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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对西部地区新农村建设的金融支持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8-10-15

浅析对西部地区新农村建设的金融支持

  

  一、中国少数民族地区金融现状

  

  1、金融发展整体滞后,金融相关比率偏低,经济的货币化不足

  雷蒙德?W?戈德史密斯的研究表明。经济发展和金融发展之间存在平行的关系。而且,在许多快速增长的时期。“一国的金融上层结构发展要快于该国国民生产和国民财富基础结构的发展。也就是说一国或地区金融资产总量与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着大致平行的关系。随着经济总量和人均收入的增加,金融发展的规模亦相应扩大,而且,金融资产总量的增长要快于其生产总值在增长。

  根据《中国民族统计年鉴2004》和《中国统计年鉴2005》的相关数据可以知道少数民族地区金融总量显著偏低,金融发展显著滞后。2003年,全国民族自治地方全部金融机构的存贷款总余额,占全国的比重只有5.7%,其中存款余额比重为5.6%,贷款余额比重为5.87%,而该年民族自治地方的地区生产总值占全国GDP的比重为8.85%,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13.3%。从衡量金融发展水平的金融相关比率看,显然,民族自治地方的金融相关比率虽然在改革开放以来也有随经济发展而上升的倾向,但上升速度显著低于全国金融相关比率的增加速度,而且民族自治地方的金融相关比率显著低于全国的金融相关比率。可见,中国少数民族地区的金融发展总体滞后,经济的货币化不足,经济循环中信贷和货币化的程度较低。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民族地区自然经济部门,占有较大的比例造成的,另一方面是由于民族地区金融机构不发达和结构不合理造成的。

  2、金融组织结构不健全,金融各业发展不协调,金融资产结构不合理

  从金融机构的结构上讲,目前民族地区的金融机构中,国有金融机构占垄断地位,非国有金融机构发展缓慢。民族地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存贷款余额,占全部金融机构的比例,近几年虽然有所下降但仍然高达80%以上,国有金融机构垄断地位还相当明显。全国性或区域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等非国有金融机构主要集中在东部地区,在西部民族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数量与其业务发展不对称。再者,民族地区外资金融机构数量少。2004年底,外资银行在西部民族地区设立的机构在全国,比例还不到10%。民族地区金融组织结构水平低,缺乏完整科学的金融体系,严重制约了民族地区非国有经济的发展,从而制约了企业组织结构和经济所有制结构的优化,影响了产业结构的升级和经济的增长。

  3、区域资金向外流失严重,加剧了资金供求矛盾

  市场导向型经济无疑提高了资源配置的效率。我国东部地区经济发展快,投资环境远优于少数民族地区,资本的边际效率高于少数民族地区,投资风险整体上也低于少数民族地区,而且分散风险的途径较多。因此,尽管长期以来,国家为支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注入大量的资金,但少数民族地区资金却通过各种途径向东部地区流动,形成了少数民族地区资金外流与区域经济的发展不相协调的状况。比如信贷资金通过上存资金、资金净拆出、金融机构直接向区外企业贷款等渠道外流,向大中城市、大中型企业和发达地区集中。据统计,从1999年开始全国民族自治地方金融机构存款大于贷款,存贷差为179.85亿元,之后存贷差持续上升,到2003年达到2410.17亿元。有的学者利用资本流动的F-H模型,研究了中国省际间的资本流动,发现1978年以来,全国五个自治区和贵州、石南、甘肃、青海等多民族地区都是资本净流出地区。大量资金外流使原本资金就短缺的民族地区发展更加困难。

  总之,少数民族地区金融运行的核心问题是金融结构不优化和浅层化,在经济发展对金融发展依存度不断提高的市场经济中,民族地区金融这种浅层发展的状态,严重妨碍了国家对民族地区金融支持政策作用的发挥、抑制民族地区的资木形成、阻碍了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降低了经济、金融运行的效率,从而对民族地区经济长期稳定增长构成制约。

  

  二、目前情况下金融部门服务新农村建设的困难分析

  

  1、机构设置不合理

  目前,农村实行了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金融、政策性金融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系。从理沦上看,农村金融机构设假比较齐全,但其实不然。国有商业银行由于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实际上除了极少数“黄金”客户能得到其金融支持外,其他广大急需资金支持的中小企业、农户根本得不到其所需要的金融服务。农村信用社已成为为农村提供金融服务的主要机构,但机构设置偏少,加之历史包袱沉重、经营机制不完善、自我发展能力较弱,支农主力军的作用还得不到很好发挥。

  2、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范围狭窄

  农业发展银行主要承担的是国家粮棉油等产品政策性收购业务,而扶贫贴息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等都划转到了农业银行。随着粮棉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农发行业务明显下降,其现有机构、人员作用得小到充分发挥。同时,急需政策扶持的农业开发、农业技术进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却得不到应有的政策性金融支持,满足不了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3、农村金融业务的资金投向不尽合理

