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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业务招待费的筹划管理研究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6-06-18

企业业务招待费的筹划管理研究

  从企业实践上来看,业务招待费是企业为了拓展业务的需要在招待客户时进行宴请,安排住宿、娱乐、旅游活动以及赠送礼品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这一费用所涉及的领域五花八门,在核算时难免有所疏忽,不免对企业和税务机关的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稍有不慎,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极大的税务风险。本文立足于企业业务招待费的合法核算,旨在为企业提供筹划思路,规避税务风险,以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

  一、业务招待费的概念及规定

  业务招待费,顾名思义,就是企业为了拓展业务、招待客户所发生的相关费用。那么究竟何谓业务招待费呢?迄今为止,无论是会计还是税法都尚未对此做出详细的概念界定。业务招待费在会计上一般作为管理费用核算,在计算当期利润时扣除,但税法上的规定与会计稍有不同。

  我国税法中规定,对企业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当在经过税务机关核准后才能予以扣除,只允许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来扣,且上限为当期销售收入的5‰。这一严厉的扣除标准对企业带来的影响就是不论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的金额大小,在纳税调整时一定是调增,最终增加企业所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这无疑大大增加了业务招待费为企业所带来的税收负担。

  二、业务招待费的筹划方法

  对于一个企业而言,若要进行税务筹划,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减少税收支出,无外乎从计税基础、税率和优惠政策等方面着手。考虑到业务招待费的特殊性,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筹划。

  (一)合法转换费用科目

  由于业务招待费核算界限的模糊性,在实务中,企业发生的相关费用既可以确认为业务招待费也可以确认为其他费用,如餐费、会议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这些费用与业务招待费的显著区别在于,我国税法对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设卡很严,而其他费用要么不设置扣除限额,要么扣除限额远远超出业务招待费,这就对财务人员提出了较高的核算要求,如果费用能计入不设限额的科目就绝不计入设限额的科目,能计入限额多的科目就绝不计入限额少的科目。

  例如,客户来公司洽谈,所涉及的餐费、住宿费和会议场所租赁费均由宾馆统一开票,此时的费用是计入业务招待费还是会议费呢?从税务筹划的角度考虑,应当计入会议费无疑。再如,公司赠送给客户的礼品一定是计入业务招待费的吗?非也。若是公司自产的产品,且产品上印有公司的形象宣传标识,这时是可计入业务宣传费的。在涉税处理上,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达到了销售收入的15%,远远超出了业务招待费所限制的5‰,并且超额部分还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两相比较之下,选择作为业务宣传费核算更能起到为企业节税的目的。

  需注意的是,这种筹划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控制业务招待费,减少业务招待费纳税调整金额的作用,但其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因此不鼓励采用。

  (二)合理控制费用总额

  税法中对于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规定有两个标准同时执行,一个是实际支出金额的60%,另一个则是当期销售收入的5‰,两者孰低即为企业当期业务招待费准予在税前扣除的金额。对于一个企业而言,不同的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金额对企业究竟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一起了解一下。假定甲公司某年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我们对不同业务招待费的支出情况进行计算分析,如表1所示。

  显而易见,当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支出金额控制在当期销售收入的8.3‰以下时,每支出一元业务招待费所需付出的对价为1.1元;但是当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支出金额超出当期销售收入的8.3‰时,超出比例越大,每支出一元业务招待费所需付出的对价越大,相当于我们去超市购物所付出的单价越来越高。

  因此,企业要对业务招待费进行筹划管理,应当合理控制费用总额,将业务招待费的支出金额控制在可预计的销售收入的8.3‰以内。那么,是不是只要业务招待费的金额低于销售收入的8.3‰就是好的筹划方式呢?不尽然如此,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之一是实际支出金额的60%,若是仅仅低于销售收入的8.3‰,即便未增加企业的负担,但在很大程度上浪费了60%的扣除比例,使税法政策未得到充分利用,对于税法中规定了扣除限额的费用项目而言,这无疑是一种奢侈的消费方式。由于税法中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执行双重标准,在两个标准一大一小的情形下,势必会造成浪费或加负,要实现完美契合应当是使两个标准相等,即表1的第3纵列金额与第4纵列相等,体现在数字上就是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恰好为当期销售收入的8.3‰(5‰÷60%)。故而,能充分利用税法相关政策的筹划方式,应当是在合理的情况下尽量将企业的业务招待费金额控制在销售收入的8.3‰这一水平线上。

