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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中农民利益表达机制对策研究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6-05-22

新农村建设中农民利益表达机制对策研究

  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农民利益表达机制的困境

  (一)农民利益表达合理性与法律法规不健全之间的矛盾

  农民利益表达是农民参与民主管理、表达政治愿望、行使宪法赋予基本权力的重要途径。由于政策执行偏差、政府行政行为偏离等不可抗因素,新农村建设受到来自地方强权的压力,基层组织和农民自治组织缺少公共权力,逐渐成为地方政府的下属机构,由为农民进行权益维护的公共机构变为行政化的附属机构。因此农民通过自己认为可行的方式进行正当利益诉求具备现实合理性,通过利益诉求向有关部门反映自身利益受损现状,维护基本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的今天,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被赋予了新的时代内涵,农民利益受损现象在基层政府施政过程中屡见不鲜,与地方政府相比,农民群体明显处于弱势方,他们对国家出台的政策法规了解不多,维权意识较弱,遇到地方政府精英逻辑下的领导统治,只能选择忍气吞声。国家对地方政府建设新农村中权力约束机制不健全,甚至没有形成系统的法律机制,让地方权力运行处于“真空”状态。法律法规健全程度代表一个国家法制水平的高低,只有做到有法可依,才能实现依法办事的要求,新农村建设中只有针对农村发展的宏观条例,缺少执行细节的法律规定,给部分行政伦理水平不高的公务人员可乘之机,肆意掠夺农民土地财富以谋地方政绩,带动GDP发展。农民利益表达具有宪法赋予的合理性,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导致这种合理性被地方政府职能越位、错位碾压,农民正常利益表达受到阻碍。

  (二)农民利益表达愿望强烈性与表达渠道单一之间的矛盾

  新农村建设一定程度上是将城市管理方式引入农村,进行城市带动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发展方式。新农村建设不可避免地存在征地行为,征地制度是现阶段农民利益受损最为严重的症结。土地是人们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为了出政绩、见效快,地方政府建设新农村一般都会从建设楼房着手,将原有土地甚至是正常耕地征收用来建设小区。这种美其名曰“建设新农村”的变相征地行为,严重影响了农民正常生产生活,农民利益受到侵犯,因而有了强烈的利益表达愿望。

  目前我国农民利益表达渠道单一,除了召开农村居委会大会,选举农民为人大代表外,几乎没有其他正规渠道。农村居委会有基层政府人员掌控,对于会议的内容提前进行把握,真正会议的召开只是“走过场”,许多重要决定在召开会议之前已经得到确认,听取民意只是一个幌子。农民作为人大代表也有很多局限性,被选举的农民一般都是由政府推荐,很多时候并不是代表农民声音,而是成为维护地方政府形象的发言人;并且农民人大代表话语权也十分有限,最终起作用的仍旧是一些专业代表和政府代表,他们似乎成了民主社会下的“傀儡”,只为堵住外界悠悠之口,真正的民意并不能得到有效诉求。我国农民利益表达渠道过于单一,不给农民开口说话的机会,而农民却有满腹利益诉求的话语,这种压力型体制下基层政府强大的话语权阻碍了民意反映渠道,产生农民“集体失语”的政治悲剧。

  (三)农民利益表达内容丰富性与自身表达能力不足之间的矛盾

  除了上文提到新农村建设中的土地征用问题,农民利益表达的内容还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基础设施服务供给等方面。国家长期二元制结构和户籍制度对农村发展产生一定程度的异化倾向,城市作为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的核心,有天然的发展优势和国家政策扶持,无论是在基础设施还是公共资源配置方面都远远优于农村,农村似乎成了国家机器运转的“死角”,尽管提出城乡一体化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的目标,国家财政一定程度上向农村倾向,但实际运作过程中的执行不力、监管约束真空现象让农民面临来自于权力压迫和现实生活压力的双重困境。农民利益表达内容丰富且关系自身生存发展,农民的发展进而影响我国整体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已经进入到较为成熟的阶段,但小农经济时代农民封建落后思想残余的局限性依然存在,对于自身利益表达明显能力不足,且缺少法律信仰,进行利益诉求时没有科学观念指引,缺少有效参与利益表达的能力。农民群体没有接受过高等教育,长期受地方集权治理模式影响,利益表达内容丰富性与表达能力严重不足之间形成强烈反差。

  (四)农民利益表达机制重要性与实际表达低效之间的矛盾

  利益表达被认为是政府过程中的第一环节,无论是政府执行公共政策,行使行政权力,还是公民表达基本诉求,利益表达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农民利益表达受损而又得不到合理的表达方式,对于国家公共政策制定只有听从而没有参与的权力,不符合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目标。城乡一体化背景下,着力提升农民地位,增加农民参政议政能力有着特定的时代内涵。农民群体一直生活在社会基层,享受不到健全的基本公共服务,社会地位不高,甚至存在歧视农民,戏称为“乡巴佬”现象的存在。这与我国过去“城乡有别”治理模式息息相关,城市是国家机器运行的中心,农村只是作为辅助发展存在,虽然一直强调农业是生命的基础,但生命的基础却没有引起基本重视,而是本末倒置,一再忽视农民问题。