  现在扶贫贷款划归农业银行,但扶贫贷款经营目标,商业银行效益最大化经营目标之间存在矛盾,使得农业银行经营的扶贫贷款难以真正落实到最需要扶持的贷款对象上。农村信用社在人民银行再贷款的运作上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出于自身稳健经营的要求,他们不愿投向农户小额贷款。此外,欠发达地区农业产业先天的弱质性缺陷,也让农业补贴资金和信贷资金集中流向一些已经具备比较成熟的经营能力和经营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而大多数从事农业生产、加工的中小企业却难以得到有效的政府扶持和信贷支持,因而不能迅速发展壮大。

  4、农村信贷风险欠缺保障机制

  一是落后地区种植、养殖业增收难,农业抵御市场风险和自然灾难的能力很弱,虽然国家对种粮实行了补贴,但生产资料等持续涨价,导致增收的不稳定性较大,使金融信贷风险难以预测。二是农业保险呈萎缩趋势,市场保险份额小,对农业的支持保障能力相对减弱,根本无法满足农业发展的需要。三是农业经济发展正在向特色、产业化方向发展,但市场风险没有保障支撑。市场走俏时,形势一片大好;一遇市场疲软,损失只能由农户负担,进而造成银行信贷风险。

  

  三、金融支持少数民族地区新农村建设的对策建议

  

  少数民族地区金融服务供给功能弱化,农村金融资金外流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然趋势,不能完全归罪于银行收缩业务和撤并机构。解决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问题,要求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必须以利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地方经济和金融的协调发展,加快构建两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努力实现新农村建设与金融可持续发展的“双赢”。

  1、增强农村金融体系供给功能

  针对农村现阶段经济发展状况,农村金融机构改革一方面要完善原有的金融服务体系,另一方面要通过多元化和规范竞争来促进发展,逐步建立起不同类型的农村金融机构,满足农民多方面的需要。一是充分发挥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金融业务的独特优势,有效弥补财政支农不足的需要。二是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进一步明确为“三农”服务的市场定位,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支农主力军的作用。在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中,不断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同时,人民银行通过政策优惠支持,帮助防范农村信用社的支付风险。三是组建形式多样的正式和非正式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如组建农村借款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农户借款提供信用和资金担保服务。目前,民间借贷比较活跃,针对这种小额、分散、灵活、方便的特点,允许民间金融组织的市场准入,建立民间金融组织。

  2、健全政策保障机制,形成财政和金融支农的共同发展

  一是对高风险低收益的农村种植养殖业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以及扶贫开发贷款给子一定的财政贴息,以减轻农户特别是农村贫困户的利息负担。二是由政府或中介机构牵头,财政资金垫底,吸引民间资金投入,按市场化原则运作,组建新农村建设投资基金,重点对农业科研开发以及农业产业化等新农村建设规划的重点项目进行先导性投资,引导信贷资金进入这一领域。三是各级财政可以在每年新增的支农资金中拿出一部分资金,建立农村信用担保基金,也可以考虑以股份的形式投入当地己有的信用担保机构,以充实壮大担保实力,解除信贷资金进入农村的后顾之忧。四是利用税收杠杆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对农村的信贷投入。对新增存款60%/以上用于支持“三农”发展的金融机构,建议对其减免营业税。五是为农业保险提供风险补偿。在政策性保险缺位的情况卜,通过招标等形式,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各级财政可以根据承保与赔付情况对保险公司进行补贴。

  3、扩大农业政策性金融涉及范围,加强政策性金融的支农力度

  农业的弱质性需要政府支持,政策性金融是国家扶持农业的重要形式。为此,必须整合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明确政策性支农的范围。农村政策性金融所要支持的是那些按商业原则运行,能收回本金、但回报率低于社会资金成本或贷款本金回收风险较大的项目,如扶贫开发贷款、农村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农村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卫生、教育文化、科技、物流等方面的融资和普及金融产品、推广惠及大农民的金融服务等业务都应列入政策性金融的范畴。农业发展银行作为专门承担政策性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切实发挥其应有的功能,适当拓宽业务领域,开办新业务,同时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手段化解其不良资产,增强支撑“三农”的实力。

  4、努力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保证农村金融可持续发展

  一是政府建立有效的扶持机制,促进县域金融业加快发展。鉴于目前县域自然条件和经济环境相对较差,建议适当减免县域金融机构部分税费,减轻其负担。二是建立资金筹措机制。要充分发挥各种优势,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完善服务手段,强化存款营销,增强资金聚集功能。与政府支持“三农”发展的财税、农业开发、扶贫、教育、卫生、等政策形成互动,积极代理各种转移支付资金和财政涉农资金,使农村基层组织、社会团体和各类经济主体在农村信用社开户,吸引更多低成本资金。加强资金流动性管理,合理调配资金结构、期限、用途,减少不生息资金和低效资金占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三是构建风险补偿机制。农村金融机构要针对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根据新型农业经济主体的不同特点,推动地方信用中介机构和信用担保机制建设,鼓励政府出资的信用担保机构和各类商业性担保机构积极拓展农村担保业务,探索建立农业信贷风险基金、农业担保机构、农村互助担保组织的有效途径,缓解农户贷款抵押难、担保难的问题。积极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开办涉农项目保险,不断拓宽风险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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