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房地产税制改革问题研究综述
各国基本都将房地产税作为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但在制定政策时均根据本国的情况而定,即使用同一种征税方法,具体规定也不同。澳大利亚虽然只对土地征收土地税,其做法却比较成功;对土地和建筑物一起征收房地产税看起来是比较合理、比较完善的做法,但有些国家的征收情况并不理想;瑞典放弃了对商用房征收财产税,因对商业用房征收财产税,致使商人将商业用房拆除;许多发达国家对个人居住用房征收房地产税、丹麦、澳大利亚对个人居住用房却不征房地产税。
(二)关于计税依据
1、对土地、房屋按评税值征税;
2、按房屋出租价格征税;
3、按使用面积计算征税。
一些发达国家按土地、房屋的评税值作为房地产税计税依据,我国香港特区按评估出和租金价值作为差饷(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法国以房屋出租价格作为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一些发展中国家按土地使用面积作计税依据。如波兰、中国、捷克、智利、肯尼亚、突尼斯、乌克兰等。
(三)关于房地产价格的评估
财产价值的评估是征收房地产税的关键。大多数发达国家的评税工作都是由中央政府承担的,因财产的评估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所以,一般是3-6年评估一次。不同国家的估价方法差别很大,有土地和建筑物一起评估的,有只评土地的,这主要是由各国的国情所决定。[24]
资料来源:
[1] 《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 徐健文“关于完善我国房地产税制的思考”
[2]《税务研究》2004年第9期 樊丽 李文文“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研究”
[3]《福建税务》2003年第3期严明 宰守鹏文“对我国房地产税制改革问题的探索”
[4]《城市开发》2004年第5期 陈劲超文“我国房地产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5]《税务研究》2004年第9期 樊丽 李文文“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研究”
[6]《涉外税务》2004年第4期赵晋琳文“当前我国房地产税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7]《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 徐健文“关于完善我国房地产税制的思考”
[8]《吉林财税》2003年第10期 赵松奎文房地产业税收流失的成因及对策
[9]《天津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5期王明坤文“中国现行房地产税制改革探讨”
[10]《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陈锦洪文“试论我国房地产税制改革”
[11]《中国房地信息月刊》2004年第6期谢颖严明昆文“以物业税为契机推动房地产税费改革”
[12]《中国经济时报》2004年2月11日王小霞文“开征物业税治标不治本 税制改革应全面考虑”
[13]《经济参考报》2004年3月10日郜红克文“税法专家徐孟洲:开征物业税要立足于国情”
[14]《南方日报》 2004-03-17 物业税利大于弊
[15]《中国房地信息月刊》2004年第6期谢颖严明昆文“以物业税为契机推动房地产税费改革”
[16]《中国经济时报》2004年2月17日刘以宾文“物业税设置应秉承三原则”
[17]《税务研究》2004年第9期安体富王海勇文“重构我国房地产税制的基本思路”
[18]《财经时报》2004-08-24王长勇文“房价大降”纯属误解
[19]《税务研究》2004年第9期安体富王海勇文“重构我国房地产税制的基本思路”
[20]《燕山大学学报》2003年第11期臧秀清许柏李青华文“确立房她产税收在我国地税中主体税源地位的构想”
[21]《税务研究》2004年第9期安体富王海勇文“重构我国房地产税制的基本思路”
[22]《城市开发》2004年第5期 陈劲超文“我国房地产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3]《经济前沿》2003年第1期井明文“改革房地税制体系推动房地产业发展”
[24]《税务研究》2004年第9期张琴文“浅谈房地产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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