  (三)恰当进行费用分摊

  按照上述方式对企业的业务招待费进行筹划,均能取得一定的效果,但也都存在局限性,若是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未能控制在销售收入的8.3‰之内,造成了企业负担的增加,此时企业该何去何从呢? “按相关的法规,费用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但是作为集团公司,按照有利于自己的原则进行费用分割完全是可以做到的。”从这一角度考虑,我们可以将企业原本的业务招待费分摊至单独设立的集团公司的下属子公司,这样不仅能减少单个公司的费用支出金额,扩大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同时能达到减少费用整体纳税调整金额的目的。

  假定乙公司某年实现的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为了对企业业务招待费进行纳税筹划,公司提出设立一家子公司,先由母公司将商品以80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子公司,然后再由子公司将商品以1000万元的市场价对外销售。由此产生的业务招待费按销售比例在母子公司间均匀分摊。在此筹划方式下会取得怎样的效果呢?   若企业产生的业务招待费小于销售收入的8.3‰,由于未达到税法规定的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上限,即使将业务招待费在母、子公司间进行分摊,也未能起到节税的效果,反而还浪费了设立子公司的相关费用,得不偿失。

  但若企业的业务招待费等于销售收入的8.3‰时,企业对于税法规定的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政策有充分的把握,使得业务招待费的两个扣除标准相等,完美利用了税法规定的扣除上限,在这种情形下,并不需要通过设立子公司分摊费用的方式进行筹划。

  而当企业产生的业务招待费大于销售收入的8.3‰时,若不采取其他的筹划方式,将使得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加,发生业务招待费所需支付的对价更大。处于这一背景时,我们对企业的业务招待费进行分摊,如表2数据所示,就取得了显著的节税效果――为企业减少了2.5%的企业所得税支出。

  三、筹划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一)一切筹划行为应建立在真实、合法的前提之下

  在税务筹划概念引进中国的早期,大家对税务筹划和偷税的概念诸多讨论,而现在税务筹划已逐步被社会认可和接受,并得到了更大的发展空间。税务筹划与偷税的最大区别就在于,税务筹划是建立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之下的,而偷税却是一种违法行为。

  如果企业无视会计和税法中的相关规定,对本应计入业务招待费的相关费用任意在其他会计科目中进行核算,或者人为增加企业收入企图扩大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通过这种弄虚作假的方式减少税收支出绝不可行,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

  (二)以“成本效益原则”为行为准绳

  西方古典经济学中提出,社会上的每一个人都是经济人,都会做出有利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选择,而企业更是如此。在现代市场经济背景下,企业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经营目的也体现了经济学中的一个基础概念――成本效益原则,即只有在某项决策所预期带来的效益大于其所需花费的成本时,我们才会对其做出肯定的答复。

  对于企业的税务筹划而言,这一原则就体现在,我们在进行筹划方案设计的过程中应当注意这项筹划行为能不能使企业获得比预计支出还多的收益,就好比如果企业花了12元,却只赚了8元,这个方案与企业的经营目标背道而驰,肯定是不可行的。

  (三)注意风险的把控,合理规避筹划风险

  如前文所述,业务招待费与其他费用在实务中并没有严格区分的界限,有的企业为了方便入账,常把业务招待费列入一些相关的费用之中,如会议费、差旅费、餐费、董事费和业务宣传费等,并且业务招待费可谓是各国税法中乱扣除现象最泛滥的领域,因此业务招待费向来是税务机关的稽查重点。一旦这些不符合要求的费用被税务机关检查出来,必定是调整纳税的结果。因此企业自身也应当对这些费用加强管控,避免遭受到相关部门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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