  农民利益表达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由于地方强权存在,国家公共权力逐渐渗透在基层民主管理中,慢慢异化基层居委会组织,让唯一代表农民话语权的组织成为行政化的政府附属机构。许多制度性因素,如2009年以前人大代表选举中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选举出人大代表的比例差距甚远,城乡比例接近4:1。这样的制度不公平虽然有所改善,但历史积淀下来的恶疾不会那么快消失殆尽,而是成为社会中阻碍农民利益表达的潜在因素,农民地位低,基层组织选举功能不断弱化,村民自治制度功能也在精英主义领导方式下发生嬗变,农民利益表达机制存在的重要性与实际表达效率过低之间的矛盾,进一步导致农民在国家政策执行体系中处于弱势和边缘地位。   二、完善我国农民利益表达机制的对策

  (一)健全农民利益表达的法律法规体系

  法律是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重要手段,通过法律法规将一些模棱两可的政治概念法制化、合理化。完善基层组织权力运行体系,新农村建设是关系农民利益的重大项目,基层群众组织作为农民最基本的利益表达机构,应发挥应有的作用,通过法律规范其行为,对于出现的违法行为予以严厉的法律约束。权力如果得不到制约和监督,就会像脱缰野马般肆意践踏法制土地,影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阻碍农民利益表达渠道。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将农民利益表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执行漏洞予以法律约束,规范农民利益表达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关系,运用法律强制性手段保证农民诉求正当可行。

  (二)引入协商民主治理模式

  协商民主是一种新型利益表达方式,在我国基层民主管理中发挥一定效果,让农民可以与政府平等展开对话,自由的表达观点,是农民利益表达方式中重要的制度安排,具有较为强大的民主潜能,能够对利益表达过程中由于地方政府权力压迫型领导方式带来的命令式安排产生冲击,让新农村建设中涉及农民自身利益的重大决策由政府和农民协商处理,比如召开民主恳谈会、社情民意听证会,秉承公平公开的原则认真听取民意,满足农民参与民主管理的愿望,减少政策执行阻碍,积累良好的政治生态资源,缓解因“投诉无门”而带来的官民紧张状态,推进和谐社会视阈下的新农村建设。

  (三)发挥大众传媒的功能

  大众传媒作为互联网时代新闻传播方式,有着强大的信息传播途径,对社会中出现的不合理行为及时曝光,在社会监督和政府问责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大众传媒对政府行为的曝光,可以将一些不为人知的内部消息公之于众,让农民利益表达得到一个有效可靠的平台,迫于传媒压力,政府不得不妥协,与农民进行平等协商沟通,促进新农村建设的政府行为透明度。但由于现代职业道德缺失和利益诱使,大众传媒有时会恶意散播谣言,影响社会稳定,产生了较为严峻的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政府需要对其积极合理引导,正确规范大众传媒的问责行为,提供自由的空间,同时予以约束,构建责任型媒体。

  (四)整合社会资本,扶持农民自治组织

  社会资本主要是指村民自治组织建设中的影响力、信誉度、规范性,这些无形因素是新农村建设中影响农民利益表达的重要方面。比如:作为代表农民利益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受国家巨额财政拨款诱惑,与地方政府联合腐败,造成国家正规制度逐渐与农村发展同化的现象,地方政府管理精英化色彩较强,社会资本力量薄弱,农民利益表达途径受阻,支配农村生活的政治逻辑不复存在,农民利益表达有效性受损。通过整合社会资本,扶持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自主管理本地事务,减少地方上级政府压迫型领导,维护农民的基本生存权益和正常的利益诉求。

  (五)培养农民利益表达意识和能力

  通过开展农民法律知识普及系列讲座,对农民利益表达意识和能力进行培养,缩小与城市人民基本素养的差距,逐渐跟上公民社会的建设步伐。以新农村建设中的农地征用为例,通过必要的法律知识培训,让农民对土地征用过程中征地标准等政策设置有一定了解,如果政府在补偿金额或补偿标准上不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失地农民可以根据国家规定通过法律维护权益。国家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地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管,多听取农民心声,而不是“高高在上”“不问世间事”,通过对基层政府人员培训,向农民普及新农村建设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为人民服务宗旨,提高农民法律信仰。

  三、结束语

  充分保障农民话语权,让农民有话说、有机会说、有能力说,是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力,也是认真听取民意,反映民情,更好地为新农村建设服务的重要途径。利益表达被认为是政府过程中的第一环节,无论是政府执行公共政策,行使行政权力,还是公民表达基本诉求,利益表达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利益表达,政府和公民之间可以形成良性沟通,公民通过表达利益诉求对政府公共政策制定、执行产生影响,政府积极听取公民利益诉求,在政策制定时体现民意,二者之间形成内在运行机制,共同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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