。

  五、网络反腐

  网络反腐,就是互联网时代的一种群众监督形式,即通过网络技术及所引起的社会舆论效应对行政行为与执政行为的监督和对权力的约束,从而达到有效预防、遏制、惩戒腐败行为的一种全新方式,是反腐败事业的新方式。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约有57%来自群众举报。其中,通过网络举报、揭露贪官更是民间举报的主要形式之一。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统计数据显示,截止2013年12月31日,中国网名数量达到6.18亿,较2012年年底提升3.7个百分点。互联网普及率为45.8%,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到5亿,年增长率为19.1%,继续保持增长态势。这么庞大的网民数量为我国网络反腐提供了强大的群众基础。我国反腐机构应该抓住网络带来的机遇,顺势而为、积极引导,充分发挥网络的正面效应,实现反腐与网络的良性互动。

  最高检反贪污贿赂总局确定全国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加大办案力度为中心,以转变侦查方式、调整办案结构为主线,以提高贪污贿赂犯罪的查处率和遏制力为目标。”各级检察机关反腐力度坚持科学反腐、依法反腐、依靠群众反腐,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媒体网络对反贪工作的助推作用。

  网络反腐的背后是公众对执政者与施政者一种迫切需要对话的需求,要求公开、公正、公平的一种强烈需求。网络只是一种工具,网络反腐若不能与制度反腐有效对接,则现有的网络反腐模式将难以持续。一方面,对网络反腐应当合理引导,确保网络反腐渠道的畅通。另一方面,通过建立完善网络反腐的处理与反馈机制,及时快速的对网络举报信息展开核查。只有将网络反腐纳入制度化、法治化进程,与传统反腐手段互动,形成合力倒逼官员清廉从政。

法治社会下的司法腐败预防机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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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司法 机制 建设 社会 腐败 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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